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摘要: 11月24日7时40分许,江西宜春市丰城发电厂三期在建项目发生冷却塔施工平台坍塌特别重大事故。截至24日22时,确认事故现场74人死亡,2人受伤。目前,工作人员已核对确认了68名遇难者身份信息。确认身份的遇难者年龄最小的23岁,最大的53岁。当地政府正在全力做好遇难者家属接待、安抚工作。 对于本次特别重大事故,很多人都有这样的疑问,为什么这次施工平台的坍塌会造成这么大的损失呢?首先我们先来了解这次事故的两个基本信息: ① 事故发生的时间是早晨7点40分,正是工人交接班的时间; ② 并不是冷却塔发生了坍塌,而是在建冷却塔时搭建的一个非常大的施工平台发生了坍塌。发生事故的冷却塔设计总高度165米,今年4月开工建设,目前该冷却塔已经施工完成70多米高。 为什么会造成如此大的损失?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建设管理系系主任 方东平: 70人作业本身是很正常的情况,并不是交接班导致伤亡人数增加。事故的根本原因是施工装备的失效,导致后来一系列事情。 施工方河北亿能丰城项目部工作人员高士超对媒体说,怀疑事故“可能是混凝土强度没达标造成的”。为赶工期,施工方依经验,觉得混凝土已经干了,24日早上,工人们便开始拆除冷却塔外围的木质脚手架。但是由于天气原因,混凝土并没有像所想的那样干透,于是尚未干透的混凝土开始脱落,最后坍塌。不过,这一说法还有待调查。 事故目击者张师傅回忆,事发时他正在倒塌建筑下面进行浇筑,听见响声跑了出来,没有受伤。另一个高塔施工人员说,听到一阵巨响,现场一阵白烟升空。 未来调查的重点在哪些方面? 清华大学土木水利学院 建设管理系系主任 方东平: 一个是技术层面的,另一个是管理方面。比如,塔吊的装备设计、施工情况、是否有超载;如果涉及到塔吊司机,是不是跟司机疲劳、误操作有关;等等。 国务院工作组已经赶赴事故现场 11月24日下午16时,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局长杨焕宁率国务院工作组已赶到事故现场,会同江西省委、省政府主要负责同志,现场勘查坍塌情况,指导人员搜救等工作;同时要认真查明事故原因,严肃依法依规追究责任;要进一步督促地方严格落实各领域安全生产责任,强化监管和防范措施,严防此类重特大事故再次发生。 ——转载自新浪网
江西丰城11·24电厂事故发生以后,无论是各大媒体还是广播电视,都纷纷紧跟报导此事,遇难者的不幸牵动着每一个中华儿女的心。事故原因尚在调查之中,重大安全事故将如何追责,下文将从“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的判决结果和相关法条进行分析。 8·12天津滨海新区爆炸事故及审判结果 一年前的8月12日22时52分许,天津东疆保税港区瑞海国际物流有限公司(下称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发生火灾爆炸事故,造成165人遇难、8人失踪的严重后果。 审判结果: 1.瑞海公司董事长于学伟构成非法储存危险物质罪、非法经营罪、危险物品肇事罪、行贿罪,予以数罪并罚,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并处罚金人民币70万元。 2.所涉官员全部被判滥用职权罪或玩忽职守罪。法院经审判决:天津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主任武岱等25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分别被以玩忽职守罪或滥用职权罪,判处三年到七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另李志刚、冯刚等8人同时犯受贿罪,予以数罪并罚。 3.安评公司违法提供安评报告构成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初判处罚金,相关直接责任人员亦被判处刑罚。在系列案件庭审中,天津中滨海盛卫生安全评价监测有限公司及11名直接责任人员因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受审。最终法院认定,中滨安评公司犯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依法判处罚金25万元;中滨安评公司董事长、总经理赵伯扬等11名直接责任人员分别被判处四年到一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事故发生时一般如何问责? 行政责任方面: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及《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事故单位及相关责任人的处罚问责一般会综合该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违法行为情节而给予不同程度的处罚,包括暂扣和吊销有关证照、罚款、拘留、行政处分等。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对不符合法定安全生产条件的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予以批准或者验收通过的;(二)发现未依法取得批准、验收的单位擅自从事有关活动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予取缔或者不依法予以处理的;(三)对已经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其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不撤销原批准或者发现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不予查处的;(四)在监督检查中发现重大事故隐患,不依法及时处理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以外的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九条 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单处或者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吊销其相应资质。 第九十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责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资金;逾期未改正的,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对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生产经营单位停产停业整顿。 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有前款违法行为,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给予撤职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至8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或者漏报事故的;(三)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的。 第三十六条 事故发生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事故发生单位处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上一年年收入60%至100%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二)伪造或者故意破坏事故现场的;(三)转移、隐匿资金、财产,或者销毁有关证据、资料的;(四)拒绝接受调查或者拒绝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五)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六)事故发生后逃匿的。 第三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2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未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导致事故发生的,依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二)发生较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40%的罚款;(三)发生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60%的罚款;(四)发生特别重大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80%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不立即组织事故抢救的;(二)迟报、漏报、谎报或者瞒报事故的;(三)阻碍、干涉事故调查工作的;(四)在事故调查中作伪证或者指使他人作伪证的。 第四十条 事故发生单位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对事故发生单位负有事故责任的有关人员,依法暂停或者撤销其与安全生产有关的执业资格、岗位证书;事故发生单位主要负责人受到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为发生事故的单位提供虚假证明的中介机构,由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或者吊销其有关证照及其相关人员的执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方面:发生重大责任事故,如所涉情节严重,主要事故负责人很可能面临刑事制裁,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等,若是存在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是谎报事故情况并贻误事故抢救,还可能构成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所涉官员可能构成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受贿罪等。 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五条 【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三十七条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 【不报、谎报安全事故罪】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九十七条 【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本起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可能承担的刑事责任:因本案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事故,且可能存在为抢工期故意违反操作规程冒险施工的问题,故相关责任人或构成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等刑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