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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说法|责任保险的第三者赔偿请求权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杨忆江

案情回顾

       王某驾车行驶时遭刘某所驾车辆追尾,导致车辆受损,交警认定刘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的受损车辆经保险公司定损,金额为8000元。几日后,肇事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通过银行转账将8000元理赔款汇入刘某的银行账户,王某多次向刘某追要修车款未果。请问,王某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吗?

     A、可以

     B、不可以

     C、视情况而定

    本期【请您断案】

    答案:A、可以

律师解答:王某请求保险公司在保险范围内赔付于法有据,保险公司应该赔偿王某8000元,赔偿之后取得向刘某追偿的权利,可依法向被保险人刘某追偿已赔付的保险金。

 保险公司直接赔付第三者损失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伤亡和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一款规定,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根据我国《保险法》第65条第三款规定,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上述案件中,保险公司在未审查其被保险人已实际支付了受损方相关费用的情况下,即将理赔款支付,存在一定的失职,应自行承担该行为的法律风险。(以上摘自中国移动12580生活播报-法律百科)

专家评析

1.《保险法》第六十五条       
       保险人对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的损害,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合同的约定,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对第三者应负的赔偿责任确定的,根据被保险人的请求,保险人应当直接向该第三者赔偿保险金。被保险人怠于请求的,第三者有权就其应获赔偿部分直接向保险人请求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的被保险人给第三者造成损害,被保险人未向该第三者赔偿的,保险人不得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
       责任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
2.释义
       以上法条是关于责任保险的规定。第2款规定责任保险的第三人享有直接请求权。第3款有两层含义:一是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已向第三者赔偿为前提;二是在保险赔付时,被保险人必须向保险人出示已经向第三者赔付的证明,如赔付收据等。第4款是关于责任保险的概念。所谓“责任保险”是以被保险人对第三者依法应负的赔偿责任作为保险标的的保险。它是保险人对被保险人由于过失等行为造成他人的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根据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对受害者承担的赔偿责任提供经济赔偿。
      传统合同法具相对性原则,即只有合同当事人可以对他方提起诉讼而强制他方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一项合同不得赋予合同当事人以外的任何人以合同上的权利,亦不得使其承担合同上的义务。但是,随着实务经验的积累,在具体程序事项的操作上若过于机械,会使利益需求方在权利请求过程中有过多羁绊,《保险法》通过以上条文对此作出了突破性规定,《民用航空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同样也赋予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机动车强制保险条例》虽然没有直接明示,但规定保险公司可以直接将保险金支付给第三人。许多国家在保险合同领域也采取了类似的规定。

本条充分肯定了第三人的直接请求权,于此可以防止被保险人不当得利,方便第三人索赔与减少诉讼成本。若简单解读该案例,可以描述为A与B之间有合同关系,B与C之间有赔偿关系,法条规定了C对A的直接赔偿请求权。实则B隐身于合同关系之外,并非是让度权利,而是让A承担其所担责处,所以于B从另一角度而言,是一种卸责行为,B的更利益处在于全身而退,而非收取赔偿款后再转移占有。该种做法可减少相应的诉讼流程,使三方关系简化为两方关系,既可减少司法成本也可解减少时间成本,使纠纷的解决更具成效。而且可以类比延伸至其他部分合同或侵权领域,如产品质量及人身侵权等,通常会有连带责任后的追偿,会将依于一个事实的一个案件拆分为两件以上,带来审理的重复及精力的再次投入,在个案处理时在“谁有钱就找谁赔”以及“该谁赔谁就赔”中进行权衡,均值得按以上保险法的思路进行当事人参与优化。

(责编:张中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