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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日评|市民论坛发文实名举报兴化市法院院长玩忽职守不作为

最近,一论坛出现名为《实名举报兴化市人民法院院长张X玩忽职守不为民!》的文章,文章内容直指兴化市人民法院院长张X玩忽职守,不为人民办实事。

“事情是这样的,去年刘X跟我借钱,把她名下的一套房子抵押给我,去公证处公证了,他项权证是我的名字,在她没有和我履行条约的时候我有权收回她的房子,在有公证书的情况下到法院可以直接执行,不需要走诉讼程序了,然而张院长藐视公证书,不予执行,(可能是不需要交诉讼费的原因,一拖再拖)我跑断退也没用,张院长爱理不理,打他电话还不接!我投诉无门,我手续都是全的,只要张院长执行就行了。现在的法律就是这样的吗!拿着纳税人的钱不为老百姓办事要你们有什么用!难道让你们坐在办公室喝茶吹空调抵制韩国抵制乐天吗!希望领导帮帮忙!吴XX     151*****000”


首先,吴先生手持的这份公证文书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司法部关于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执行有关问题的联合通知》(司发通〔2000〕107号)规定,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范围: (一)借款合同、借用合同、无财产担保的租赁合同; (二)赊欠货物的债权文书; (三)各种借据、欠单; (四)还款(物)协议; (五)以给付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学费、赔(补)偿金为内容的协议; (六)符合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条件的其他债权文书。 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债权文书具有给付货币、物品、有价证券的内容; (二)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 (三)债权文书中载明债务人不履行义务或不完全履行义务时,债务人愿意接受依法强制执行的承诺。 (四)《公证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公证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对经公证的以给付为内容并载明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承诺的债权文书,债务人不履行或者履行不适当的,债权人可以依法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前款规定的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构。


《民事诉讼法(2013)》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公证债权文书确有错误的,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并将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和公证机关。有管辖权的法院,是指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

其次,吴先生又取得了他项权证说明双方对案涉房产办理了抵押权登记,吴先生有权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该房产,并在应收本金、利息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第三,关于唯一住房能否执行问题。

法条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

  (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

  (三)申请执行人按照当地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为被执行人及所扶养家属提供居住房屋,或者同意参照当地房屋租赁市场平均租金标准从该房屋的变价款中扣除五至八年租金的。

  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自执行通知送达之日起,已经给予三个月的宽限期,被执行人以该房屋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的必需品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本案属于该条文的第二款中"执行依据确定被执行人交付居住的房屋"情形,故而,只需要给其三个月的宽限期即可强制执行。


第四,吴先生未经正常司法程序维权,即通过网络指名道姓指责司法机关领导的做法不妥。他可以对不予执行的做法向兴化市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申请。对异议不服的,还可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如果兴化市人民法院既不执行,也不给答复,超过六个月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本案中吴某对债权文书进行公证赋予强制执行力的做法非常值得推广。但其后续维权措施就显得法盲了。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法条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