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0 年 5 月 16 日14:35-15:00
频 率:FM106.9
主持人文青:今天我们节目中要说一个在日常生活中并不常见的个案,却常常会有类似的情况和危机发生。在前段时期的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他们对外通报了一起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案件。那么这个案件的办理同时也侦破了一大批类似的情况,这期为大家做一些分析。
(录音)去年12月,广西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东兴边境派出所执勤民警在辖区东兴镇天和路附近路段查获一辆轿车,车上共有3名非法入境外国人,中国籍司机陈某锋被依法立案调查。经查,犯罪嫌疑人陈某锋在两日内共运送5名非法入境外国人,并对其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违法犯罪行为供认不讳。随后,陈某锋被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并以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提起公诉。
5月9日上午,东兴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陈某锋涉嫌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进行一审开庭审理。根据陈某锋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判处陈某锋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1.5万元。
据悉,陈某锋在2017年2月就因运送非法入境的外国籍人员偷越国(边)境被公安机关抓获处罚,去年8月服刑结束。
今年以来,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共破获组织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案15起,抓获组织运送者45人,查获“三非”外国人154批647人,有力震慑违法犯罪分子。
主持人文青:今天在节目当中我们先请崔保华律师给我们普及一下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是一个什么样的犯罪?其实我们很多人不是特别的了解,并不常常接触到,那我们还请崔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
崔保华律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是指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该罪属于行为犯,这是一种妨害国(边)境管理的犯罪行为,一旦构成本罪,将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1)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2)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3)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4)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案例中陈某将外国人从境外运送回境内,且未办理任何合法的出入境手续,符合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的构成要件,法院对其量刑也是综合考量多方面因素,在法定刑幅度内判处的。
【相关罪名】偷越国(边)境罪: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为参加恐怖活动组织、接受恐怖活动培训或者实施恐怖活动,偷越国(边)境的,处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罪: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集团的首要分子;(二)多次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或者组织他人偷越国(边)境人数众多的;(三)造成被组织人重伤、死亡的;(四)剥夺或者限制被组织人人身自由的;(五)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六)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七)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犯前款罪,对被组织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主持人文青:那么是只有运送外国人才构成犯罪吗?
崔保华律师:不是的。运送外国公民,抑或是中国公民,皆有可能构成此罪。具体来说,存在以下四种情况:其一,将外国人从国(边)境外运送到国(边)境内;其二,将外国人从国(边)境内运送到国(边)境外;其三,将中国人从国(边)境外运送到国(边)境内;其四,将中国人从国(边)境内运送到国(边)境外。案例中的陈某就是属于第一种情形。
主持人文青:我们知道在这个过程中其实会引发各种各样的风险,从表象看来,这种偷越国(边)境的犯罪行为的实施过程可能会引发其他哪些法律风险呢?
崔保华律师:我们所谓的刑事犯罪打击,主要是因为行为损害了法益(法律保护的对象),这个罪名侵害的是我国边境的管理秩序,这种行为也可能造成其他的危害。这种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风险可以划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对于被运送者的风险,也就是我们所说的偷越国(边)境者。因为在运送者可能在运送途中为规避监管采取不当运输方式致人重伤、死亡或对被运送者采取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另一方面,此种犯罪也会对社会公共管理造成危害,试想倘若一位预谋恐怖活动犯罪的犯罪分子携带武器偷越国(边)境,那么将会使得社会不安定因素大幅度增加。这也是为什么偷越国(边)境犯罪,被国际社会视为是继走私军火、毒品、色情行业、赌博之后的第五大国际性犯罪。
就当前防疫形势来说,处于外防输入的重要关卡,而防止境外人员偷越国(边)境也当属防疫的重要一环。如果这些偷渡入境的人员携带病原体,规避检验检疫手续。那么,将会使得持续向好的防疫形式,再次蒙上阴影,更有可能导致国内出现二次反弹的风险和隐患。有鉴于此,对于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行为需要出入境管理部门严厉打击。
主持人文青:很多朋友说,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其实在很多偏僻地区、边境地区,后果和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我们在今天的节目中还是想请崔律师给我们介绍一下运人,无论是运进来还是运出去都是一种违法犯罪行为,如果是偷运物品,他算犯罪吗?
崔保华律师:有可能构成犯罪。我国《刑法》中对于偷运物品的犯罪集中于走私犯罪,而涉及走私的罪名又有十余条,包括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文物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毒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等。
在此,我主要向听众朋友们介绍一下实践中常见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我想不少听众朋友们初次接触该罪名应该是二十年前的“赖昌星案”,该案因历时时间长、涉及人员广、犯罪数额大而备受瞩目,最终通过中国与加拿大政府双边多次交涉,而将赖昌星遣返回国,赖昌星也被判处无期徒刑。这一罪名是以违反海关法规,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应缴数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两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作为其构成要件的。目前我国司法解释对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起算点是10万元,所以说,如果仅仅是从境外带一些小额自用商品(5000元以下的免税,超过部分要交税),一般不会构成此罪。同时,需要向各位听众强调的一点,便是群众往往会认为直接从走私者手中购买走私的物品不构成犯罪,因为自己并没有亲自参与到走私活动中。实际上,这里存在一个误区,就是如果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依然属于走私行为。
此外,近年来由于国人口袋中的财富增多,走出国门的也随之增加,进而催生出代购这一新兴产业,在微信朋友圈中经常能看到代购的帖子。但是,这里需要提醒经常从事代购的人士,“代购有风险,代购须谨慎”。
前些年,热极一时的“空姐代购案”,便是因为该离职空姐及其男友一年内多次通过“客带货”的方式多次从韩国免税店代购化妆品入境而未申报,逃税113万余元,最终以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罚金4万元。这也值得广大代购者警醒,及时缴纳相应税款,不要因为蝇头小利,最终触犯刑律而得不偿失。
主持人文青:我们在今天这个案件中提到了一个名词叫“三非”人员,那也想请崔律师给我们解答一下“三非人员”指什么?
崔保华律师:“三非人员”是指“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人。其中,非法入境是指外国人未持有中国主管机关签发的有效入境签证或合法有效的入境证件、或未从我对外开放、指定的口岸入境、或未经边防检查站查验而进入我国国境的违法行为。
非法居留是指在中国居(停)留的外国人,未在签证或居留许可规定的有效停留期内办理签证或居留许可证件的违法行为。这里想要谈一个大家比较容易忽视的过境免签政策,近年来我国通过双边协议,抑或是单边认可的方式允许诸多国家的公民在指定口岸入境的,可以享受144小时过境免签政策,从而促进外国来华游客数量的增加。但是,部分外国游客并未注意到过境免签的活动区域是固定的,例如仅可在江浙沪地区,或是京津冀地区活动,而不能离开该活动范围。这不仅是针对外国来华游客的提醒,对于中国公民到国外享受对方过境免签时也要注意相应的问题。
非法工作是指未取得在华合法就业身份,私自从事社会劳动并获取劳动报酬的行为。换言之,如果外国公民持有工作签证入境,但是,工作签证到期后仍然工作的依然不合法。例如,今年三月处于疫情防控的攻坚阶段时,一位澳大利亚籍华人梁某某持有Z字工作签证进入北京,但入京后没有按照规定居家隔离且不戴口罩外出,被网友谴责。随后,雇佣她的企业及时对其作出辞退处理,那么其所持有的Z字工作签证也就丧失了基础。最终,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局注销了其工作类居留许可,限期离境。
主持人文青:如果我们作为雇主,我们去雇佣“三非”人员的话,这个算违法吗?
崔保华律师:属于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聘用未取得工作许可和工作类居留证件的外国人”。该法第八十条第三款同时规定,“非法聘用外国人的,处每非法聘用一人一万元,总额不超过十万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主持人文青:那我有个疑问,现在很多朋友生活条件好了,尤其是江浙沪一带,很多朋友愿意雇佣一些其他国家的人员从事家政服务,如果他们没有合法的手续的话,是不是也非法?
崔保华律师:家政服务也是属于工作的范畴。
主持人文青:所以这也是要特别注意的,与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尤其要提醒有些朋友雇佣非法的人员也是属于违法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