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0 年 6 月 20 日14:35-15:00
频 率:FM106.9
2019年8月17日,办案民警在时某岳父家发现了大量的手机卡、银行卡、pos机,随即对时某进行了询问。时某主动交代其在推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以下简称“银联公司”)“云闪付”APP时,伙同商户经理吴某、杨某、杨某某,利用虚假刷单交易的方式,将商家注册的六台pos机放置于自己的工作场所内,雇佣李某、马某等人使用pos机进行虚假刷单交易骗取补贴款。同时,又发现利用系统漏洞,办理了大量的手机卡以及银行卡,购买了多部二手手机,注册大量虚拟的云闪付商户,雇佣的工作人员用手机对商户的二维码进行扫码,骗取银联给消费者的补助,前后共骗取了补贴款86万元。
其因涉嫌诈骗罪先后被西陕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执行逮捕。审查起诉期间,检察院以诈骗罪提出量刑建议为12年。经过对案情层层剖析,辩护人认为,检察院对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定性不准确,并提出书面辩护意见。检察院采纳了辩护意见,以合同诈骗罪移送法院,建议量刑降为4—7年。在庭审过程中,辩护人当庭又提出了新的量刑情节,后经有效辩护,西峡县人民法院最终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时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
该罪规定在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依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关于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标准的意见》,确定我省执行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标准如下:一、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二、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六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三、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十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检察院关于我省诈骗犯罪数额认定标准的规定》:“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五千元、五万元、五十万元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