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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时评|八个减税信号——企业主读懂政府工作报告了吗?

       2021年3月5日上午,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在北京人民大会堂开幕,国务院总理李克强代表国务院向大会作政府工作报告。报告强调:“宏观政策要继续为市场主体纾困,保持必要支持力度,不急转弯,根据形势变化适时调整完善,进一步巩固经济基本盘”。报告明确:“优化和落实减税政策。市场主体恢复元气、增强活力,需要再帮一把”。

那么,政府工作报告预示了哪些税收利好信号呢?广大经营者如何抓住机遇、用好新政,助力企业持续发展呢?
责任编辑:陈慕花

01

小规模纳税人将继续享受减免增值税的优惠政策

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于2020年2月28日发布《关于支持个体工商户复工复业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自2020年3月1日至5月31日,对湖北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除湖北省外,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减按1%预征率预缴增值税。2020年4月30日,再次发布《关于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减免增值税政策执行期限的公告》,将上述税收优惠政策实施期限延长到2020年12月31日。
随着疫情危机的缓和,企业主们对新一年度国家税收优惠政策能否延续一直处于观望之中。李克强总理的政府工作报告给大家吃了定心丸。报告明确:“继续执行制度性减税政策,延长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优惠等部分阶段性政策执行期限,实施新的结构性减税举措,对冲部分政策调整带来的影响。”


02

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由10万元提升到15万元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号)第一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合计月销售额未超过10万元(以1个季度为1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未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由此可见,月销售额10万元(相关于年销售额120元)以下的小规模企业(或个体工商户)可以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将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起征点从月销售额10万元提高到15万元。”别小看这区区月销售额5万元的提升,享受增值税免征政策的小规模市场主体范围将大大扩展。


03

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所应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部分,再减半征收所得税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自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指从事国家非限制和禁止行业,且同时符合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3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5000万元等三个条件的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按此优惠政策,对于小微企业而言,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所得税的实际税负降至5%(正常为25%);100万元-300万元部分的实际税负降至10%。优惠力度相当之大。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对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到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所得税。各地要把减税政策及时落实到位,确保市场主体应享尽享。”据此推测,新的税收政策,对于小微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所得税的实际税负将降至2.5%(为常规企业的1/10)
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所得属于个人所得税的范畴,现行政策采取的是五级超额累进税率(5%-35%),并无应纳税所得额100万元界限的区分。但依据《政府工作报告》的指导意见,今年的税收新政将会对此作出规定。举例如下:某个体工商户2021年全年取得经营收入120万元,当年成本、费用及相关税金共计80万元,除经营所得外,业主本人没有其他收入,且全年均享受赡养老人一项专项附加扣除。不考虑专项扣除和符合税法规定的其他扣除,则2021年个体工商户全年应纳税所得额=1200000-800000-60000(费用扣除标准)-2400(赡养老人专项附加扣除)=337600元,低于100万元,按现行政策应缴纳个人所得税=337600*30%-40500=60780元,按将要实行的新政全年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780/2=30390元。


04

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将延续,其中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由75%提升至100%

《财政部、税务总局、科技部关于提高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的通知》(财税〔2018〕99号)规定:“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延续执行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75%政策,将制造业企业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用税收优惠机制激励企业加大研发投入,着力推动企业以创新引领发展。”据此,企业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的优惠期在2021年将得到延续,对于制造业企业来说,加计扣除的比例将达到100%。此项新政,将会极大地调动广大企业特别是制造业企业科研投入的积极性。必将有力推动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的“全社会研发经费投入年增7%以上”的目标顺利实现。


05

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明确部分先进制造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84号)之规定,自2019年6月1日起,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部分先进制造业纳税人(指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销售额占全部销售额的比重超过50%的纳税人),可以自2019年7月及以后纳税申报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增量留抵税额:1.增量留抵税额大于零(与2019年3月31日相比);2.纳税信用等级为A级或者B级;3.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发生骗取留抵退税、出口退税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情形;4.申请退税前36个月未因偷税被税务机关处罚两次及以上;5.自2019年4月1日起未享受即征即退、先征后返(退)政策。
该项政策赋予部分先进制造业按月申请全额退还增量留抵税的权利。相对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办理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退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0号)明确的一般企业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而言,免除了“自2019年4月税款所属期起,连续六个月(按季纳税的,连续两个季度)增量留抵税额均大于零,且第六个月增量留抵税额不低于50万元”的要求,以及允许退还的增量留抵税额受60%比例限制的规定。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继续完成 “三去一降一补”重要任务。对先进制造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提高制造业贷款比重,扩大制造业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投资。”笔者分析,报告中采用的是“先进制造业企业”的概念,而非“部分先进制造业企业”,笔者预判,今年享受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政策的企业将扩展到全部先进制造业企业,而不限于“生产并销售非金属矿物制品、通用设备、专用设备及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这四类制造业企业。
备注:先进制造业是相对于传统制造业而言,指制造业不断吸收电子信息、计算机、机械、材料以及现代管理技术等方面的高新技术成果,并将这些先进制造技术综合应用于制造业产品的研发设计、生产制造、在线检测、营销服务和管理的全过程,实现优质、高效、低耗、清洁、灵活生产,即实现信息化、自动化、智能化、柔性化、生态化生产,取得很好经济收益和市场效果的制造业总称。


06

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

报告明确:“解决好大城市住房突出问题,通过增加土地供应、安排专项资金、集中建设等办法,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和共有产权住房供给,规范发展长租房市场,降低租赁住房税费负担,尽最大努力帮助新市民、青年人等缓解住房困难。”“鼓励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地方对承租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


07

对不裁员企业进行政策扶持

报告明确:“就业优先政策要继续强化、聚力增效.着力稳定现有岗位,对不裁员少裁员的企业,继续给予必要的财税、金融等政策支持。继续降低失业和工伤保险费率,扩大失业保险返还等阶段性稳岗政策惠及范围,延长以工代训政策实施期限。”“继续对灵活就业人员给予社保补贴,推动放开在就业地参加社会保险的户籍限制。”


08

与环境保护、进口贸易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

报告明确:“扩大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范围,促进新型节能环保技术、装备和产品研发应用,培育壮大节能环保产业。”
优化调整进口税收政策,增加优质产品和服务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