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仝卓高考舞弊案细节曝光——2022年1月15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新闻全接触》|媒体访谈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2 年  1月 15日15:20-16:00

频  率:FM106.9


【以案说法 】

       时隔一年多,仝卓高考舞弊案再次引发了舆论关注,在这一周也多次上了热搜榜。据中国检察网1月11日报道,仝卓高考舞弊案细节曝光,尧都区人民检察院发布的起诉书显示,张某某在临汾市某局某科工作,彭某某在临汾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工作,检察院审查查明,2012年7月时任临汾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苏某某为仝卓违规办理转学手续,2020年5月30日在相关部门调查期间,苏某某为将仝卓转学档案补齐,安排被告人彭某某、张某某伪造相关材料后,二人在被告人刘某经营的某广告部伪造仝卓的常住人口登记卡,并放入仝卓学籍档案。

   主持人文青:其实在仝卓高考舞弊案这个案件当中,最重要的是两个方面的一个舞弊,一是对于仝卓应届生身份的一个伪造,二是违规办理了预备党员手续。其实整体案件我们梳理一下来看,很多网友尤其是仝卓的粉丝还在为仝卓打抱不平,说本来就是实在的去考的这个分数,考试又没有作弊,为什么这样的一个案件还依然会被大家关注,并且处罚了18个人,其中有人是被公诉,有人是被这个党政纪处分,而仝卓本人也因为自己的劣迹被永远的封杀了。其实很多人都会在想啊,就是修改考生身份,这样的事情也能算违法吗?我们今天呢也想请崔保华律师就这样的一个高考舞弊的事情跟大家来做一些介绍,那我们先请崔律师来跟我们分析一下为什么修改考生身份的其实也是违法行为?崔律师,你好。

      崔保华律师:主持人好,各位听众朋友下午好。这是一个违法行为,我们分析一下,修改考生身份,他这个行为的目的在于某些特定的招生考试中,对一些考生他需要特别的报名资格的时候,为了让这些考生由不具备报考资格,转变为具备相应的报考资格,从而来修改他的身份,此举严重地损害了教育的公平,同时也违反了我国教育相关的法律法规。本案中临汾市教育局相关人员通过伪造证件将仝卓由往届生摇身一变成了应届生,这肯定是违背了教育公平的。

       这个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应当作出处罚。比如教育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明确在招收学生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那些招收了不符合条件的人员,对相关的责任人还要给予相应的处分,个人犯罪时追究刑事责任,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了这些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学生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其中第一个,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以及其他资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在本案中恰恰符合这个情形。

      主持人文青:所以你看仝卓一开始他是一个往届生,他其实没有资格去报考他心仪的大学,但是就因为改变了他的一个考生身份,他从没资格变成有资格,它其实就是一个本质上的区别,而不是说你只有考试作弊,这才叫作弊,对于身份的伪造也同样是一种舞弊行为。你看这些人对仝卓身份的修改,我们过去也没有在刑法当中听到有个叫修改身份罪,那么这些人他所涉及到的一个刑事犯罪的行为是一个什么样的行为?会涉嫌到什么样的罪名?

      崔保华律师:临汾市教育局有三个人,一个是总督学苏某某,还有一个基础教育科的工作人员张某某以及彭某某,这三个人在明知缺少户籍迁移手续、家长调动工作证明以及学籍卡等有关材料的情况之下,在仝卓的转学申请表、转学审批表上违规签字盖章,为仝卓办理入学创造了条件,从而使他能够办理入学手续,进而取得了虚假的应届生身份。这是之前2013年,到了2020年事发之后,因为仝卓本人在节目中口误,曝光了这些,于是教育机关的人员就发现大事不好了,于是补材料,弄巧成拙,做了更多伪造的材料。所以三人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

      主持人文青:他们可能会面临的一个刑期是大概多少年?

      崔保华律师:根据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损毁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持人文青:那像他这种情节算严重的吗?

      崔保华律师:他这个情节,我们认为如果前期有过一次,后面再犯的话,有可能涉及到情节严重,但是目前办案机关对这三个人采取的是一个取保候审措施,可见没有屡次犯罪,所以说有可能还没有达到情节严重。这里面他实施了两次,但是两次他是同一个人同一个事,我认为如果是多次的话,根据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该是情节严重了。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与盗窃、抢劫、诈骗、抢夺机动车相关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三本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以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证件罪定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伪造、变造、买卖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书,累计达到第一款规定数量标准五倍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中的“情节严重”,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主持人文青:嗯,你看我们说到仝卓高考舞弊,他是因为篡改了仝卓的考试身份,由往届生变成了应届生。你看在我们高考的过程当中可能作弊它也是一种舞弊的行为,那还有哪些涉及高考的舞弊行为,同样也是属于违法违规的的行为?

      崔保华律师: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把这个考试作弊行为做了一个罗列,一共有九种情形,第一种是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储存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这个学生在考场抽屉里放了一张纸条,正好这个纸条的答案就是试卷里的这个题目,这就是涉嫌考试作弊了。你自己可能解释了半天,说我这个是之前为了复习带过来的,不行,因为我们的考试有要求的,你进考场必须把你的复习资料放回去。也就是说我带过来根本没看,没看你带过来干嘛?

      二是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这不需要解释。三是抢夺、窃取他人试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这肯定也构成了。四是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这个是新颖的犯罪形式,近几年出现过了,有的男生用特殊的眼镜,眼镜上有一个能收到发来的信号,有的女生的头发长,在头发里面有接收设备。有一些组织作弊的人就卖这些东西给他们,如果在考场上发现有这个设备的话,甭管你这个设备里面说有没有收到什么声音,因为也查不到,当然就认为你是作弊的。五是由他人冒名代替嗯或者参加考试的六是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是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张三刚才写了李四的名字,那你不是替李四考试?八是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是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等等,这个其他应该涵盖了本案中的这种情形。

     主持人文青:你看这个事情曝光之后,其实大家更加关注的就是高考舞弊案的相关的情况,但是我们知道高考舞弊这个是已经是盖棺定论了,仝卓他就是应该被取消学籍等等一系列的相关的措施,但是在细节曝光之后,我们也发现仝卓脑回路清奇的发了一个回应,至于这个回应是什么样的内容,为什么说它特别的奇葩,让大家很无语,颠覆了所有人的三观?仝卓在微博当中是这样写的,他说感谢大家关注这个案件,但是有一点需要澄清的是不是我高考舞弊,而是部分人员对我的高考进行了舞弊,而这番言论呢也随即引发了舆论的抨击。对此网友批驳称他们为什么要给你档案里面塞东西,你这话说的好像获利的不是你一样。此后山西省临汾市也罢免了相关的一些人员,那么其实在我们这个事件当中,仝卓在2020年的时候,就因为自己在直播当中的口嗨,告诉大家他其实在13年的时候用了某些手段,将自己的往届生的身份改成了应届生的身份。

      你看在他的眼中就是修改了高考的应届生的身份,就变成一个特别儿戏的一件事情,就觉得特别的随意,很正常的一件事情。其实在这件事情之后,全部媒体都在梳理这两起案件当中到底有哪些人协助了仝卓完成高考舞弊。山西省临汾市罢免了仝卓的继父,仝天峰人大代表的资格,免去了其临汾市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办公室副主任、研究室主任职务,包括仝卓继父等21个相关的责任人被处理,三名临汾市教育局的工作人员以涉嫌伪造国家机关证件罪被检方批捕。而仝卓本人也因此被撤销了中央戏剧学院的毕业证书,以及各阶段各科考试的成绩无效。不过在这起事件当中,很多人会在想一个违规的考生,他其实没有承担更多的一些行政的处罚,也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那么我们想问一下崔律师,就是对于违规的考生,本身法律上规定的是应该如何去处罚?

       崔保华律师:根据法律规定应该采取的措施,一是终止他的考试,一般来说监考老师发现有人在作弊的话,要及时的阻止并且终止他继续参加考试。二要取消成绩,就是他考了当时没发现,考完了成绩也出来了怎么办?这个时候发现了就取消你的考试。第三个就是撤销证书,考了成绩也有了,甚至取得证书了,你像本案中他都毕业了,我看了一下虽然没有拿到学位证书,但是他是有毕业证书,那么应当把这个证书给它撤销掉。四是治安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相应的治安管理处罚。五是刑事追责,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主持人文青:你看就分几个层次,其实第一个就是取消,如果说发现你考试的时候作弊,显然就要取消你考试资格,那么如果考完了就取消你成绩,如果你都拿到录取证书了,或者像仝卓这样拿到毕业证了,那就取消你这个证书的资格,同时如果构成刑事的处罚,还将追究刑事责任。但在这个案件当中,我们很多人质疑的一点就是说,为什么其他的二十一人中有三个人已经受到刑事追责,其他人也被行政处罚,但是仝卓本人是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那为什么在这个案件中他没有被追究刑责呢?

      崔保华律师:是的,这个问题大家可能都比较关注,他是一个关键的人物,怎么没有判刑?这就关系到一个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罪刑法定。2015年我国刑法刑法修正案九新增了与考试作弊相关的几个罪名,包括以下罪名,组织考试作弊罪,就是一般的作弊行为我们前面罗列了很多,考生自己在那抄了题目,带了个耳机进去,写了别人名字了,他就是个作弊的行为,他受到的处罚就是取消他的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撤销学籍档案、学籍证明,但不至于上升到刑事责任。追究的是谁?组织考试作弊的人,比如说有人为了贪图不正当利益,然后就搞了一些天线、耳机,然后组织人先去考试,把答案拿出来以后发送给考生,就是组织考试作弊罪,要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情节严重的要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还有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根据罪刑法定的原则,仝卓的行为尚不能认定为犯罪,所以他这次没有被追究刑事责任。

      再分析一下,您注意前面我们说的那三个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涉嫌的罪名是伪造、变造、盗窃、抢夺、销毁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如果说仝卓在这个案子中是花钱去买了一些证件出来的话,那他就构成犯罪了。

      主持人文青:其实我们刚才也说到了,仝卓在知道这个案件细节披露的时候,也说不是我高考舞弊,是部分人员对我的高考进行了舞弊,他还说他对于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的处罚是有异议的,已经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他行政诉讼的这个理由是有四点,第一就是他确实参加过两次高考,一个12年一个13年。然后第二个就是在直播之后,当年帮他办事的人怕被牵连,就帮他去做了一些假材料,但这个假材料不是仝卓去指使他们去做的。所以仝卓觉得自己是冤枉的。第三个他的理论就是做出的这个行政处罚依据是2020年6月12号以后才形成的一个证据,那对于自己的处罚来说就是比较不公平,他觉得自己很委屈。那么我想问一下这个崔律师啊就是像他自己的这些所谓的理由也好,他拿出来所谓的证据也好,是不是构成一个所谓的行政诉讼的要件,然后也能够对应他所说的这个处罚确实是有异议的。

      崔保华律师:我认为他的理由是不成立的。第一,他说他参加了两次考试,12年13年各考了一次,他说13年这次考试原本是为了上军艺,然后这个才会涉及到伪造应届生的身份。后来他真正报考的时候,没有去报军艺了,但是有一个事实是改变不了的,他是以应届生的身份参加了高考,而且他当时动机就是为了考军艺,事实上从他的动机到他的行为都已经完成了,虽然他最后没有上军艺,但是他的违法行为已经完成了,尤其是那些帮助他的人违法行为已经完成了,那他的违法行为就是利用别人为他伪造了这些证件,顺利的参与了考试,所以我认为他所谓的这个12年13年先想考什么,后来我又不报考什么,这理由都不成立。

       第二个理由,他说这个上升到刑事犯罪,是因为后来2020年这个时候他自己的口嗨,造成了别人为了保护自己就继续的造假,所以这事跟他没关系。而我们实事求是的讲,如果说2020年的这些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去补充一些伪造的材料,是为了他们自己的利益,没有告知,如果真的没有告知这个仝卓的话,这法律后果是不应该由他承担的,不知者不为罪,但是我们的法律追究的既有2020年的行为,也有2013年行为,你后续的行为是为了掩盖前面的违法行为,所以你前面的违法行为我觉得更重要更关键。所以说这个事总体来说跟他是有关系的,他撇不清楚,他不能说这事我就没参与舞弊,但事实上这么多人为你服务,你真的不知道吗?

      第三个理由说这个行政处罚所依据的是2020年6月12号以后才形成的证据。有的网友可能同情他,他是没获益,考军艺才要应届生,那他考其他学校不需要应届生,看上去是这样的,但是有一个事实我们要看清楚,直至案发之前,仝卓的档案里面,他的高考仍然是以应届生的身份出现的。你就算到了大学,老师同学也要评价你,这是一个应届生,同样的成绩之下,同学们老师们一定认为这个应届生更优秀,在其他的给予一些机会的时候可能也会有所区别,所以说我认为他还是获益的,不是一点没有获益。

      主持人文青:还有仝卓他认为自己在这个山西省招生考试管理中心受到这份处罚是有异议的,因为他觉得之前是没有听取他的陈述和申辩,也没有向他作出处罚决定的送达,所以他觉得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崔保华律师:行政行为是具有严格的程序要求的,尤其是行政处罚,我国的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四十五条明确的规定,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内容、事实和理由,并且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的权利。如果说没有告知当事人有这些权利或者当事人行使这些权利的时候,行政机关不给他机会,那么我们的行政行为就有可能因为这个重大的程序问题不成立。那么仝卓他提出了这个主张,要看具体的案情了,因为这个案情在网上没有更多的信息,如果说他所言属实,根本就没有听取他的陈述和申辩没给他机会的话,那这个行政行为是有重大的程序瑕疵的,有可能不成立。

       但是我认为在我们国家目前来说,我们的行政机关法制观念越来越强,现在很多行政机关应该说几乎百分百的行政机关法制审核都是要经过专业的法律法律人士去给他审核的,包括我本人也给一些行政机关也定期的给他们进行审核,所以出现这种不告知他陈述和申辩,不给他这些权利的行为情况是很少的。我们再说送达的问题,一个法律文书到它真的发生法律效力要送达给当事人,如果根本不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都不知道这个行为,这个行为怎么来成立?那么依据我们国家相关的法律和判例来看的话,如果说一个行政行为没有送达,那有可能面临的就是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销。

       主持人文青:但是我们也知道这个行政处罚的结果是在网上进行过公示的,那么这种公是不是也是视同送达?

       崔保华律师:您问的太好了,行政送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程序执行,首先是直接送达,处罚你的警察拦住一个人说你这个违章闯红灯,我给你什么处罚,当场就给你开个单子,这叫直接送达。还有的邮寄送达,你离得比较远对吧?这现场送达也来不及,我给你邮寄过去。还有人说我直接送也送不了,有的人他根本就找不着,这个时候才可以公告送达,所以它是有个先后的顺序,还有留置送达,到你家里你不在家对吧?但是有成年家长在成年的同住人在家,我们这个程序我们可以留置送达。但我认为我们的行政机关可能不会犯这么低级的错误,尤其是这么一个案件,社会关注度非常高的时候,我想我们的行政机关一定非常谨慎的来行使自己的行政权力的。

      主持人文青:在今天的节目当中,我们也请到了崔保华律师跟大家分析了这一周的热点之一,就是仝卓高考舞弊案。虽然这个案件从2020年开始,我们一直在调查,到今天可能已经过去了快两年的时间了,但其实这个事件本身离我们还是有一些年代的,因为是2013年的时候发生的一件事情,但是并不因为它年代久而淡化,这种行为一旦发生之后,依旧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也必然会付出它相应的代价。

      崔保华律师:也提示我们很多考生和家长不能为了孩子的一些进步去违法的创造条件,搞一个考试分数线低的城市的学籍也会出现这种情况,伪造了他的假学历假身份,也可能涉及到违法行为,甚至上升到违反刑法。

      主持人文青:所以提醒大家这个高考尤其是教育的公平底线是不能够突破的,而教育在每个人面前都是是公平的。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七十七条:“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其他有关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第六条:“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一)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二)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三) 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四)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五)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六)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七)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八) 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九)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一)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二)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三)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四)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五)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九条:“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成绩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一) 组织团伙作弊的;(二)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三)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四)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考生及其他人员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考生以作弊行为获得的考试成绩并由此取得相应的学位证书、学历证书及其他学业证书、资格资质证书或者入学资格的,由证书颁发机关宣布证书无效,责令收回证书或者予以没收;已经被录取或者入学的,由录取学校取消录取资格或者其学籍。”

《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证件、印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二百八十四条:“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

第四十五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行政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给予更重的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