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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老赖”们的照妖镜——《财产调查规定》今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5月1日起正式施行。此规定,对于“老赖'们来说,无异于一面“照妖”镜,财产隐藏再深,也会被挖掘曝光。


一是合理划分了财产调查责任。明确查明被执行人财产的三种方式 :1、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2、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报告财产令;3、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现场调查等方式进行调查。


二是强化了被执行人财产报告义务。第一,财产现状必须如实报告。人民法院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情况的,应当向其发出报告财产令。金钱债权执行中,报告财产令应当与执行通知同时发出。报告的财产范围包括收入、银行存款、现金、理财产品、有价证券、债权、股权、投资收益等动产以及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第二,财产变动必须及时报告。被执行人自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至提交书面财产报告之日,其财产情况发生下列变动的,应当将变动情况一并报告:(一)转让、出租财产的;(二)在财产上设立担保物权等权利负担的;(三)放弃债权或延长债权清偿期的;(四)支出大额资金的;(五)其他影响生效法律文书确定债权实现的财产变动。第七条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后,其财产情况发生变动,影响申请执行人债权实现的,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补充报告。第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将被惩戒。被执行人拒绝报告、虚假报告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报告财产情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是明确了财产调查的特殊措施。实践中,对于网络查询与现场查询是否具有相同效力也还存在一定争议。为此,《财产调查规定》特别明确了网络查询与现场调查具有同等效力,以肯定网络查询在人民法院调查措施中的关键地位。

此外还规定,被执行人隐匿财产、会计账簿等资料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搜查措施。人民法院依法搜查时,对被执行人可能隐匿财产或者资料的处所、箱柜等,经责令被执行人开启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强制开启。对必须接受调查询问的被执行人、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者实际控制人,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场的,人民法院可以拘传其到场



四是丰富了财产调查手段,设立审计调查制度。作为被执行人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认为其有拒绝报告、虚假报告财产情况,隐匿、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情形或者其股东、出资人有出资不实、抽逃出资等情形的,可以书面申请人民法院委托审计机构对该被执行人进行审计。通过委托专业机构对被执行人的财务状况进行审计,能够了解被执行人财产的真实状况,有助于追查被执行人财产去向、发现出资瑕疵,为人民法院进一步采取执行措施或变更、追加被执行人创造条件。


五是拓宽财产线索来源,设立悬赏公告制度。实践表明,悬赏公告是行之有效的调查手段,其一方面可以增加发现被执行人财产的机会;另一方面也有助于形成对被执行人的心理压力,促其主动履行义务,对一些案件的顺利解决能够起到关键作用。《规定》明确,被执行人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可供执行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