他因疲劳驾驶凌晨在高速公路上与他人相撞,保险公司拒绝赔偿。
(录音)【2013年2月3日凌晨2时左右,从老家连云港探亲结束的张京天驾驶着自己的汽车,连夜经长深高速往南京方向行驶。此时,车上除了张京天外,还有另外5名亲属和他同乘一辆车。由于已经到了深夜,再加上回宁心切,一路上虽然很疲惫但是张京天仍然坚持在疲劳状态下驾驶机动车。在行驶到长深高速公路 2092.7公里处时,因疲劳打瞌睡疏于观察,与前方刘建齐驾驶的重型货车追尾,当时货车行驶时速低于最低限速60公里/小时,最终辆车相撞事故造成车上乘坐人员死亡或受伤、两车及货物受损的交通事故。后经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六大队认定,张京天负主要责任,刘建齐负次要责任。】
一、处理交通事故的正确流程是什么?
答: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造成人身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乘车人、过往车辆驾驶人、过往行人应当予以协助。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伤亡,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即行撤离现场,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不即行撤离现场的,应当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并且基本事实清楚的,当事人应当先撤离现场再进行协商处理。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时,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一百五十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二、车辆购买了交强险和商业险的情况下理赔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以下材料:
1、交强险的保险单;
2、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主持人:保险公司拒绝了张京天的理赔要求,这是为什么呢?
(录音)【张京天在事故发生前为该车投保了机动车损失险、第三者责任保险等险种。事故发生后,经保险公司定损,张京天车辆为全损,损失为80000元。张京天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保险公司提出,按照《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非营业用汽车损失保险条款》第六条约定,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被保险机动车损失,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中第(七)项: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中的第6条约定:依照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其他情况下驾车,因张京天是疲劳驾驶,符合该条规定,所以保险公司不负理赔责任。同时,该免责条款用加黑、加粗字体方式进行处理。但张京天则认为该条款的内容不明确,并未明确规定疲劳驾驶的情况下不予理赔,于是张京天将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三、保险公司认为,张京天疲劳驾驶的行为属于保险条款中免责情形之一,但是张京天认为,免责条款规定的内容不明确。所以保险公司应当对他的损失给予赔偿。对于两者的分歧我们该如何理解?
答:这是涉及到合同中格式条款的效力及解释的问题。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保险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对提供格式条款的另一方来说,可以有两种主张,一是主张无效,二是主张不同的解释。
《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格式条款具有本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本案中的不允许驾驶机动车的情形是否包含疲劳驾驶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可见,从公平合理的角度来看,疲劳驾驶应当属于不得驾驶机动车的情形,保险公司可以免责。
四、法律法规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不允许驾驶被保险机动车的情况下驾车的情形有哪些?
答:除了上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无证驾驶、暂扣或者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者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驾驶人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前,应当对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性能进行认真检查;不得驾驶安全设施不全或者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等具有安全隐患的机动车。譬如:报废车辆不得驾驶。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实习期内不得驾驶公共汽车、营运客车或者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救险车以及载有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剧毒或者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机动车;驾驶的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第二十八条 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第七十二条(八)项规定,非下肢残疾的人不得驾驶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录音)【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案涉交通事故中,投保车辆驾驶人张京天存在疲劳驾驶的情形,已由南京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高速公路六大队认定,本院予以确认。张京天疲劳驾驶投保车辆,是导致案涉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公司有权拒绝赔偿。法院驳回张京天的诉讼请求。】
五、是不是所有的兜底条款都视为有效条款?合同的订立方都可以免责?
不是。
六、机动车驾驶人超载驾驶会受到什么处罚?
答:一是记分。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一次记12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或者驾驶其他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20%以上的;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30%以上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一次记6分。
驾驶营运客车(不包括公共汽车)、校车以外的载客汽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未达20%的;驾驶货车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未达30%的,一次记3分。
二是罚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公路客运车辆载客超过额定乘员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额定乘员百分之二十或者违反规定载货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货运机动车超过核定载质量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超过核定载质量百分之三十或者违反规定载客的,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有前两款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扣留机动车至违法状态消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