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天,国内第一起因为儿童骑共享单车发生交通事故致死的案件,在上海静安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原告请求判令ofo小黄车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616432元以及精神损害赔偿金700万元。同时,请求判令司机王某、肇事客车租赁公司、保险公司向原告赔偿死亡赔偿金493145.6元以及精神赔偿金50万元。 双方辩论焦点包括:容易被儿童非正常开启的车锁算不算缺陷,以及引发致命车祸的,到底是儿童违法骑行、家长疏于管教、还是共享单车企业没有尽责。
案情回顾 2017年3月26日下午,受害人高某与3名小伙伴在玩耍时,将一辆装置机械锁具,但密码未打乱的ofo共享单车开锁,随后另3人也相继开锁ofo共享单车,4人一同上路骑行。骑行至上海市天潼路、曲阜路、浙江北路路口时,高某与肇事大型客车相撞,当场受重伤,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驾驶机动车在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向左转弯时,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高童未满12周岁,驾驶自行车在道路上逆向行驶,且疏于观察路况,未确认安全通行,其行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故认定肇事客车司机王某负该起事故次要责任,受害人高童负该起事故主要责任。
据悉,类似本案这样因儿童擅自骑共享单车发生事故的案例在全国已有多起。本案的裁判结果将对今后处理类似事件,对政府机关如何加强国内共享车辆的运营管理担供一个科学的参考。
笔者分析 如果是成人偷骑共享单车,咎由自取,共享单车运营商不用承担责任。但本案特殊是处在于受害人是心智尚未成熟的儿童,运营商的行为符合民事侵权的特征。 一、自行车对于成年人属于安全用品,但对于未满十二岁的儿童,属于危险用品; 二、儿童没有其他渠道可获得骑自行车的机会; 三、共享单车如果不存在技术漏洞,儿童仍然没有机会骑自行车; 四、儿童本身不具备使用共享单车的年龄条件,但出于其自身的好奇心和观察力,发现了使用共享单车的唯一途径; 五、年仅十一周岁的儿童,心智尚未发育健全,其认知力、自控力均不足以防范安全风险,故而违反道路安全法禁止性规定骑车上路,致悲剧发生。 儿童逆向骑行,交警事故认定已经作为评价,儿童负事故主要责任。大客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这个责任划分不会再发生变化。 但事故认定书中应由儿童承担责任的部分可能要由ofo公司承担部分责任。共享单车的技术缺陷,为孩子们的骑车风险打开了缺口。共享单车运营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共享单车服务,却不能避免孩子骑行,该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有因果关系。运营公司应当认识到车辆使用机械锁具存在的密码恢复不正常等缺陷,主观上有过错。因此,OFO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 孩子的父母作为其监护人,对孩子的教育管理不到位,也是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因此,笔者观点:大客车、OFO运营商以及孩子的父母均要承担责任。关于百万精神损害赔偿金的诉讼请求,目前在我国现行法律上还没有充分依据,恐怕难以支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