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是行政责任。《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本法规定,不服从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二)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例:2021年7月31日晚,许某某(女,39岁,南京本市人)在南京市玄武区本人所经营的棋牌室聚集多人打麻将,违反南京市关于“暂停棋牌室等密闭场所营业”的疫情管控规定,引发疫情扩散风险。8月2日,许某某被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二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第一款规定:“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引起甲类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一)供水单位供应的饮用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的;(二)拒绝按照卫生防疫机构提出的卫生要求,对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污水、污物、粪便进行消毒处理的;(三)准许或者纵容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从事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四)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例:2021年7月21日上午,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市禄口街道来到扬州。期间,其未按防控措施要求向所在社区报告,隐瞒行程,拒绝执行县级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扩散传播。2021年7月29日,扬州公安依法对毛某宁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三是民事侵权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规定:“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侨界群众出入境较多,尤应加强国内法律法规的学习,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防止逾越红线触犯法律承担严苛的法律责任。
一是行政责任。在当前全国众志成城防疫抗疫期的关键时刻,疫情谣言信息将会误导公众,制造恐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因此侨界群众个人在网上、侨资企业在相关平台发布或转发相关疫情消息时,必须要核实其真实性,对于非官方途径得知的疫情信息尤其要谨慎。发布或转发不实消息,将有可能受到罚款或拘留的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一)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编造并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而进行传播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暂停其业务活动或者吊销其执业许可证;负有直接责任的人员是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对其依法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
二是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一第二款规定:“编造虚假的险情、疫情、灾情、警情,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上述虚假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例:2021年8月2日15时许,一条内容为“涟水县人民医院有三人被查出患有新冠肺炎被带走隔离,涟水县已经有新冠肺炎患者”的短视频在微信群传播,引发网民关注。警情发生后,涟水县公安局迅速组织警力第一时间开展调查。经查,该信息为虚假信息。目前,犯罪嫌疑人贾某荣因涉嫌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罪被淮安市涟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
对拒绝或者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病人、疑似病人,应如何处理?
《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的,可以由公安机关协助医疗机构采取强制隔离治疗措施。”
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的,如何处理?
在疫情防控期间,故意传播新冠肺炎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
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救治,应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感染新冠肺炎患者或其家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救治,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恐吓、随意殴打医务人员,情节恶劣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借疫情名义,发布虚假广告致使多人上当受骗,如何处理?
假借预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名义,利用广告对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致使多人上当受骗,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以虚假广告罪定罪处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履职的,如何处理?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含在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例:2021年5月31日,广州市荔湾区海龙海龙街居民吉某到疫情防控执勤点,要求离开疫情防控区。现场执勤民警耐心向其解释,要求不能离开疫情防控区,并多次劝阻和警告其不得冲卡。但吉某仍强行冲卡,殴打制止其冲卡的民警和辅警,造成民警和辅警受伤。吉某因涉嫌袭警,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