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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说法|“辱母杀人案“中相关主体责任几何?

  近日,一起“辱母杀人案”为各类媒体争相报道,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各类舆论甚嚣尘上,在此情形下,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如何来看待此案呢?本篇推送杨忆江法官的观点!

从法律层面,对于本案诉讼参与人有以下四点值得反思:

1、公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条规定,扰乱社会秩序,妨害公共安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本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第九条规定,对于因民间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者损毁他人财物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二条第二项: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或者非法搜查他人身体的,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分别处相应时长拘留及罚款等。以上条文明确界定了对于民间纠纷引起殴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及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公然侮辱诽谤他人的行为属违法行为,且相应责任处理主体为公安机关,条例中对于行政处罚的种类及相应处罚程序---调查、传唤、询问、决定、执行等,均作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双方之间的纠纷符合上述条文规定,当事人进行了报警,相关公安机关应将自身行为纳入相关法律规定的程序中,通过条文规定的程序对双方当事人行为作出评判或处罚,以防止矛盾的进一步激化。本案中公安存有不作为情形。

2、被害人

       被害人行为系高利放贷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虽然该规定是在经济较热时的规定,在当前法律解释尚无变更的情况下表明,即使双方存在高利借放贷的行为,为保证经济的适度发展,民间合法借贷行为仍被允许,即被害人所主张的月息10%的成份中,其三成可以得到现行法的支持。对于主张债权的手段,若通过殴打、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非法侵入他人住宅,包括本案中侮辱等情节,已涉超违法范畴可能构成相应刑责,即本案中存在明显的被害人过错。

3、被告人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上述条文赋予当事人可以一定行为制止对于本人单就财产权利的侵犯。那么本案中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防卫过当,要根据现场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等形成证据锁链综合予以认定。根据上文法学家的理性分析,被告人当时受到三种侵害:包括被限制人身自由,涉非法拘禁犯罪行为,其二是侮辱行为包括言语及行动,其三是公权的不作为,且对方人数较多,当事人面临财产被侵夺的极大可能性。在紧急情况下予以私力反击,具有防卫的前提,但因后果严重,明显超出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4、法院

       法院一审定性为故意伤害,故相应刑期较高达无期。因本案尚处上诉中,二审程序尚未开启,故不宜对结果作出评判。但该案给法院带来的思考是,对于许多恶性凶杀案,涉生命安全的案件,相应法律已表现得极为慎重,如无期以上上审委会制、死刑复核制度等,该种制度表明了法律对于生命的尊重,但在实务中,远非杀人偿命如此简单,多数当事人属不懂法由小愤积成大案,双方存有一定纠葛,那么法院可以尝试将民事程序与刑事程序剥离,比如本案中,若能将双方的民间借贷起因另行民事立案,将双方之借贷行为到底所欠金额多少作出相应判定,比如被告人对于给付超额部分(36%以上)的利息具有返还请求权,待民事审结后再启动相应刑事程序,既使生者的刑期减免有法有据,也能使死者瞑目,其次可教导公众相应行为的违法与犯罪界线,以免重蹈覆辙。

       以上属个人观点,愿给大家对社会热点问题的思考带来一定的法律启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