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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传“人贩子”拿零食诱骗孩子?——2022年12月5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新闻全接触》|媒体访谈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王鹏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2 年12月5日16:30-16:45

频  率:FM106.9


11月30日,网传山东烟台一所小学附近,疑有人贩子想拐走女童。沿街商户告诉记者,11月30日上午8时许,自己正在店内,突然听到马路上有人聚集。“听说有人想拐走一个小女孩,后来看到民警来了,小孩子的姥姥在向民警介绍情况。”

多段现场视频显示,一名身着蓝色外套的男子被警方带走,一女子将一个纸包的物品交给民警,视频中有人称,这是男子给女童的东西。另一段视频显示,疑似女童的家长在向民警介绍情况。

11月30日晚,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分局发布通报称,网传芝罘区某学校附近疑似一“人贩子”被群众发现并控制,民警第一时间出警将该男子带至公安机关。经查,当日8时许,金某某以零食诱骗一女孩,企图伺机猥亵未果。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调查中。

为此,南京新闻广播就此社会热点与崔保华律师进行探讨,以下为节目内容。

社会热点事件,拨开表面,层层深入,从法律的角度贴近你的生活,提供切实帮助,文青有话说。

主持人王鹏:在11月30日的时候,网传山东烟台一所小学附近,怀疑有人贩子想要拐走女童,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主持人文青:有多段的现场视频就显示,有一个穿着蓝色外套的男子被警方带走了,一个女的就将一个纸包里的物品交给了民警,视频当中有人说这一包就是男子给女童吃的东西。

现场的目击群众透露说,这个小女孩单独一个人行走的时候,有个男的就把手里东西给了他,结果就被这个女孩的外婆发现了,随后现场群众报了警,警方也赶到现场将男子带走。

主持人王鹏:11月30日晚间,烟台市公安局发布了一个通报,当地的分局发布了通报,经查,当日8时许,金某某以零食诱骗一个小女孩企图伺机猥亵未果,目前的案件正在进一步的调查当中。

主持人文青:那么这位涉案的男子将涉嫌哪些罪名?接下来时间我们连线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的崔保华律师,崔律师你好。

崔保华律师:二位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下午好。

主持人文青:崔律师你看涉案的男子他有可能会涉嫌的是哪些罪名呢?

崔保华律师:根据上述案件的情形,它有可能涉及到以下的罪名:一是拐卖儿童罪,这要看嫌疑人有什么目的,比如说是以出卖为目的,意图拐走儿童的,构成拐卖儿童罪,根据刑法第240条之规定,该罪可以判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最高可以判处死刑,并处罚金或没收财产。

第二是拐骗儿童罪,如果嫌疑人出于出卖以外的目的,不是把这个孩子拐去卖掉赚钱,而是为了报复、泄愤等其他原因拐骗儿童,让这个孩子脱离其监护人控制的,就可能构成这个罪。此罪相对轻一些,刑期大概在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第三个跟本案中比较靠近的叫猥亵儿童罪。如果嫌疑人拐走孩子是为了满足自己的性欲,并且试图采取猥亵行为的,根据刑法第237条之规定,可以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严重的比如说猥亵儿童多人、多次或造成孩子严重伤害等情节的,要判5年以上有期徒刑,那要看本案中这个男子是否干这个事不止一次了,若他有猥亵这种目的,可能要判到5年以上。

本案中我们注意到,这个犯罪行为最终给阻止了,也就是说嫌疑人在着手实施犯罪过程中,因为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的,属于犯罪未遂,对于未遂犯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主持人文青:三个罪名分别要从他的动机出发,有可能会构成的和涉嫌的这些情况。

崔保华律师:是的,看一个行为的主观目的。

主持人文青:沿街也有很多的商户表示说,好像自己从来没有在街道附近见过这个男的,也有人说这个男的是不是人贩子或者是精神失常,也有可能是和这个女孩家长有一些什么矛盾。您刚才也说到了一点,如果说他是以拐卖出卖为目的以外的,比如报复、泄愤就有可能构成拐骗儿童罪。

但如果说这个男的他是有精神问题的一个人,他精神异常,如果说他涉嫌拐骗儿童的话,也构成犯罪,但他要不要承担刑事责任?

崔保华律师:如果嫌疑人存在精神问题,需要经过法定的程序进行鉴定,根据鉴定的结论来判断是否是承担刑事责任。《刑法》第18条规定,如果嫌疑人鉴定出来说不能辨认或者控制自己的行为能力的,就是这种精神病比较严重,自己分不清谁是谁了或在做什么事了,也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了,这是不负刑事责任的,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在必要的时候要政府强制治疗,比如他家里爸爸妈妈年纪很大了,或者家里没有人来照顾他的话,政府就强制治疗了。

其二,如果该嫌疑人是一个间歇性的精神病人,所谓的间歇性,昨天看他好好的,今天突然就发病了,在街上见人就打,他就属于间歇性精神病。这种情况下要看违法犯罪行为是在他正常状态下,还是在发病状态下实施的。在正常状态下,因为跟人家有仇恨,把人家打伤了,或者像本案中去猥亵这个女孩了,就构成犯罪,要追究刑事责任。如果说他精神恍惚,也不知道自己在做什么事,这个时候有了本案的情形,不好追究他的刑事责任,就是尚未完全丧失辩认控制行为或者间歇性正好在发病的时候实施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另外一种就是说他有精神病,但这个病不严重,鉴定出来以后没有达到不负刑事责任的,就不该承担刑事责任,或者是给予从轻或者轻处罚。这些都是根据精神病的严重程度来确定的。

主持人文青:也就是说这个不是精神病,不可以逃脱法律制裁的,对吧? 

崔保华律师:对。如果真是完全的精神病人,刑事责任是不追究了。但是不会把他继续放在大街上去游荡的,先把他管起来。

主持人王鹏:那么现在还有一个比较现实的问题,这个女孩还有她的家属所遭受的损失跟伤害,到底应该由谁来承担?

主持人文青:对,如果说他是一个精神病人的话,他有可能不用负刑事责任,这不就是白白让这个女孩一家受了伤害吗?

崔保华律师:法律也有规定的,如果属于精神病人,除了刑事责任他不承担的,还有民事责任,得由他的监护人来承担,还有他本人有财产的,相应财产用于赔偿,不足部分监护人支付。

主持人文青:也就是说刑事部分可能归刑事部分,但民事部分的责任的划分,要根据具体案件的情况,以及女孩有这样的一个结果所产生的因素进行判断。

崔保华律师:是的,民事责任由他本人的监护人承担责任,如果他个人有财产的话也要用于支付。

主持人王鹏:好,非常感谢崔律师今天在节目当中给大家做的解释,其他的问题再向您请教。

崔保华律师:好的,再见。


《刑法》第十八条规定:“【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儿童罪】拐卖妇女、儿童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一)拐卖妇女、儿童集团的首要分子;(二)拐卖妇女、儿童三人以上的;(三)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的;(四)诱骗、强迫被拐卖的妇女卖淫或者将被拐卖的妇女卖给他人迫使其卖淫的;(五)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六)以出卖为目的,偷盗婴幼儿的;(七)造成被拐卖的妇女、儿童或者其亲属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八)将妇女、儿童卖往境外的。”“拐卖妇女、儿童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有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之一的”
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拐骗儿童罪】拐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脱离家庭或者监护人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猥亵儿童罪】猥亵儿童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一)猥亵儿童多人或者多次的;(二)聚众猥亵儿童的,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情节恶劣的;(三)造成儿童伤害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四)猥亵手段恶劣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
《民法典》第二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规定:“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