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爱国需理性!太昊陵打砸秦桧塑像事件——2023年2月1日作客南京新闻广播《新闻全接触》|媒体访谈

主持人:南京新闻广播电台 文青 王鹏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3 年2月1日16:30-16:45

频  率:FM10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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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9日下午,一名游客在太昊陵岳飞观游览的过程中,突然情绪激动,站到岳飞观前的香炉上高喊:“还我河山”。景区工作人员再三劝阻,该游客非但不听,还强行掀起遮盖香炉的铁板去砸打秦桧等铸铁跪像,并站在跪像台基上喝问“下一个谁来?”随后在工作人员的强力劝导下离开了现场。经景区工作人员检查,铸铁跪像并没有受到损坏。公安部门已介入调查。

社会热点事件,拨开表面,层层深入,从法律的角度贴近你的生活,提供切实帮助,文青有话说。

主持人王鹏:今天文青有话说,我们来说说周口打砸秦桧塑像的事情。

主持人文青:是的,关于这个事件,崔律师,毁坏景区塑像将面临什么后果?

崔保华律师:本案中塑像为现代仿制品,不属于历史文物。行为人使用铁板砸打铸铁跪像,属于故意损坏财物的行为,该塑像如被毁坏,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规定,应对其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根据报道,秦桧的塑像并未毁坏,故其行为也可能被认定为《治安处罚法》第19条规定的“情节特别轻微”,减轻处罚或者不予处罚。假设一下,如果游客损坏财物价值较大,超过5000元,则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犯罪,可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本案中的塑像不是仿制品,而是文物的话,行为人将涉嫌治安违法,由公安机关对其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如果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将构成刑事犯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主持人文青:如果侵权人精神有问题,还会被追责吗?
崔保华律师:对于民事责任部分,若侵权人是精神病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或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则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应由其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若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责任。该侵权人有财产的,从其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对于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部分,若侵权人是精神病人,需要查明违法行为发生时,其是否能够辨认和控制自己的行为。如其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则不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实施违法行为的,应当负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主持人文青:考虑到这种情况,将来景区可以将不对“旅游黑名单”的人开放吗?

崔保华律师:我认为可以。景区与游客之间属于旅游合同关系,只要不存在消费歧视等问题,景区可以选择不与列入“旅游黑名单”的人订立旅游合同,即不允许那些有过“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人进入景区。
主持人文青:刚刚崔律师提到了“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什么是“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会受到怎样的惩戒呢?
崔保华律师:《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于2016年5月26日实施,将游客在旅游过程中发生的违反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九种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此外,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监护人也会被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本案中岳飞观游客的行为符合其中的第(八)项,即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
列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本身就是一种惩戒,是一种声誉制裁,它是一种负面道德评价,类似于“失信被执行人”。当然,也有一些省、市通过制定地方法规规章,对“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的旅游者和旅游从业人员进行约束和惩戒。如《江苏省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就明确规定:(一)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旅游者,旅游经营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或作出必要限制;(二)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旅游者,公安、海关、边检、交通等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一定的警示、限制措施;(三)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旅游从业人员,依据相关条例,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暂停其从事旅游经营和服务工作;(四)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旅游从业人员,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得授予其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
主持人文青:谢今天下午崔律师的这些法律意见,再见。

崔保华律师:两位主持人再见,听众朋友们再见

《风景名胜区条例》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在景物、设施上刻划、涂污或者在风景名胜区内乱扔垃圾的,由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责令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处50元的罚款;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公安机关对部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实施处罚的裁量指导意见》第49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较重”:(一)故意损毁财物价值达到有关刑事立案追诉标准百分之五十以上的;(二)故意损毁防灾、救灾、救济等特定财物的;(三)故意损毁财物,对被侵害人生产、生活影响较大的;(四)损毁多人财物的;(五)其他情节较重的情形。】
第六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并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一)刻划、涂污或者以其他方式故意损坏国家保护的文物、名胜古迹的;(二)违反国家规定,在文物保护单位附近进行爆破、挖掘等活动,危及文物安全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八条【特殊人员的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百七十五条 【故意毁坏财物罪】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三条 [故意毁坏财物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二)毁坏公私财物三次以上的;(三)纠集三人以上公然毁坏公私财物的;(四)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三百二十四条【故意损毁文物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故意损毁名胜古迹罪】故意损毁国家保护的名胜古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过失损毁文物罪】过失损毁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或者被确定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文物,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一条 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二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 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
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 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但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时有违法行为的,应当给予行政处罚。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有违法行为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国家旅游局关于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中国游客在境内外旅游过程中发生的因违反境内外法律法规、公序良俗,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行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主要包括:(一)扰乱航空器、车船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工具秩序;(二)破坏公共环境卫生、公共设施;(三)违反旅游目的地社会风俗、民族生活习惯;(四)损毁、破坏旅游目的地文物古迹;(五)参与赌博、色情、涉毒活动;(六)不顾劝阻、警示从事危及自身以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活动;(七)破坏生态环境,违反野生动植物保护规定;(八)违反旅游场所规定,严重扰乱旅游秩序;(九)国务院旅游主管部门认定的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其他行为。
因监护人存在重大过错导致被监护人发生旅游不文明行为,将监护人纳入“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
《江苏省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旅游不文明行为记录形成后,应切实加强对不文明旅游者和不文明旅游从业人员的约束和惩戒。
(一)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旅游者,旅游经营单位可以拒绝为其提供服务或作出必要限制;(二)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旅游者,公安、海关、边检、交通等部门可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其采取一定的警示、限制措施;(三)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旅游从业人员,依据相关条例,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可暂停其从事旅游经营和服务工作;(四)对记录期内的不文明旅游从业人员,各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不得授予其荣誉证书、嘉奖和表彰等荣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