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先生于2014年10月凌晨来到某部队训练场跑步,不慎跌入训练壕沟受伤,经鉴定为10级伤残。张先生认为,该训练场由部队设置并管理使用,无任何限制措施,任何人均可自由出入,附近居民都可以在部队非训练时间锻炼,遂以部队未安全管理训练场为由,起诉索赔医疗费、误工费等共21万余元。部队方面辩称,张先生所要的医药费很大一部分都经医保报销了,且其所主张的费用很大一部分不合理。另外,事发当天雾气蒙蒙,能见度很低,张先生锻炼摔伤应该自己担责,故不同意赔偿。海淀法院于本月25日作出判决,判令部队赔偿张先生近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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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责任法》 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 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二十六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根据本案相关情节,该部队训练场本属营区内部场地。正常情况下,部队应将其作为军事管理区进行管理,禁止外人擅入,则自行进入者如受伤,后果自负。
但因该训练场明白告示,允许周围居民使用该场地锻炼身体,则部队作为训练场的管理人,有义务对相关安全隐患进行排除,或予以明确警示。本案中部队似乎未尽到该项安全管理职责。所以,一方面,部队训练场对外开放,因地下设施致人损害,确需承担责任;另一方面,因受害人自身也具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部队责任。
综上,本案中伤害结果的发生属于混合过错造成,部队及受害人双方均应担责。
另外,医药费中经医保报销部分,部队不必直接向原告支付。《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规定:“ 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据此,医保报销的部分可由社会保险机构向侵权人(部队)追偿。但这只是理论上的说法,实践中社保机构不会这样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