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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三亚溺水事件——2023年1月16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新闻全接触》|媒体访谈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王鹏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3 年1月16日16:30-16:45

频  率:FM106.9


1月7日,海南三亚市海棠区后海村蜈支洲岛南侧的皇后湾海域发生一起溺水事件,有三人遇难,一名16岁男孩失联。海棠区应急管理人员称,事发海域是一处网红打卡点,现场有告示牌和巡逻的工作人员,已告知游客此海域危险,禁止下海。

1月8日上午,警方向家属提供的监控视频显示,1月7日下午2时57分,丈夫等4人从海滩进入海中,附近海域还有其他游客在游泳。4人不断向前游着,海浪逐渐变大,随后发生溺水险情。


社会热点事件,拨开表面,层层深入,从法律的角度贴近你的生活,提供切实帮助,文青有话说。

主持人王鹏:今天文青有话说,我们来说说发生在三亚的一件事,最近一家4口在三亚溺水全部遇难的事引发了关注。

主持人文青:对这个意外发生在1月11号的下午,根据三亚市海棠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的介绍,这个事情发生的海域是在皇后湾海域,这个是一处网红打卡点,因为海域的暗流较多,是禁止游客游泳和冲浪的。

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那边海域非常好玩,它是属于一个湾区,那一片的话暗流会比较多的,但是政府单位在那一片整个湾区光设立警示牌的话,应该是在20块左右,应该是2×1.5的一个大小。附近有很多监控摄像头,而且我们那边会有人用扩音去喊话,这附近人也比较多,因为海域湾区是一直在那边大概有30个人左右巡逻,不可能只在一个地区停留,整个湾区可能会有顾不上的情况,是因为说游客激增的瞬间激增的。像我们应急这边,然后公安旅游的这些方面也会有增加,都会有增加人员在这附近巡逻。那一片的话暗流会比较多,它这个海域从岸边往海水里面走,大概10米到15米,海面上是此起彼伏的,这个海域有个季节性的,来的游客不明白这一片海域的海况之后可能会走错地方。这边在集中整治,比如说禁止他们冲浪不给他们下海,很多人认为我来我花钱来你这里玩的。这个事件是较大的,因为游客激增,我们这边巡逻的人也不够。

主持人王鹏:那么开放性的海域如何去避免悲剧发生?事发后当地又采取了什么样的一些措施呢?该工作人员表示以该开放性海域为例,建议游客不要下水,下水也不要没过膝盖。

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特别想来玩,就是请大家尽量不要下水,如果下水的话就尽量玩水就可以了,不要下去游泳,注意看旁边的巡逻人员有没有人在这。这个地方如果说你突然出现了意外的话,你可以自己喊呼救,定点的巡逻岗上我们也增加警示牌,然后LED的这种流动的滚动字幕也增加,基本已经配备到位。

主持人文青:马上外出旅游的朋友会越来越多,最近去三亚海南朋友也特别多,到海边大家可能都想着我要去感受一下大海,可是开放性的海域发生了意外,到底这个责任该谁去承担呢?海边度假需要注意和警惕哪些法律风险?接下来时间我们将会连线到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的崔保华律师跟大家一块来聊一聊,崔律师你好。

崔保华律师:文青王鹏二位主持人好,听众朋友下午好。

主持人文青:崔律师您先跟我们介绍像开放式的海域,其实我们感觉它的警示牌设置的还是挺多的,也挺标准的,如果是这样的情况的话,发生了意外,是不是就需要游客自行去承担风险了?

崔保华律师:开放性的景区,我们说所有的景区它属于人员集中的公共场所。根据民法典的规定,若损害的发生是因景区管理方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则景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那么什么叫安全保障任务?比如进行提示和警示告知的义务,以及配置一些必要的救助服务设施等等。我们国家旅游法也有相关的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说明或者警示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以及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群体等。

本案中根据相关的媒体介绍以及三亚市海棠区应急管理局工作人员介绍,景区是设有警示牌的,而且数量可能不少,还通过摄像头来监控海面的情况。那么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之下,景区它尽到了相应的安全保障义务,游客违反了警示的规定,根据旅游法相关的规定,那么游客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是我分析的看法。

主持人文青:像这次意外发生,因为海域有警示牌,有救生员,有大喇叭的呼救等等的一些措施,所以这种意外的发生的话,就是因为游客自己没有按照警示提醒的标语那样去做,造成了意外责任就应该由游客自行去承担了。
崔保华律师:是的,旅游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案中有警示,你没有配合,那么承担相应的责任,当然包括自身的损失。
主持人文青:你看我们付出的可能是财产损失,也可能是付出的是生命的代价,如果说这是一个开放式的海域,我们相关的管理方已经做到这么多的保障义务了,那就免责了。
但如果说是在一个酒店的区域,我们可能很多朋友住酒店,我酒店也有私家的游泳的地方,如游泳池,也有海滩,如果在这个酒店区域发生的意外的话,是不是就该由酒店去承担责任了?
崔保华律师:如果是在酒店的游泳池发生这样的事故,同样我们要看酒店它是不是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只不过像酒店它属于典型的这种经营单位,跟我们的开放性的海域,在安全保障义务上面可能要有一些区分。我觉得酒店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更重一些。酒店安全保障同样应当警示哪些水深,哪些属于潜水区,对吧?哪些人可以下去,哪些人不能下去?比如说有心脏病的患者或者身体有其他严重疾病的患者,你不能下水,这个也要提示。
此外,酒店的游泳池里面,你还得保证必要的救生员,如果有游客或者我们住酒店的客人在游泳的时候发生溺水了,这个时候必须有人立马下去把他救上来。海域不可能做到随时防范每一个人的危险,这是有所区别的我认为。但是都是要尽到安全保障义务,要确保我们的服务的对象或者我们的游客,他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主持人文青:其实能看得出来,就是因为酒店它作为一个盈利的地方,义务会更高一些,要求也会更多一些。但是也不意味着我们的游客们就可以随心所欲了,你还是需要去按照酒店的指引和安全提示来做好自身的一些防范的。
崔保华律师:是的。
主持人文青:所以我们今天这档节目也想请崔保华律师再来给我们做一些提醒,因为我知道晚上出游的朋友会特别多,尤其是去海边的朋友,他可能会面临着一些安全的隐患。不光是在国内,国外的一些地方的话,也同样是需要我们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我们还是请崔律师给我们来做一些提醒,好吗?
崔保华律师:好的,因为我本人经常出差,也经常到一些海滨城市,所以这方面我还是有一些经验的。我认为到海边的出游预防安全隐患的应当做到四看。
一是要看提示。海滨有没有提示这个地方不太安全,或者是禁止开展游泳潜水活动,禁止下水。这个提示得看清楚,如果有这个提示的话,我们建议你就不要下水了,特别是不能游泳的就不能去了。有的可能提示你整个区域下水都不行,有的提示不能游泳,我们要看清楚。
二是要看天气。遇到那些大风浪等恶劣天气的时候,一定要远离海边,因为有时候风浪不像我们内陆的这些江河的风浪,有的风浪掀起可能数米高,当然有些景区到了有风浪的时候,把门一关上,有这样的小景点,不大。有的地方它开放型的,关不了门是吧?我们自己得注意这么大的风浪,不适合在海边下水去玩。
三是要看体质。不是所有的运动都适合每个人的,就是我刚才提到了我们身体有一些高血压、心脏病还是其他慢性疾病,建议不参加海上的体育运动。
四是要看常识。我们要有一些常识,比如说我们看海上潜水活动,经常听到有些年轻人喜爱潜水,然后上不来的这样的悲剧,你有没有专业人士在指导?我们也要培养专业的常识,带好我们相应防护措施。
再比如说还有一些海洋生物对我们人体是有伤害的,它带有剧毒,对你触碰了以后进入我们的皮肤,进入我们的血液,就可能中毒,甚至危及我们生命。还有的海洋生物它很尖锐,比如说一些暗礁上有些牡蛎,我们在游泳的时候容易把皮肤割破。我在同一个海域游了两次,我脚上割破两次,还挺深的,幸好没有造成更严重的伤害,但血流得很多。后来我就看了当地的这些人去游泳,身上穿的严严实实的,我们游泳就穿着游泳裤,戴个游泳帽,戴个眼镜,人家全身都封起来。
主持人王鹏:这是崔律师血的教训。顺道补充一点,因为海边通常在傍晚时分都会涨潮,但是有一些朋友就喜欢说我就到涨潮的时候就去看一看,看看感觉怎么样,但很有可能一卷就把人给卷下去了。所以我们还是希望大家像崔律师说的,咱们在某些方面一定要有一些常识,另外就不要逞能。
好,感谢崔律师,我想我们今天请崔律师应该是年前的最后一次了吧?
崔保华律师:是的,下次连线的时候可能就年后了。
主持人文青:新的一年了。
主持人王鹏:对,在这给您拜个早年,希望您身体健康,以后不要再有血的教训了。
崔保华律师:好的。也祝二位主持人新年愉快,听众朋友们新年愉快!
主持人文青:感谢崔律师给我们去年一年带来的这些法律方面的提醒,谢谢您。

崔保华律师:应该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规定:“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者购买、接受旅游服务时,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旅游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应当予以配合。”“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二条规定:“景区开放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听取旅游主管部门的意见:(一)有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二)有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经过安全风险评估,满足安全条件;(三)有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十四条规定:“景区、住宿经营者将其部分经营项目或者场地交由他人从事住宿、餐饮、购物、游览、娱乐、旅游交通等经营的,应当对实际经营者的经营行为给旅游者造成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
第八十条规定:“旅游经营者应当就旅游活动中的下列事项,以明示的方式事先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或者警示:(一)正确使用相关设施、设备的方法;(二)必要的安全防范和应急措施;(三)未向旅游者开放的经营、服务场所和设施、设备;(四)不适宜参加相关活动的群体;(五)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一条规定:“突发事件或者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后,旅游经营者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救助和处置措施,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对旅游者作出妥善安排。”
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旅游经营者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