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知乎”上有个很热的帖子,一位题主无奈地叙述了他遭遇到的尴尬事。他在院子里种了几十棵洋水仙,邻居一位老太太以为这是韭菜,就偷割了洋水仙,包了饺子给她孙子吃,结果导致小孩住院。现在老太太一家竟然上门来要求他赔偿,警察调解时也让他出于人道主义赔偿部分医药费,他疑惑了:到我家偷东西,虽然是价值微不足道的洋水仙,导致中毒,怎么还能要求我赔偿呢?
——转载自澎湃网
人身损害赔偿的前提是存在侵权行为,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即损害事实、违法行为、因果关系和主观过错。违法行为,是指违反法律禁止性或命令性规定的行为。因果关系,是指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的关联性。主观过错,是指行为人通过其实施的侵权行为所表现出来的在法律上和道德上应受非难的故意或过失状态。损害事实,是指行为人侵犯他人权利和利益所造成的不利后果。
房屋主人是否具有民法上的赔偿责任?让我们从侵权行为的四要素的角度来解答这一问题。
首先,在行为要件上,其一:房屋主人在自家庭院种植洋水仙的行为,不具有违法性。洋水仙虽然有毒,但法律上并不禁止种植这种植物,根据“法无禁止即自由”的法律原则,排除房屋主人种植洋水仙的违法性。其二:洋水仙系隔壁的老太太偷偷割走作为食材使用的,房屋主人并没有任何主动或默认给予老太太这一“食材”的行为。
第二,在因果关系上,导致小孩食物中毒结果的是老奶奶偷割洋水仙并包成饺子食用的行为,房屋主人种植洋水仙的行为和老太太孙子住院的结果不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第三,在主观过错上,洋水仙是每个人都可以养的,不能因为房屋主人养了有毒的洋水仙且在不知情的情形下,被他人偷走并误食就要对此承担责任。其洋水仙种在自家庭院里,属于私人空间,是别人不应该侵犯的领域,没有提醒植物有毒的义务,房屋主人对孩子误食的结果不具有任何过错。
第四,尽管最后造成了孩子住院的损害结果,但是,房屋主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不能仅依照损害后果而定,还与主观过错,违法行为及该行为和损害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联系等要素相关。综上,此案中,房屋主人不具备民法上侵权责任的要件,对孩子住院不承担赔偿责任。相反,老太太的行为具备侵权行为的以上四要件,从法理上说房屋主人可以因老太太偷盗其洋水仙一事向其索要赔偿;不过从情理上说,似乎不能这样去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