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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转移财产避执行?行不通!——2021年9月4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新闻全接触》|媒体访谈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1 年  9 月 4 日15:20-16:00

频  率:FM106.9

  

主持人文青:大家有没有遇到过辛辛苦苦打赢了官司,结果到法院执行的时候却发现被执行人名下什么财产都没有,钱要不回来的情况。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就办理过多个类似的案子。下面我们邀请崔律师,就他经办的一个案件进行探讨和研究。崔律师,你好。

崔保华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们下午好。

主持人文青:我相信很多老百姓都有疑问,欠我钱的人是个穷光蛋,没房没车没钱,就算我打赢了官司,也拿不回来一分钱,为什么还要垫付诉讼费、律师费花费时间去打官司呢?崔律师,在这种情况下生效判决是否就是一纸空文呢?

崔保华律师:这种想法是错误的。“法律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的人。”《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因此,债权人如果享有债权,却怠于行使权利,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后,权利人再行使请求权的,人民法院不再予以保护;相反,如果起诉了,持有生效裁判文书并申请强制执行。即便暂时未能发现对方的财产,但后续无论何时发现债务人有财产,均可要求法院执行,维护自己的权益。

我办理过很多执行案件,都是债权人手持生效判决无法实现债权,十余年后发现了财产,才实现债权的。如:孙**、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原判决于2004年,其2004年2月和2005年2月先后向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均无果。直至2015年委托本人办理此案,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恢复执行程序,将二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冻结了银行存款117458.3元,相应款项已拨付给当事人。

主持人文青:所以,债权人必须及时行使自己的救济权利,才能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回到您办理的案件中,当事人姜某提出,被执行人许某名下原有不动产财产,但申请执行时其名下已无任何房产,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崔保华律师:这种情况,我们怀疑许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但需要证据进一步核实。根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使用调查令的实施意见(试行)》第二条“调查令适用于以下情形……(四)调查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变卖、损毁财产等证据……”之规定,作为律师可以依法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涉案房产不动产登记变动材料,以查清事实真相。

主持人文青:后来有无查到对方转移财产的证据?

崔保华律师:此事后来确实是一波三折,我代理先后两次向执行法院申请调查令调取不动产登记变动材料。但执行法院以“房产在婚内已过户给许某妻子且二人已离婚”为由拒绝调查令的申请,不仅怠于对许某规避执行行为进行认定,甚至擅自裁定终止本次执行程序。此举,直接导致被转移房产无法作为许某财产予以执行,至此,执行似乎陷入僵局。但我们认为,执行法院拒绝律师申请调查令调查被执行人转移财产证据的做法违反相关法律规定。遂代理姜某提起执行异议申请,要求继续执行该案。执行异议申请立案后,经与承办法官沟通联系,最终成功调取到涉案房产不动产登记变动材料,显示:2017年10月30日,许某将原登记在其名下的夫妻共同财产即涉案房产无偿转让给其妻子章某。此材料成为姜某后续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财产的有力证据!

主持人文青:手上有了转移财产的证据后,债权人应如何维权?

崔保华律师:我们可以梳理下案情:许某和章某原系夫妻关系。2014年至2015年间,两人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许某陆续向我的当事人姜某借款共计65万元整。因许某一直未偿还借款,姜某最早于2017年12月8日即就与许某、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事向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因故撤诉后,于2018年5月2日又重新起诉。因此,许某在借款以后、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将房产过户至其妻子章某名下,且在一审判决后与其妻子办理了离婚登记,至今也未向姜某偿还生效判决书确定的债务。许某的上述行为明显属于将房屋通过无偿、低价或者虚假交易的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或者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行为。故此,该财产转让行为对外不发生法律效力,案涉房屋仍属于本案可供执行的财产。

许某和其妻子章某的行为,既属于《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债权人可行使撤销权;同时也属于《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五)项规定的“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的规避执行行为,可以直接将受让人章某追加为被执行人。

就本案而言,执行法院配合程度较低,要求其直接追加章某为被执行人明显困难。为推动执行程序顺利进行,尽快实现姜某的债权,我们建议姜某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主张撤销许某和章某之间无偿转移财产的行为,并将涉案不动产变更登记回许某名下。

主持人文青:提起债权人撤销之诉,债权人是否要额外支出更多的成本?比如说律师费用,人民法院一般不会支持由被告承担的吧?

崔保华律师:债权人实际只是先垫付相关的诉讼费用(如诉讼费、保全费和律师费),最终相关费用是由债务人承担的,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成本大大降低。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应由债务人承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本案中转让不动产时,章某是明知许某在外有诸多债务的,因此,二人对无偿转让财产、规避执行之行为均有过错,应共同承担原告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包括律师费在内的必要费用。

主持人文青:案件最终的判决结果如何?

崔保华律师:第一次庭审后,针对案涉房屋的历史变迁及权利归属,代理律师先后前往拆迁安置办公室、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社区居委会、区管理委员会、民政局婚姻登记处、档案馆等多地进行调查核实。历经一次谈话、二次开庭,法院最终判决撤销许某转让涉案房产50%产权份额给章某之行为,并支持了由许某、章某承担姜某律师费用之请求!

主持人文青:获得胜诉后,法院只是撤销了该转让行为,后续当事人要怎样才能拿到钱?

崔保华律师:该判决生效后,我们将申请执行法院恢复执行,对该被转移的不动产采取如查封、拍卖等执行措施,所获得的拍卖款将在扣除相关费用后划拨给我的当事人。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第五百四十条:“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认定和处理规避执行行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避执行行为是指在诉讼程序开始之前一年至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有履行能力的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履行,采取故意转移财产或者为法院处分财产设置障碍并对申请执行人造成损害的行为。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行为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一)被执行人将财产无偿、低价或者通过虚假交易方式转移至他人名下的行为……(五)被执行人恶意签订夫妻财产协议,将财产转移至配偶一方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20条:“有充分证据证明被执行人通过离婚析产、不依法清算、改制重组、关联交易、财产混同等方式恶意转移财产规避执行的,执行法院可以通过依法变更追加被执行人或者告知申请执行人通过诉讼程序追回被转移的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所支付的律师代理费、差旅费等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第三人有过错的,应当适当分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