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媒体访谈
媒体访谈|交通事故中,伤者超过退休年龄,能否主张误工费?——2020年8月29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法律365》节目
(录音)70岁的周先生,家住句容。去年 7 月,周先生骑电动三轮车回家时,与一辆小轿车发生碰撞,周先生受了伤。后经法院委托鉴定,事故造成周先生左股骨骨折,遗有左髋关节活动受限,构成十级伤残。周先生向肇事司机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索要赔偿,肇事司机称自己为公司领导送文件,应由公司负责赔偿;而保险公司则表示对于事故发生经过、责任划分及伤残等级均无异议,但因伤者超过 70岁,已达退休年龄,拒绝赔偿误工费。经各方协调理赔,未达成一致意见。周先生一纸诉状将肇事司机及其单位、投保的保险公司告上法院,不仅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损失,还要求对方按照每天 150元的标准赔偿其误工费 4 万多元。
主持人文青
:这个误工费到底能不能主张,在这起事故中肇事方的投保公司之所以没有和周先生协商一致,主要是因为他的年龄已经达到退休年龄,那么
退休年龄在法律上是如何规定的?
崔保华律师
:我国目前执行的“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经1978年5月24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批准,国务院1978年6月2日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
文件
虽然老,现在依然有效,可以参照使用。
一、干部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党政机关、群众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干部,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的;
(二)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参加革命工作年限满十年,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三)因工致残,经过医院证明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
二、工人退休年龄
《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由医院证明,并经过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三、自谋职业者退休年龄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 》(劳社部发〔2001〕20号)第三条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按照省级政府规定的缴费基数和比例,一般应按月缴纳养老保险费,也可按季、半年、年度合并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时间可累计折算。上述人员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注意:这个只是可“领取”的年龄,不是“退休”年龄。
四、
延长退休年龄
(一)高级专家延长离退休年龄
为了充分发挥高级专家的作用,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多作贡献,《国务院关于高级专家离休退休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国发[1983]141号),第一条规定, 本规定所称高级专家,系指:副高职称以上的专家。
副教授、副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上一级主管机关批准,可以适当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六十五周岁;
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这一级职称的高级专家,经所在单位报请省、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或中央、国家机关的部委批准,可以延长离休退休年龄,但最长不超过七十周岁;
学术上造诣高深、在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杰出高级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以暂缓离休退休,继续从事研究或著述工作。
(二)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为了充分发挥现有骨干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促进教育、卫生、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考虑到脑力劳动的特点,1983年9月12日《国务院关于延长部分骨干教师、医生、科技人员退休年龄的通知》(国发(1983)142号),决定在一九九0年前,对在上述单位工作的讲师、主治医师、工程师、农艺师、助理研究员以及具有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含中等师范学校)和高中毕业学历或经严格考核取得同等学力的、教学经验丰富的中、小学教师中,确因工作需要,身体能够坚持正常工作,有较强的业务能力,本人又愿意继续工作的,经所在单位报请县一级以上主管机关严格审查批准,可将他们的退休年龄延长一至五年,延长后的退休年龄,女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周岁,男同志最长不得超过六十五周岁。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其他人员的退休年龄,仍按国家统一规定执行。
(三)女干部女专业技术人员延长退休年龄
为充分发挥女领导干部和女性专业技术人员的作用,根据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县处级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退休年龄问题的通知》的规定:
一、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中的正、副县处级及相应职务层次的女干部,事业单位中担任党务、行政管理工作的相当于正、副处级的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年满六十周岁退休。
二、上述女干部和具有高级职称的女性专业技术人员如本人申请,可以在年满五十五周岁时自愿退休。
主持人文青
:伤者超过退休年龄,是不是就不能主张误工费呢?
崔保华律师:
不是的。
(1)
误工费在法律的认定上并不受年龄的限制
。我国
《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正式实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
明确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从上述规定来看,均未对受害者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年龄作出限制性规定,也未排除已超过退休年龄的公民主张误工费的权利。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受害前有劳动能力并从事有偿劳动,其因遭受损害而误工并减少了收入,就有权要求致害人赔偿误工费,而不论受害人是否超过退休年龄。
(2)
误工费在赔偿的计算上也与年龄无关。
《解释》第二十
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由此可见,误工费在计算上是从受害人实际遭受误工并由此造成收入损失的角度进行设计的,与年龄并无直接关联。误工费的计算和赔偿应以受害人受害前是否从事有偿劳动、是否实际误工和是否造成损失减少为依据,而非以其年龄来判定。
(3)法定退休年龄不能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
。法定退休年龄是国家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和劳动权利而做出的规定,是国家对职工的一种待遇。我国在劳动法领域也同时规定,达到退休年龄后继续从事劳动的,按照劳务关系处理。从现实情况来看,现阶段我国的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广大农民没有退休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在务农的同时进行务工的现象仍大量存在,在城镇也有大量退休人员被返聘或者另行从事一定工作。所以说大多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人仍有一定的劳动能力。因此片面地以法定退休年龄作为劳动能力丧失的依据,既无明确的法律规定,也与现阶段我国的实际用工状况不符。
(4)退休后按月领取退休金及接受子女赡养费并不影响误工费的存
在
。由于人均寿命的延长和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超过退休年龄的人员在退休后另行从事社会有偿劳动的现象越来越多,而这无疑会带来养老金待遇和子女给付的赡养费以外的劳动收入。若其由于交通事故致伤并住院治疗和休息,并因此不能从事受伤前的有偿劳动,其所从事劳动所带来的收入势必会减少。而这种劳动收入本身与因缴纳社会养老保险或购买商业养老保险后所能领取的养老金及子女给付的赡养费并无关联,这种劳动收入的减少并不能通过得到养老金和赡养费所弥补,而是通过侵权方的赔偿才能得以弥补。所以说不能因为受害人退休后能领取养老金和接受子女赡养费就否认其误工费损失的存在。综上,应当对超过退休年龄的伤者主张的误工费予以支持。
主持人文青
:如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主张误工费,伤者需要提供哪些证据呢?
崔保华律师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十条之规定,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该规定并没有明确以法定退休年龄为限来计算误工费,故
误工费的赔偿应以其实际受到的损失为限
。
城镇职工达到退休年龄以后,一般就不再从事劳动而选择退休,领取退休金或者养老金。但也有退休职工领取退休金或者养老金后,仍然从事一定劳动,赚取一定报酬或者达到退休年龄,尚未办理退休手续,仍然领取工资收入的。如其因侵权行为遭受误工损失,只要提供其仍然从事劳动和收入减少的有效证据,如单位证明、工资发放记录、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居住证明等,是可以获得人民法院支持的。
农村居民在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其若主张法定退休年龄后的误工费,仍然应当提供相应证据,包括社区村(居)民委员会证明、户籍证明等。因农村居民无固定收入,其又难以举证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误工费可以参照当地农村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居民在城镇打工的,因侵权行为遭受人身损害,则不受年龄限制,只要提供其仍然从事劳动和收入减少的有效证据,误工费自然而然是可以获得支持的。
主持人文青
:如果无法提供工资待遇证据,如何界定工资标准?
崔保华律师
:如果无法确定或者证明工资标准的情况下,如果伤者无固定收入,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以此为基础认定;如果其最近三年的平均工资收入状况也无法拿出证据来证明,那就要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进行计算。
主持人文青
:如果在退休后收入不固定是否可以主张误工费?
法院认为,虽然周先生已逾退休年龄,但退休人员的劳动收入也受到法律保护,根据原告的年龄、工作性质及句容本地平均社会工资水平,酌定其误工损失为70元/天。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周先生误工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11万多元。
崔保华律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0条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现行法律对于无固定收入人员主要根据能否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分为两种情况,对于能够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则根据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水平乘以误工时间计算误工费;对于不能证明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则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标准计算,一般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对本辖区相关数据做出的统计为依据,具体到农民,即以其人均纯收入为标准计算其误工费。
主持人文青
:在交通事故中如果家人照顾伤者,还能主张护理费吗?
崔保华律师
:可以主张护理费。对于照顾伤者的家属而言,其产生的损失不是误工损失,虽无法主张误工费的赔偿,但可主张护理费的赔偿。护理费是指伤者不能自理需要他人协助而产生的损失,包括照顾者自身的损失或聘请护工的损失等。父母出车祸,子女照顾的,应当按照护理费项目主张赔偿。
护理费的赔偿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1条的规定,
由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具体来说:
1
.护理收入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护理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计算;护理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3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2.
护理人数
。护理人员原则上为1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3.
护理期限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20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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