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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餐厅下药案不批捕等于无罪吗?——2020年8月1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法律365》节目

女子在深圳自助餐厅就餐遭男同伴下药”一事最近有了新的进展,目前检方做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引发舆论关注。为何检方做出这一决定?被下药女生还能要求哪些权力?欢迎继续收听《法律365》。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0 年 8 月 1 日14:35-15:00

频  率:FM106.9


(录音)女子在深圳自助餐厅就餐遭男同伴下药,性侵未遂……此事持续引发关注

前两天,当事女生发微博称检察院通知她,目前该案件的判决结果为“存疑不捕”。
当事人表示,自己被告知由于涉嫌下药者作出“仅仅是想看看她的反应”、“通过药物说明书知道不会对人体有什么伤害”的陈述,以及其他取证因素的结合,检察院最终作出该决定。
当事女生在微博中对司法机关工作人员表示了感谢,但她认为“对方这样的说法实在无法接受和相信”,并向检方表示将坚持自己的诉求。
随后福田区人民检察院进行了相关情况说明:

案发当晚,本案的关键物证,水杯的药物被倒掉、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根据法定鉴定机构对嫌疑人赵某某身上缴获的药物作出的鉴定意见,并结合扣押的药物说明书,证实该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目前证据不足以证实该药物会使人失去意识或者陷入迷幻,从而达到不知抗拒或者不能抗拒的状态。另外,现有证据难以认定嫌疑人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综合证据看,本案尚达不到批准逮捕的证据标准,因此,本院依法以证据不足对嫌疑人赵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主持人文青:为什么警方以涉嫌强奸罪刑拘后,检方不提起公诉,而是做出存疑不捕的决定,我们请崔律师给我们讲一下。
崔保华律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逮捕应当同时具备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嫌疑人可能被判处徒刑以上刑罚;(3)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方法,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其中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须达到证据确实充分,排除合理怀疑的标准。即坚持“疑罪从无”的基本原则。
根据检方公开说明,本案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在于第一个条件不具备,即是否有犯罪事实存在仍然存疑。其基于以下两点:从客观上看,水杯被清洗,直接物证已灭失,鉴定意见显示,药物含“他达那非”成份,不足以使人失去意识或陷入迷幻;从主观上看,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赵某具有意图违背女方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主观故意。即,存在一种可能,赵某给女生下药,“仅仅是想看看她的反应”。故此,现有证据无法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在证据存疑的情况下,福田市人民检察院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 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

第八十一条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自杀或者逃跑的。

第九十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主持人文青:强奸罪的构成要件有哪些?本案缺失哪些证据?
崔保华律师:强奸罪侵犯的权益是妇女按照自己的意志决定正当性行为的权利。其构成要件有:(1)犯罪主体,年满14周岁的正常人;(2)犯罪客体,行为所侵害的法益,即妇女的性自由;(3)客观要件,必须具有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使妇女处于不能反抗、不知反抗状态而乘机实行奸淫的行为;须违背妇女意志。违背妇女意志是强奸罪的本质特征,但是不能把“妇女不能抗拒”作为构成强奸罪的基本特征,它只是判断是否违背妇女意志的客观条件之一。对妇女未作反抗或者反抗表示不明显的,要通观全案,具体分析,精心区别。(4)主观要件,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具有奸淫的目的,是指犯罪分子意图与被害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本案中尚欠缺的证据主要是主观故意的证据。即现有证据难以认定犯罪嫌疑人主观上具有强奸的故意。在嫌疑人拒绝供认的情形下,办案机关只能通过客观证据来推断其主观状态。在后续的侦查中,可以通过查看嫌疑人手机、电脑中的通信对话纪录,调查了解其此前有无购药历史来作进一步的推断。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主持人文青:强奸案的主观故意如何体现?已经实施下药了供述无故意算吗?
崔保华律师:强奸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如果犯罪分子不具有奸淫目的,而是以性交以外的行为满足性欲的,就不能构成强奸罪,如抠摸、搂抱的猥亵行为,构成犯罪的,则就以强制猥亵罪论处。因此,主观故意需要结合客观行为、使用药物的性质、行为发生的场所、对妇女是否存在现实紧迫的威胁等因素进行综合分析。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虽已实施了下药的行为,但根据鉴定结果,该药物不属于迷幻类;整个活动场所都是在饭店,也未到酒店等场所;客观上对女性也未造成现实紧迫的威胁,仅据下药这一行为难以判断嫌疑人的主观故意。

假设一下,如果案涉的药物为性用品,虽然不能致人意识丧失,但具有较强的催情作用。本人认为,嫌疑人下药的目的显然在于通过药物控制或刺激女方,具有性侵犯的故意。药物系事先准备的工具,下药之时,应当认为已着手实施犯罪(产生了紧迫的危险),只是因为意思以外的原因而不能得逞,属于犯罪未遂。或构成强奸罪的未遂,或构成强制猥亵罪的未遂。


主持人文青:不批准逮捕后意味着赵某某无罪了吗?

崔保华律师:不是。不批准逮捕存在几种情形:1、被拘留的人不涉嫌犯罪或者犯罪情节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2、构涉嫌犯罪且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可能判处徒刑以下刑罚,或者没有逮捕必要的,如危险驾驶罪的最高刑罚是拘役,不需要逮捕;3、证明犯罪事实的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标准,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不符合逮捕所要求的证据条件,即本案的情形。

检察机关以证据不足作出存疑不捕的决定后,案件尚未终结,侦查机关可以继续侦查,如能够取得新的证据,可以再次提请检察机关批准逮捕,或直接移送审查起诉。

主持人文青:如果最终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那么是否可以要求民事赔偿,被下药的女生可以维护哪些权利?
崔保华律师:本案如无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下药的女生还可以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要求公安机关给予其治安处罚,以维护自己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一)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

主持人文青:那么迷奸药到底存不存在呢?
崔保华律师:绝大多数的迷奸药都属于麻醉类和安眠类药物。市面上的迷奸药大致分两种:催情的,不会睡着,但是会致幻,清醒之后还会忘记发生过的事儿;迷晕的,无色无味,可溶于各种液体,醒来后也不知道发生了什么,不会察觉。无论是哪一种,都可能发生违背妇女意愿发生性关系,即造成强奸、强制猥亵的恶劣后果。

常用的有:1、三唑仑,又名海乐神、酣乐欣,俗称迷药、蒙汗药、迷魂药,一旦喝下去,短短几分钟就能起效,使人迅速出现疲倦、头晕、步态不稳等症状;2、氟硝西泮,英文名FM2,属于苯二氮卓类镇静安眠药,医学上有安神镇静的效果,还有一个名字叫蓝精灵,据人民日报相关报道称,这种药品吃了之后尿检都检测不出来,配着酒精会让人兴奋,脑子一片空白,吃多了还会上瘾,被归为新精神活性物质,属于第三类毒品,比第一类毒品海洛因的危害多1000倍,催眠效果更强;3、γ-羟基丁酸,英文名GHB,俗称G水、失忆水、快活液、乖乖水、听话水。它是中枢神经系统抑制剂,在临床上主要用于麻醉,在许多国家都被认定为毒品。一旦喝下,短短几分钟就能让人头脑昏沉,失去抵抗。2019年,黑市里还出现了新款三唑仑片,生产商是“香港彼迪药业”,但实际上,这类药片是地下黑作坊生产,根本没有“香港彼迪”这家企业。

迷奸药的市场非常强大,在这条利益链的上游,有正规买药的厂家,还有小作坊生产,小作坊的生产也是根据医院工作者实验的结果配比出来的。网络上销售的迷奸药多种多样,卖家多通过建立QQ群、微信群等方式进行销售,且在线发布“迷奸视频”做噱头广告,在线指导用药,甚至交流用药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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