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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日评|放映电影前的广告行为或构成侵权?

     中国消费者报记者在北京、上海、重庆、江西南昌、安徽合肥、山东青岛、广西南宁、吉林长春、陕西西安等九个城市,对全国各地15家影院贴片广告状况进行体验调查。体验调查结果显示,15家影院都播放了映前广告,只有1家影院通过广播提醒要播放映前广告,其余14家影院都没有播放映前广告的提醒或告知信息。播放时间最长达11多分钟,最多的播放了20余条广告。有5家影院没有准点播放影片,拖延时间最长的达到5分钟。

——段落截取自“澎湃新闻网”


  

     根据通常情形,电影播放前插有广告一般分为两种:1.因为有广告,进而拖延了影片的放映时间,电影院没能准时地放映电影;2.虽然电影前面有广告,但是电影院仍然能够准时按电影票上标示的时间播放电影。

     首先,我们可以肯定的是,订购电影票然后去看电影,我们和电影院之间成立的是一种服务合同关系。针对第一种情况,即电影院因播放广告而延迟播放电影,比如说电影票上注明的是八点钟播放电影,而到了八点零五分,电影才开始正式播放,此时,我们认为电影院违反了服务合同,系违约行为,作为消费者,我们可以选择退票。因为提供电影放映服务一方没有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播放广告的这段时间我们是不应该付费的。所以从理论上来说,如果我们坚持看完了电影,可以请求提供服务方即电影院适当地退回些钱,但实际中因为这个去维权的可能性很小。

      另一种情形,即虽播放了十多分钟的广告,电影仍准时放的,我认为这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及休息权,理由如下:

      第一如果电影院明确告知电影播放之前有那么多的垃圾广告,我们就不会提前这么早来到电影院,甚者有可能就不看这家的电影。而电影院并未告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第一款“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的规定,影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

       第二如果我们对电影播放前有广告这件事情知情,就有余地选择是否买票以及是否看这场电影,电影前的广告类似于强行消费,电影院把它和电影打包在一起硬塞给我们,我们不仅不知情而且选择的余地很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九条“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自主选择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自主选择商品品种或者服务方式,自主决定购买或者不购买任何一种商品、接受或者不接受任何一项服务。消费者在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时,有权进行比较、鉴别和挑选”,影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选择权。

      第三如果我们知道电影在8点之后才开始,到了电影院后我们可以选择坐在等候区休息,不可否认,广告有时也会成为噪音的一种,累了一天去电影院看一场有趣的电影,而开场前数十分钟的广告被强行灌入消费者的耳朵,干扰其思路,扰乱其情绪影院的行为侵犯了消费者的休息权。

      知情权,选择权,休息权,因为同时侵犯了这三项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我们可以选择退回这张票,解除与电影院一方的服务合同关系,在赔偿方面,除了可以索要回电影票费,如果我们是网上购票后来到影院看电影,还可以要求电影院方对我们往返电影院的路费进行赔偿。


     小编那么崔律师,新闻中谈到“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商品销售者不能强制搭售商品。同样,商家也不能强制提供服务,贴片广告就是一种强制服务,涉嫌强制消费,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又该怎样评价呢? 

      崔保华律师:这里引用“搭售服务商品”,可能过于牵强。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二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不得违背购买者的意愿搭售商品或者附加其他不合理的条件”,法条所说的是“搭售商品”,没有提“搭售服务”,我们不能扩张地解释法律条文。其次,搭售意味着不仅要为所购买的商品付钱,也要为被搭售的商品付钱。如果被搭售的商品不要付钱,这是赠送。比如说,买一部手机送您一副耳机,买衣服送您扣子,因没有捆绑销售,要求您为其付费,增加您不必要的消费负担,法律上并不禁止。所以,拿搭售商品来比喻前面免费的广告,是不合适的。

       综上,无论电影是准时播放还是延时播放,都侵犯了消费者的权利,即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和休息权,如果电影院延迟播放电影,还侵犯了第四项权利——准时观看电影的权利。针对电影院的此种行为,我们消费者可以主张解除合同,要求返还票款,以及要求索赔因观看电影所支出的其他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