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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0702 本所律师崔保华做客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录音——网络谣言不可乱信乱传


    网络中很多谣言是专门为家长设置的,如偷孩子断手断脚当乞儿、迷魂药骗走孩子割肾、吃食物被毒死……如果您遇到这样的信息会相信?会转发吗?很多家长认为,宁可信其有不可信其无,加上外地报道的打拐新闻,确实让人心惊胆战。建议您不要盲目发布此类消息,因为已经有人因发布虚假消息受到警方的训诫了。


   【(录音)本月23日,一条“人贩子到浦口星甸,有小孩差点被拐”的消息在微信朋友圈上被广泛转载。文章内容指:“大家好,接到消息通知,恐怖的人贩子已经来到浦口星甸,有小孩差点被拐,幸好被及时发现。人贩子的目标是咱们可爱的宝贝们,为了孩子们的安全,请您从今天开始,一定要持卡来园接孩子,不要请人代接,在离园时,一定将您的孩子牢牢牵住,放学后尽量陪同孩子待在家中,以防犯罪集团有机可乘。请各位家长一定要小心谨慎!”文章最后还附上了几张照片,真实性一时难以确认,引起该幼教机构工作人员朋友圈400多名学生家长关注并转发,点击转发量超千次,不少家长拨打110报警,当地村民议论纷纷,警方高度重视。
    事后,浦口警方迅速对文章内容真实性展开调查,很快被核查为虚假信息。
    经警方调查发现,“人贩子到浦口星甸,有小孩差点被拐”文章出自名为星甸某幼教机构的微信校讯通,消息发布者为该幼教机构工作人员陈女士。
    据陈女士交代,一位家长聊天时和她说了自己小孩差点被人贩子拐走的信息,于是她在网上找到“人贩子来宁”的文章,把该家长所讲的事情结合在一起,编写了一番并发布,希望能为学校吸引更多的家长,同时提醒家长平时看管好自己的小孩。】

 

    主持人:本来是善意的提醒,但是用错了方法,编造虚假信息,陈女士将受到什么处罚?我们连线:浦口警方政工办王主任 介绍一下相关情况。
    1. 陈女士将受到什么处罚?训诫处罚是属于治安处罚吗?(王警官)
   2. 除了训诫处罚外,对于散布虚假信息的人警方还有哪些处罚措施?(王警官)
   3. 如何辨别网络谣言?(王警官)


   4. 转发的人是不是不会受到法律制裁?(崔律师)
    解答:是的。
    一、首先要明确一点,编造和散布谣言,这是一种违法行为。该行为针对的是社会不特定的对象,传播的是有害的虚假信息,损害的是社会公共利益,行为的直接后果是扰乱了人们正常的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等社会公共秩序,产生了不良社会影响。应当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法律对该行为的处罚主要有两种:
    一是行政处罚(对于治安案件又叫治安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上述案例中警方的训诫其实就是警告。这是我国治安处罚的种类之一(除了警告外,还有罚款、拘留、吊销许可证,对外国人还可以限期出境、驱逐出境)。
    二是刑事处罚。有可能涉及两个罪名,即“寻衅滋事罪”和“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
    1、先说寻衅滋事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309》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举个例子吧。2014年4月1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以寻衅滋事罪判处秦志晖(网名“秦火火”)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其中有一个犯罪事实是,在“7·23甬温线动车事故”善后处理期间,秦志晖为利用热点事件进行自我炒作提高网络关注度,在2011年8月20日使用“中国秦火火-f92”的新浪微博帐户编造并散布虚假信息,称原铁道部向723甬温线动车事故中外籍遇难旅客支付3千万欧元高额赔偿金,这个微博被转发了11000次,评论3300多次,引发大量网民对国家机关公信力的质疑。原铁道部被迫于当夜辟谣,他的行为对事故的善后工作造成了不良的影响,所以法院认为这不仅造成网络空间的混乱,也在现实社会引发不明真相群众的不满,扰乱了政府机关的善后工作,他的行为应该认定为公共秩序严重混乱构成寻衅滋事罪。
    再说说“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信息网络刑事案件解释》第九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犯罪,同时又构成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规定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编造、故意传播虚假恐怖信息罪】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信息网络刑事案件解释》第八条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等犯罪,为其提供资金、场所、技术支持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第十条:“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这也举一个案例:2010年6月13日,大连某旅行社导游卫苛带领四川来大连的旅游团用完午餐后,对他人说可以让飞机停留半小时,遂用手机拨打大连某国际机场问询处电话,询问3U8814航班起飞时间后说“飞机上有两名恐怖分子,注意安全”。机场接到电话后,立即启动防恐预案,将飞机安排到隔离机位,组织公安、安检对飞机客、货舱清仓,对每位出港旅客资料核对确认排查,查看安检现场录像,确认没有可疑问题后,当日19时33分,3U8814航班飞机起飞,晚点33分钟。卫学臣当日即被刑事拘留。最终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卫学臣犯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5、想要不受处罚,在转发类似信息时要注意哪些问题?(崔律师)
    解答:当今我们正处于一个信息爆炸的社会,大家通过短信、微信、微博、空间等自媒体平台发布、传播各种各样的信息已十分平常,对于一些人来说,已然成为了习惯。但如何避免有意或者无意之间传播了虚假信息,甚至成为谣言惑众的帮凶呢?在此,我给大家提三点建议:
    第一,仔细甄别真伪。方法一:根据常识来判断。譬如网传的“迷魂药骗走孩子害肾”的说法,稍懂点医学常识的人都知道,换肾是一项高技术含量的手术,肾不是机器零件,从一个人身上割下,马上可以安装到另外一个身上就能工作。器官“配型”是非常重要的前置程序,不经配型取下来的人体器官,就是一块肉而已,谁也不敢接受。方法二:根据信息来源判断,一般来说,从权威媒体(杂志、网站)获得的信息可信度高于民间八卦,从政府获得信息可信度要高于民间传闻,从亲属、同事等接触人群直接获得的信息要比从陌生人处得到的信息更可信。方法三:经过核实判断。碰到类似谣言的不良信息,可以及时向公安机关进行咨询求证,辨明真假,而后行动。
    第二,不作夸大宣传。对传来的信息,不要添砖加瓦,更不能移花接木,因为这样做的后果是,自己不仅是谣言的传播者,更成了谣言的编造者。
    第三,标明信息出处。对自己没有把握的信息,可以标明作者的姓名、网站的地址等,即便将来造成了不良影响,避免自己卷入法律制裁的旋涡之中。

    上周,网上曾贴出一张江宁区百家湖某小区物业管理处张贴的“友情提醒”,也是关于人贩子抢小孩的“事件”,经过江宁区公安部门核查,这个传闻纯属谣言。请大家不要相信,不要转发。


  【(录音)据了解,在这则物业公司的“友情提醒”上面写着,“6月18日下午,在小学校门口发生了人贩子抢小孩的真实事件,多亏爷爷被打了都没有松开手,这才使得孙子没有被人带走。在此提醒广大业主,以后千万要小心,现在人贩子直接向带孩子的老人下手了。”这个“友情提醒”一在网上贴出,就吸引了众多网友的关注,搞得百家湖周边不少居民人心惶惶的。
  针对此信息,江宁公安部门随后便介入调查,可经调查,江宁分局指挥室并没有接到过类似警情,上述传闻纯属谣言,望大家勿再传播。】


   主持人:很多人以为随手“做好事”提醒,但没有意识到,传播不实新闻易引起不明真相群众对公共安全的恐慌。提醒广大市民,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