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防控期间,侨资企业未采取防控措施导致疫情扩散,是否会因此涉嫌犯罪?
侨资企业未做好必要的疫情防控措施,过失导致疫情传播或重大人员伤亡的,可能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根据:1.《传染病防治法》第12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不得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
2.《刑法》第330条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甲类传染病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例:2020年1月22日,广东省河源市某披萨店的经营者吴某自驾车从湖北省广水市返回源城区后,自觉身体不适,前往医院急诊科就诊。医院迅速将吴某属于疫区返粤人员的信息反馈至社区。社区工作人员前往吴某居所,与其签订了《健康告知书》及《实施医学观察告知书》,要求其停止营业,吴某口头表示同意,但未遵守隔离规定,擅自脱离隔离,并私下经营披萨店直至2月7日凌晨,后其被确诊感染新冠病毒,导致173人被不同程度隔离和401人被医学健康告知,引起新冠病毒传播的严重危险。后经法院审理,认为吴某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罪名成立,判处期有期徒刑十个月。】
3.《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故意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按照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患有突发传染病或者疑似突发传染病而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过失造成传染病传播,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按照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的相关规定。
侨资企业生产经营中,阻挠防疫工作人员对公司开展的检查和其他防控工作,构成犯罪吗?
情节严重的,可能涉嫌构成《刑法》第277条的“妨害公务罪”。
2.《关于依法惩治袭警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一、对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民警实施下列行为的,应当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①实施撕咬、踢打、抱摔、投掷等,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②实施打砸、毁坏、抢夺民警正在使用的警用车辆、警械等警用装备,对民警人身进行攻击的。”
3.《刑法》第277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4.《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5.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一)依法严惩抗拒疫情防控措施犯罪”中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从重处罚。
在疫情防控期间,侨资企业应当严格管理员工,特别是要加强对员工遵守当地政府疫情防控工作相关要求的宣传引导,积极配合疫情预防管控检查措施,防止员工发生妨害公务行为,避免承担刑事责任。
疫情期间,侨资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遭到哄抢物资行为,应如何维护自身权益?
哄抢财物行为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侨资企业可以通过刑事控告的方式维护自身权益。
根据:1.《刑法》第268条规定,聚众哄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中“二、准确适用法律,依法严惩妨害疫情防控的各类违法犯罪(五)依法严惩诈骗、聚众哄抢犯罪”第三款规定,在疫情防控期间,聚众哄抢公私财物特别是疫情防控和保障物资,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对首要分子和积极参加者,依照刑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的规定,以聚众哄抢罪定罪处罚。
侨资企业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应在法律的框架内依法进行维权,避免因维权行为、手段不当,给自身权益造成更大的损失。
侨资企业在疫情期间,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等行为,可能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在疫情期间,侨资企业为了牟取暴利进行哄抬物价,违反国家为预防、控制疫情,对于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相关规定,导致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情节轻微,侨资企业会遭受行政处罚。但如果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它严重情节,则会依照刑法的非法经营罪定罪,侨资企业将面临从重处罚。【例1:2020年1月21日, 天津市某大药房连锁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张某、贾某决定,提高公司下属药店所售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趁疫情防控之机牟取暴利。随后,该公司下属7家药店,大幅提高20余种疫情防护用品、药品的价格并对公众销售,其中将进价12元的口罩提价至128元,将疫情发生前售价2元的84消毒液提价至38元。仅六天时间内,非法经营额达100余万元,严重扰乱当地的防疫秩序。1月27日,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接到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后立案侦查。2月24日,天津市津南区检察院决定对张某等4人以涉嫌非法经营罪批准逮捕。】【例2:2020年1月21日,南京某药业公司医药代表程某某,发现因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需要市面口罩紧缺的商机,从南京某商品批发市场的个体经营户被告人丁某某购入5万余只假冒“3M”牌口罩,通过网络销售给20余家药店,并提供了虚假的检验报告。后经举报,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同年3月,程某某被南京市雨花台区法院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6万元。】
侨资企业应如何做好疫情防控措施避免法律风险?
为防止疫情扩散需要一系列的疫情防控措施,为此各地出台了一系列文件对防控工作提出了很多具体的要求。主要包括:
1.企业要建立疫情防控工作小组,制定疫情防控工作方案;
2.落实好佩戴口罩、测量体温、隔离、清洁、消毒、通风等各项防控措施;
3.发现员工发烧、乏力、干咳或呼吸困难等症状的应急处置预案;
4.准备好疫情防控所需的防护用品,如消毒剂、口罩、防护服、药品等;
5.暂停集体活动和大型会议,提倡分散、错时就餐和错峰上下班,最大限度减少人员聚集;
6.对出现疑似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症状的人员要立即采取措施,防止因疫情导致减员,影响企业安全生产;
7.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各层级要认真履行疫情防控的安全责任,认真开展风险排查,加强现场检查;
8.高度重视教育培训,特别要把疫情防控的有关知识作为培训的主要内容。
全省广大侨界群众和全体侨资企业应当大力宏扬侨界听党话、跟党走的光荣传统,积极响应省委省政府号召,带头学习贯彻包括上述规定在内的各项疫情防控法律法规,做遵纪守纪的模范,做支援抗击疫情的先锋,与全省人民一道为夺取夺取疫情防控的全面胜利而奋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