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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速递|新诉讼时效制度你搞懂了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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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于2017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该法将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由《民法通则》规定的1-2年延长至3年。然而,司法实践中对新旧法交替过程中诉讼时效期间如何计算的问题却存在意见和分歧。2018年7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正式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如何理解和适用新的司法解释呢?举例如下:


例一:张三于2014年9月30日向李四借款1万元,借期一年。问:李四要求张三还款是否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观点一:该借款发生时间及还款期限均在民法总则实施之前,应当适用旧的民法通则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期间。因还款截止期限为2015年9月30,故诉讼时效期间为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

观点二:民法总则实施后,应当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8年9月30止。诉讼时效期间未届满。


例二:2016年5月31日,王五将赵六撞伤,2016年10月2日治疗终结。请问,现在起诉,过了诉讼时效吗?

观点一: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2016年6月1起至2017年7月1日止,已届满。

观点二: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已届满。

观点三:民法总则实施后,应当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6年6月1起至2019年7月1日止,未届满。

观点四:民法总则实施后,应当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未届满。

答案见文末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8年7月2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44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

                                                                                  2018年7月18日


法释〔2018〕12号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

   (2018年7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

 第1744次会议通过,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为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制度的规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民法总则施行后诉讼时效期间开始计算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的规定。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通则关于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满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民法总则施行前,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或者一年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当事人主张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四条民法总则施行之日,中止时效的原因尚未消除的,应当适用民法总则关于诉讼时效中止的规定。


  第五条本解释自2018年7月23日起施行。


  本解释施行后,案件尚在一审或者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本解释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根据新的司法解释,例一中诉讼时效期间起算时点早于2017年10月1日,应先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二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即自2015年10月1日起至2017年9月30日止。在民法总则实施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该诉讼时效期间已届满,故不能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例一中的观点一正确,观点二错误。

     例二中诉讼时效的起算点应为治疗终结的时点即2016年10月2日,先按民法通则规定的一年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即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7年10月2日止。在民法总则实施之日即2017年10月1日,该诉讼时效期间尚未届满,故可以适用民法总则关于三年诉讼时效期间,即自2016年10月3日起至2019年10月2日止。赵六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请求未超出诉讼时效期间。因此,例二中的观点四正确,观点一、二、三错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