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疫情期间劳动关系如何处理?——2021年8月28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新闻全接触》|媒体访谈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1 年 8 月 28 日15:20-16:00

频  率:FM106.9


主持人文青在今天节目中我们为您介绍的内容是和疫情相关的一些劳动方面的内容。其实自从7.20疫情发生以来,南京的疫情影响了很多人的生活和工作,比如说有一些居家隔离的,有一些在隔离点的,在家里居家办公的朋友这种情况特别的多,那么在疫情期间劳动关系该如何正确处理?我们后疫情时期要来谈下这个问题,今天我们请到的是来自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的崔华律师。崔律师您好。
崔保华律师:你好,听众朋友们下午好。
主持人文青疫情期间其实职工有很多时候因为疫情原因没有办法上班,比如因为“黄码”有的可能是处于居家隔离,有的可能是密切接触者。像这样的人如果不是因为自身的原因,他没法上班,工资应如何发放?
崔保华律师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依法支付相应工资;未安排居家办公的,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处于正常假期的,视同其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工资。
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年休假使用、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第二条规定:“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主持人文青有一些朋友不是黄码,他可能是这个病毒的感染患者,或者他是密切接触者,或者他是这个疑似病人,那可能会因为特殊的一些情况,在这个期间他没有办法到单位上班,那如果在这种隔离期的话,那他们的工资怎么发放
崔保华律师:上述特殊劳动者在隔离期间,应视为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其工资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隔离期满后,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依据:《传染病防治法》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 (人社厅明电[2020]5 号)的相关规定,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应当视为员工正常提供劳动支付其工资报酬,且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
《南京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八条规定:”对隔离期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可根据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病假工资,最低不得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江苏省高院、江苏省人社厅、江苏省司法厅《关于做好涉新冠肺炎疫情劳动争议调解和案件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规定:“新冠肺炎患者、病原携带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医疗机构或者政府依法对其实施隔离措施结束后,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工资的,应予支持。”

       主持人文青我们其实刚才说的都是一些特殊情况,就是自己不得的情况被隔离了,但还有些职工他出去休年假或者请事假,我出差去外地了,结果碰上疫情了,现在要因为疫情的需要被在当地隔离了,那这个如果这类人群他们被隔离的时候,这个期间工资单位还发吗?

崔保华律师:按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依据:《关于苏康码“绿码”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第二条规定:“职工因公出差在外地期间,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的,企业应当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按照本单位相关薪酬规章制度依法支付工资。”
主持人文青:如果职工请事假或休假在外地,因疫情防控要求实施隔离观察期间的工资怎么发放?
崔保华律师:事假期不发工资,假期内按视同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依据:《关于苏康码“绿码”职工因防疫措施需要涉及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二)》第二条规定:“在事假期内的,企业应根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本单位有关规章制度规定处理;在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等假期内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事假、休假期满,确因防控隔离措施要求无法正常返岗工作的,参照此前关于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的有关居家办公、统筹使用有关假期等工作与假期安排情形,依法支付工资
主持人文青在疫情期间有很多的这个跟疫情相关的管理规定,一些特殊的场合,公共场所,一些这个单位性质比较特殊的地方都有不同的一些要求,那如果遇到有这种特殊要求性质的一些单位,他们被强制关停了,比如说在这个疫情期间,像棋牌室、娱乐场所,公园都被关停了,可能造成员工没有办法正常上班了,如果这时候是因为疫情防控要求停工停产了,那员工的工资还能得到吗?
崔保华律师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 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二条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主持人文青如果我们企业没事正常上下班,绿码员工觉得我上班不安全,我来来往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这个危险也比较大,我拒绝去上班行不行?或者说我这个单位离那个隔离圈很近,我很害怕我将来这个变了对吧?我就拒绝上班。这样行吗?
崔保华律师按照我们现行的法律规定,如果你是绿码的员工,公司也是正常的生产经营的,我们员工是不能够拒绝上下班的,如果存在以下正当理由除外:①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釆取其他紧急措施;②应企业要求;③政府交制;④重点人员限制⑤企业要求外地职工暂缓返回或返回后限期自行隔离。
员工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岗,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予以处理。
依据:《南京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指导意见》第十一条:受疫情影响,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釆取其他紧急措施,以及按企业要求,职工非本人原因不能按期到岗而未提供正常劳动的,按照上述9—10条支付相应的工资。提示:(1)上述“非本人原因”目前看可以包括政府交通限制、重点人员限制等措施,以及企业要求外地职工暂缓返回或返回后限期自行隔离的情形。
《南京市人社局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二条规定:“疫情防控期间,对无正当理由拒绝返岗经劝导无效的职工等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职工,企业可依法依规处理。”
主持人文青如果说企业在疫情期间真的发现了经营困难,收支很不平衡状况,工资到底能不能延期发放呢?
崔保华律师企业可以延迟发放工资,但要与职工协商一致。
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
主持人文青企业能否以假期冲抵黄码职工的居家隔离观察期?
崔保华律师优先安排居家办公,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可以假期进行冲抵,但必须要事先告知员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假处理。
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年休假使用、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第一条规定:“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主持人文青企业能否解除/终止与黄码职工的劳动关系?
崔保华律师不能。
主持人文青黄码转绿职工拒不到岗,企业如何处理?
崔保华律师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主持人文青企业能拒绝黄码转绿员工的复工申请吗?
崔保华律师不能。

上述三题依据:《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年休假使用、工资支付等问题的答复意见(一)》第三条规定:“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的,职工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按照企业要求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

主持人文青:如果职工居家办公时工作量比较大,是否可以申请加班费?
崔保华律师如果单位安排工作,不是特别急,在正常的工作时间,员工自行调整就可以完成的,则不可以主张加班费;如果单位临时、着急安排、限期交付的工作,肯定要占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时间的,就可以主张。建议员工加班前先向公司申请。
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标准支付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