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州新闻
联系我们
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地址:江苏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巷16号2楼
邮编:210000
电话:025-84535529
邮箱:9zhoulaw@163.com
 
媒体访谈
您当前的位置:首页 > 九州新闻 > 媒体访谈
享受工伤待遇后能否再向侵权人索赔?——2022年7月14日电话连接《政风行风热线》|媒体访谈

案情介绍

      王女士去年九月份在丽水的一家超市上班时被顾客打了,双方因该纠纷闹进了派出所,最后警方给她做出了伤情鉴定为不构成轻微伤。后王女士找到市人社部门并通过人社部门的工伤认定。但是王女士认为在工作时间内受到工伤,除应该通过工伤理赔的方式来进行赔付,同时还有一个对她进行伤害的相对方,其是否需对王女士进行赔偿?以及如何进行赔偿?


主持人文青:听众朋友们,大家好!今天的政风行风热线节目,来解决一下王女士的问题。今天我们特别邀请到一位刑事律师专家,来自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的崔保华律师,请您来分析一下案件情况。崔律师您好。
崔保华律师:文青您好,王女士您好。
主持人文青:崔律师,先请您给王女士解答一下,员工在工作场所被第三方伤害,伤情鉴定不构成轻微伤,给予行为人罚款三百元的处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崔保华律师:是符合法律规定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了殴打或者故意伤害他人的情形的治安处罚。通常来说,伤情鉴定达到轻微伤的,可处以治安拘留的行政处罚(构成轻伤或重伤的,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中王女士的伤情鉴定结果尚不构成轻微伤以上,属于情节较轻,处500元以下罚款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主持人文青:好的,王女士,您做过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了吗?
王女士:暂时还没有。
主持人文青:好的,那下一步应该就要做工伤鉴定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了,崔律师有什么建议吗?
崔保华律师:首先要由工伤部门来认定是否构成工伤,若认定为构成,接着进行劳动能力等级鉴定,相当于民事侵权中的伤残等级鉴定。
主持人文青:好的,那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待遇后能否再向打人者要求赔偿?
崔保华律师:是可以的。按照我们国家目前的法律和最高人民法院的两个司法解释,工伤保险待遇与侵权损害赔偿并不矛盾。但是涉及到医疗费用部分是不可以主张双重赔偿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和营养费等,其余的费用,是可以再行主张的。
主持人文青:王女士获得工伤待遇后,具体还能向第三人主张哪些赔偿项目呢?
崔保华律师:除医疗费用之外的项目可以主张,如: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主持人文青:明白,那接下来王女士需要把相关的一些证据保存好是吗?
崔保华律师:是的。
主持人文青:王女士你还有什么疑问吗?
王女士:没有了,崔律师解释得很清楚。
主持人文青:好的,你如果还有什么问题,可以继续联系节目组,再见。

崔保华律师:主持人再见,各位再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