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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辩理|评论刑事案件应当以何种“事实”为基础?

 近日,一起“辱母杀人案”为各类媒体争相报道,也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一时间各类舆论甚嚣尘上,在此情形下,作为一名法律人应当如何来看待此案呢?本篇推送凌雄林检察官的观点!

凌雄林检察官的观点

       其一,先说一句老生常谈的话:评论一个刑事案件,应当以案件事实为基础,而案件事实则应当以合法收集并经法庭质证的证据为基础,而不是以媒体报道或单方陈述为基础。

       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关于于欢故意伤害案的某些基本事实,媒体(主要指报道影响力最大的《南方周末》)报道和一审判决书的认定有明显而且重大的区别:一是被害人杜某是否曾用裸露的下体顶蹭于母的头面部,媒体报道称有,依据是于母公司员工刘晓兰给记者的描述;而判决书列明的于欢供述与辩解、多名证人证言(包括于母和现场目击的工人)以及多名被害人陈述,均只提及被害人唐某曾裸露下体,未提及唐某用下体顶蹭于母。二是关于唐某是否曾用鞋子捂于母的嘴,媒体报道有,依据也主要是刘晓兰给记者的陈述;而判决列明的于欢供述和目击证人证言均只提及杜某让于母闻于欢脱下的鞋子,未提及唐某用鞋捂于母的嘴。三是关于唐某是否曾将烟灰弹入于母的胸口、把于母按马桶喝水、当于母面放黄色录像,媒体报道称有,依据依然主要是于母给记者的陈述;而判决书列明的于欢供述和相关证人证言均未提及。此外,关于唐某如何用语言侮辱于母,媒体报道称是用极其龌龊下流的语言,而判决书列明的于欢供述和证人证言仅提及有辱骂行为,但辱骂的内容不详。

       以上几个事实或细节的认定,关系到被害方对于母侮辱和猥亵行为是否存在和具体严重程度的判定,同时也直接影响到对被害方是否具有重大过错和被告人是否具有正当防卫的事实前提和伦理依据的判定。倘若媒体报道为实,则被告人于欢进行正当防卫具有相当充分的事实前提和伦理依据,而被害人具有重大过错亦毫无争议。倘若判决书列明并采信的证据为实,则上述问题并非毫无争议,需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事实再予以判定。

       需要说明的是,迄今为止,被告人于欢及其辩护人并未在法庭内外对一审判决列明、采信的上述证据和基本事实的认定提出明确质疑,仅对案件的定性(于欢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提出异议,因此,对于一审判决列明的上述证据,其合法性和真实性是值得信赖的。另一方面,因为众所周知的原因,当前我们的许多媒体在报道某些争议案件时,普遍往往具有比较明显的主观性、选择性和倾向性,甚至会有诱导性和煽动性。有鉴于此,对于于欢案的讨论和评论,应当以一审判决书列明证据为认定事实的基础,而不是以媒体报道的由于欢亲友单方陈述的细节事实为基础。遗憾的是,相当部分的讨论、评论者,根本就没有而且可能也不屑于看该案的一审判决书,就以媒体报道的细节事实为依据,展开各种分析论证,各种慷慨激昂,各种疾呼呐喊,各种批判痛斥;一场原本严肃认真的案件讨论,转眼就不可避免地沦为了一次非理性无节制的司法大批斗、舆论大狂欢。


       其二,根据上述认定事实的原则,我觉得,将被害人唐某的行为认定为严重侮辱,对案发具有重大过错,同时于欢的行为属防卫过当,对其减轻处罚,在十年以下量刑处罚,应该是比较适当的。具体理由如下:

       根据一审列明、采信的证据,于欢在持刀之前,虽然被害方杜某等人并没有对于欢母子实施比较严重的殴打或其他暴力行为,也未明示或暗示即将对于欢母子施以暴力(包括随身未携带可用于行凶的械具);但被害方之前一直在非法限制于欢母子的人身自由,并对于母实施了较为严重的语言和行为侮辱,且期间警察的到来并未在实质上终止被害方的上述行为。在警察离开现场之后,于欢母子重新陷入孤立无援的境地,而被害方的上述行为仍然没有停止的迹象,在此情形下,于欢为了制止对方正在进行并极有可能加剧的不法侵害,尤其是为了制止对方继续当其面对其母亲实施挑战伦理底线的人格侮辱和精神折磨,因此进行反击,应当认定对方的不法行为确有紧迫性,于欢的防卫行为具有正当性和适时性。同时,考虑到对方的涉黑身份和双方的力量对比,虽然对方当时并未持有刀棍等械具,但于欢持刀反击的手段本身仍然应当具有适当性。然而,考虑到本案并无证据表明当时对方正在或即将对于欢母子实施严重危及生命安全的行为,于欢此时并不具有无限防卫权,其持刀捅刺对方,仍应有所节制,但证据表明,于欢在防卫过程中,连续捅刺多人身体要害部位(胸腹部),并最终造成一死两重伤的严重后果;该后果与对方的加害行为相比,显然过于悬殊,而且也是于欢可控制而未予控制的后果,因此应当认定其行为系防卫过当,构成故意伤害罪,但依法应当减轻处罚,可以考虑在十年以下量刑(刑法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致人死亡的,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最后,再说一句:基于各种原因,非常理解公众对于当前刑事司法的监督、质疑和批评,甚至也理解大家一定程度的失望、悲观和愤怒;但同时也觉得,如果我们真的有心追求法治,捍卫公平正义,那么,我们对案件、对法官和对体制的批评和质疑,都应该尽量以证据为基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否则,法治、公平和正义,只会离我们越来越远,而不是越来越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