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其姓名权等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提出撤销争议商标的申请,但商评委裁定争议商标予以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该院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此后,迈克尔·乔丹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法经公开开庭审理,于8日宣布终审判决。
时历4年,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诉乔丹公司案终尘埃落定。作为法律人我们更加坚信:
国家商标评审委员会不是不能被打败。
即便是终审判决,不是不能被推翻。
此案会让那些恶意注册他人姓名为商标的商家更加警惕。
从案件本身看来,此案之所以能够再审,是因为再审申请人根据再审程序规定抓住了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对上诉请求理由部分存在遗漏的程序缺陷,即二审法院对上诉人依据商标法31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主张乔丹公司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的上诉请求,漏而不判。
审理此类侵权纠纷,其核心内容在于审议乔丹公司把“乔丹”申请为商标是不是导致了大众的误解,使大众认为迈克尔·乔丹本人和该商家存在关联,甚至使之以为球星乔丹在给这家公司代言。而事实上,从相关证据、新闻报导和社会调研来看,这确实让人产生了误解。尤其是乔丹公司过去只是小县城的偏远企业,名不见经传,自从将其名称更改为“乔丹”,并大量发布体育用品的宣传广告后,其不仅名气大增,而且业绩范围不断扩大,利润持续增长,这些和乔丹的名字及名气有关联是不可否认的。
乔丹案经历了一审,二审及再审程序。虽然我国是两审终审制国家,但是如果终审判决确有错误,还是有办法申请重新审理。诉讼的关键在于抓住要害,当案情符合再审申请条件,完全可以重新启动诉讼程序。
附再审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
(九)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
(十)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
(十一)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
(十二)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
(十三)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对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情形,或者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