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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庭陶虹等涉嫌“网络传销案”将何去何从?——2022年11月9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新闻全接触》|媒体访谈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王鹏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2 年11月9日16:30-16:45

频  率:FM106.9


按语:

11月7日,河北石家庄,张庭陶虹等19主体涉嫌网络传销案听证会结束,最后陈述环节办案人员坚持认为构成传销,代理律师认为不构成并建议撤案。
据悉,11月4日,上海19主体涉嫌网络传销案听证会在石家庄进行,涉案主体包括艺人张庭夫妇、陶虹等人员并未到场。
据企查查APP显示,TST关联公司上海达尔威贸易有限公司仍在申请注册商标。近日,该公司申请注册了3枚“庭秘密天音”商标,国际分类包括广告销售、科学仪器等,目前商标状态均为“注册申请中”。企查查信息,该公司由张庭担任董事长职务,张庭丈夫林瑞阳任董事兼总经理、法定代表人,陶虹担任董事。

听证结果将意味着什么?如果认定传销相关人员将承担哪些法律后果?

主持人文青、王鹏:我们接下来要连线到的是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的崔保华律师,跟大家来分析一下这件事情,崔律师你好。

崔保华律师:二位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们好。

主持人文青:崔律师,请您给大家介绍一下什么是传销?

崔保华律师:传销是指组织者发展人员,通过发展人员或者要求被发展人员以交纳一定费用为条件取得加入资格等方式非法获得财富的行为。传销的本质是“庞氏骗局”,源于上世纪50年代的美国,俗称老鼠会,是变质的“多层次传销”,即以后来者的钱发前面人的收益。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条规定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是指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行为。通俗点讲,构成该罪的一个最主要的特征就是“拉人头”入会,以发展下线的人数作为计酬及返利依据。
跟传统的直销和现在比较流行的微商相比,我把传销活动(犯罪)概括为四句话十六字:
1.假经营。即虚构商品和服务,或即使有商品或服务,价值很低。如以销售为目的,仅构成行政违法;
2.真收钱。要求入会成员缴纳费用或购买商品、服务;
3.拉人头。以直接或间接发展人员为依据计算报酬,激发会员积极发展下线
4.层层骗。各上层会员的报酬其实就是各下层会员的投入,一层骗一层,早晚会崩盘。
主持人文青:崔律师,这场听证的结果将意味着什么?
崔保华律师:通过媒体公开的信息来看,这场听证会,其实要给19主体的行为进行定性,或构成行政违法,或不构成违法,或构成犯罪。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将根据听证笔录,依据对调查结果的审查作出决定。若认为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若认为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若认为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若认为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主持人文青:崔律师,如果听证结果构成传销的话,事件走向将是什么样的?
崔保华律师:如果构成传销,根据其严重程度分别作为行政违法或刑事违法案件进行处理。我注意到案涉公司在今年七月曾受到行政处罚,但公开的报道不多,是作为行政案件进行处理。如系行政违法,则由市场监督管理机关进一步调查并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如构成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则移送公安机关侦查,追究相应的刑事责任。若认为不构成不作为传销违法活动进行处罚。
主持人文青:崔律师,该事件中哪些人将为此结果承担后果?将会有哪些法律后果?一旦构成传销,曾经参与其中的普通百姓是否也将有相应后果?
崔保华律师:根据《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组织策划传销、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及参加传销的人员均应受到相应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前述的第一、二种主体如构成犯罪的【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之规定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本案如果被认定为违法传销的话,极可能涉嫌刑事犯罪,而且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判处五年以上有期处刑。因为,根据两高一部的司法解释规定,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均属于“情节严重”。

主持人文青、王鹏:谢谢崔律师今天为我们解答疑惑,往后我们有法律方面的问题再跟您请教,谢谢您。

崔保华律师:好的,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九条规定:“行政处罚的种类:(一)警告、通报批评;(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行政拘留;(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二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七条规定:“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予行政处罚;(四)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第六十五条规定:“听证结束后,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作出决定。”
第七十四条规定:“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公开拍卖或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不得同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考核、考评直接或者变相挂钩。除依法应当退还、退赔的外,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返还罚款、没收的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违法所得认定办法》第八条规定:“在传销违法活动中,拉人头、骗取入门费式传销的违法所得按当事人的全部收入计算。团队计酬式传销的违法所得,销售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生产商品的原材料购进价款计算;销售非自产商品的,按违法销售商品的收入扣除所售商品的购进价款计算。”
《禁止传销条例》第七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传销行为:(一)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对发展的人员以其直接或者间接滚动发展的人员数量为依据计算和给付报酬(包括物质奖励和其他经济利益,下同),牟取非法利益的;(二)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交纳费用或者以认购商品等方式变相交纳费用,取得加入或者发展其他人员加入的资格,牟取非法利益的;(三)组织者或者经营者通过发展人员,要求被发展人员发展其他人员加入,形成上下线关系,并以下线的销售业绩为依据计算和给付上线报酬,牟取非法利益的。”
第二十四条规定:“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组织策划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介绍、诱骗、胁迫他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非法财物,没收违法所得,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行为,参加传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五条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时,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六条规定:“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经营场所、培训场所、货源、保管、仓储等条件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为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传销行为提供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通知有关部门依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予以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要求参加者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商品、服务等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照一定顺序组成层级,直接或者间接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计酬或者返利依据,引诱、胁迫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的传销组织,其组织内部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三十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应当对组织者、领导者追究刑事责任。”“组织、领导多个传销组织,单个或者多个组织中的层级已达三级以上的,可将在各个组织中发展的人数合并计算。”“组织者、领导者形式上脱离原传销组织后,继续从原传销组织获取报酬或者返利的,原传销组织在其脱离后发展人员的层级数和人数,应当计算为其发展的层级数和人数。”“办理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刑事案件中,确因客观条件的限制无法逐一收集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的言词证据的,可以结合依法收集并查证属实的缴纳、支付费用及计酬、返利记录,视听资料,传销人员关系图,银行账户交易记录,互联网电子数据,鉴定意见等证据,综合认定参与传销的人数、层级数等犯罪事实。”
第二条规定:“下列人员可以认定为传销活动的组织者、领导者:(一)在传销活动中起发起、策划、操纵作用的人员;(二)在传销活动中承担管理、协调等职责的人员;(三)在传销活动中承担宣传、培训等职责的人员;(四)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在十五人以上且层级在三级以上的人员;(五)其他对传销活动的实施、传销组织的建立、扩大等起关键作用的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犯罪的,对于受单位指派,仅从事劳务性工作的人员,一般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条规定:“对符合本意见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传销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组织、领导的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一百二十人以上的;(二)直接或者间接收取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缴纳的传销资金数额累计达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三)曾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刑事处罚,或者一年以内因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受过行政处罚,又直接或者间接发展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累计达六十人以上的;(四)造成参与传销活动人员精神失常、自杀等严重后果的;(五)造成其他严重后果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