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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司法|警察窃食证据,构成何罪?

按语:近日,日本福冈地方法院公布一则关于“警察窃取证据案”的判决。该案被告人原是警察署负责管理证据的警察(证据股股长),其利用职务之便,在值班之时,偷偷地用剪刀从保管在证据仓库中的大麻植株(证据)上剪取部分叶片,欲带回家中吸食,后在回家途中遗落在电车上而被发现。被告人盗取大麻并携带大麻回家的行为,分别构成盗窃罪和非法持有毒品罪。因其患有抑郁症及涉案毒品未流失等情节,被告人被判处缓刑。

以下为判决书译文


判决书全文翻译

平成29年(2017年)第169号、第190号违反大麻管理法、盗窃案

【构成犯罪的事实

      1、被告人于平成29年(2017年)7月29日,从位于福冈市a区bc街d巷e号的福冈县A警察署1层证据仓库中,窃取该警察署署长B管理的大麻约4.407克;

       2、同日,被告人在位于福冈市f区gh街i巷j号的九州旅客铁路股份有限公司C站,随意持有上述大麻约4.407克。

【案发经过

       被告人是在警察署负责管理证据的“警部补”①,因想在意志消沉时吸食大麻,便偷偷地用剪刀,从保管在证据仓库中的大麻植株上剪取部分叶片(案涉大麻植株系在另一起嫌疑人不详的大麻种植案中被没收并作为证据保存在证据仓库中),构成犯罪事实1所示盗取大麻的行为;被告人将盗取的大麻放入包中,欲乘电车带回家中,其在JR② C站持有大麻,构成犯罪事实2的罪行;被告人在下电车时将大麻连同包遗落在电车内,后被告人的包作为遗失物被发现,至此案发,被告人被抓获。

【审理结果】

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6个月;自本判决确定之日起缓期4年执行;在执行缓刑期间对被告人进行保护观察③。

【量刑理由】

本案的犯罪行为,导致警察丧失了在市民中的公信力,社会影响大;再者,刑事司法上也不能容许存在警察偷偷对证据动手脚这种事。被告人作为现任的“警部补”,应遵守法律、治理犯罪;作为总务科证据股④的股长,本应周密地管理证据,但其违反职责,不仅对证据动手脚,而且盗取大麻并带出。(这些行为引起的)社会严厉指责,难以避免。

被告人早先就有抑郁倾向,升任“警部补”后,于平成20年(2008年)因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的速度行驶而被处分,心理上不能承受,因抑郁症,从同年11月左右起请了3个月的病假,后返回工作岗位。平成25年(2013年),因抑郁症复发,住院1个月左右,后再次返回工作岗位,此后一直服药治疗。被告人在重返岗位后,有时会意志消沉,在本案案发约1个月前,被告人为缓解消沉情绪,使心情愉快,便偷偷收集从大麻植株上自然掉落的叶片,这些大麻植株保管在证据仓库中,并先后2次带回家中,并多次在家中吸食,后至案发。虽说被告人患有抑郁症,其长时间服用处方药,为图一时爽快,竟然吸食大麻,有依赖药物的倾向,但也不得不说其守法意识淡薄。

这样来说,因被告人身患抑郁症,处于服药治疗中,在本案案发前,其用药量增加,被告人在值班结束时窃取大麻,并将盗取的大麻连同包遗忘在电车内,包内有署名为被告人的挂号单、代收代缴票据、香烟等物品,并且被告人并没有注意到遗落了上述物品。但是,也有必要明确,即使考虑到被告人的精神状态恶化这一因素,被告人仍需承担较重的刑事责任。

再者,目前被告人仍在继续服用药物治疗,但处方药仅能暂时起到使心情明朗的作用,考虑到被告人有依赖处方药等药物的倾向,其有必要接受适当的指导监督。此外,鉴于被告人承认自己的犯罪事实,有积极反省的态度,虽本应如此,但其已受到免除职务的惩戒,且正接受抑郁症的治疗;被告人盗取并持有的大麻,被作为遗失物及时发现并收回;被告人除了前述因在高速公路上违反规定的速度行驶而被罚款以外,并无其他前科劣迹;被告人因本案被逮捕导致离婚,幼小的孩子由离婚后的妻子为监护人,其妻子提出要帮助他改造,使其重新做人;被告人已经在相当长的期间内被限制人身自由,给了其反省的机会等。(综合上述理由)为了被告人改造,考虑到应体察的情况,决定判处缓刑,附加保护观察,防止其再犯,促使其努力改过自新,重新做人。(检察院建议量刑 有期徒刑1年6个月)

2017年10月26日

福冈地方法院久留米支部

注释:

①警部补:警部补是日本警衔之一,居警部之下,巡查部长之上,负责担任警察实务与现场监督的工作。(百度百科,有删改)

②JR:日本铁道公司集团英文名称(Japan Railways)简写,其前身为日本国有铁道,1987年日本国有铁道“一分为七”开始民营化道路。

③保护观察,又称保护管束,属于保安处分的一种,是对危害性较小的犯罪人所采取的一种不拘束其身体自由,命其遵守一定的事项,由观护人予以适当的指导,于必要时并予以援助,以期其改善与更生的监督与保护措施。

④证据股:行政编制中的一级,股长是管理部门基层管理干部。

指导:崔保华 主任律师

翻译:张中豹 实习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