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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05 本所律师崔保华做客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录音


无权处分人擅自转让他人财产的法律效力

---论物权善意取得制度

 

    南京的章先生通过合法和完备的手续买了辆二手车,在办完了过户手续后,车辆的真主人却通过官司,拿回了车权。作为善意购买人,章先生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呢?

  【(录音)80后的章军是南京一家公司的员工,2013年4月,他因工作需要打算买辆车,但考虑到当时的经济承受能力,他决定先买辆二手雪铁龙小轿车。

  2013年4月18日,章军与南京旧机动车交易中心签订合同,敲定购买 卖主“陈凯”名下的雪铁龙轿车,当时该车的评估价为16.3万元,最终成交价为13万元。当天,章军在旧机动车交易中心依规完税1630元,中心向其出具了二手车销售发票。章军在取得各项交易合法手续后,于当日办理了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为章军所购车辆换发了新车牌行驶证。4月21日,章军按卖主“陈凯”的指定,分两次将13万元车款汇入一个名叫卢磊的银行账户。

  然而让章军蒙在鼓里的是,2014年7月下旬,车主“陈凯”委托律师向南京市旧机动车交易中心和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及车管所发出《律师函》,称因章军取得该车所有人所凭借的卖方手续均系伪造,希望相关部门自查自纠。《律师函》发出后,陈凯未得到满意的处理结果,遂于7月22日以南京市交管局为被告、以章军为第三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陈凯通过这次行政诉讼,最终实现了诉求。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于同年9月3日收回了章军对涉诉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证书,同时将所有权人更正为陈凯。】

    主持人:章军和假车主进行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吗?车辆所有权人再次变更为陈凯,章军可以通过什么方式维护自己的权利?

    崔律师:章军作为善意受让人,其与假车主的交易受法律保护。在行政诉讼不利的情况下,章军可以依据特权法的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权利。

    主持人:这样的结果,章军自然不能接受,他一纸诉状将陈凯告上南京市鼓楼区法院,请求法院判决将涉诉车辆再从陈凯名下转移至自己名下。

    【(录音)在章军诉陈凯一案中,陈凯陈述,该车因自己的父亲与案外他人存在经济纠纷,而于2011年9月10日在南京闻涛公寓小区被对方强行开走,陈凯当时即向辖区公安机关报案,并要求法院调查相应报警记录和询问笔录。陈凯还认为,原告虽有偿支付了相应车辆价款,但其买受行为系他人冒用被告的相关证件并假托被告名义完成的交易,完全违背被告意志。

    原告章先生坚持认为自己是通过市场运作和遵守交易规则并在支付合理价格后,取得被告的车辆,属于他作为“善意购买人”取得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主持人:陈凯认为车辆出售是他人冒用自己的相关证件并假托自己名义完成的交易,违背了自己的真实意愿。章军认为自己是通过合法取得该车辆,是“善意购买人”。

   “善意购买人”是什么意思?到底谁的利益更应该得到保护?

   崔律师:“善意取得制度”是我国物权法规定的一项制度。《物权法》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

    本案中陈凯为汽车的所有权人,假“陈凯”为无权处分人。章军为善意受让人,因为他付出了相应的对价,尽到了应尽的注意义务,汽车也已经交付给了自己,并且过了户。基于物权行为,章军取得了汽车的所有权。

    法律首先要保护的是善意购买人的利益。至于汽车的原所有权人陈凯的权利,可以通过向无权处分人即假“陈凯”进行主张,要求赔偿损失。

    【(录音)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前往接警的鼓楼公安分局江东派出所调取相应材料,并没有发现陈凯2011年对被盗车辆的报警记录。只有陈凯在2014年6月11日1前往该所报警,称其于前一天至车管部门查车辆违章记录时,发现自己名下的雪铁龙轿车已登记至章军名下的报警记录。

   鼓楼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经二手车交易市场与卖方见面,表明购买意愿,卖方持有完成二手车交易所应提供的与车辆所有人登记姓名等相一致的全部合法证件及所售车辆实物,双方都具备完成市场交易的全部条件。即使如被告在庭审中所称卖车的“陈凯”确非被告本人,但在市场工作人员已实际认定此人系车主并准予其进行交易时,原告作为以购车为唯一目的的普通人,对出售人只能作出形式上的核实与判断。原告作为买受人不仅支付了交易对价,而且按照交易要求交纳了税费,因此原告按照市场交易规则取得的所购车辆,在办理了所有权变更登记后,即完全符合物权法上的“善意”取得之定义。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车辆的所有人转移登记至原告章先生名下。】

   主持人:如果陈凯在2011年就发现自己车辆被盗并且报警了,是不是本案的判决结果会发生变化?

   崔律师:如果该车确实是被盗,本案的结果将会发生变化。陈凯可以主张原物返还权。

   《物权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该法律条文是对善意取得制度的补充。如果争议的标的物是遗失物,而不是托付物,即无处分权人对该物的占有不是基于所有权人的委托等行为,则所有权人除了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外,还有另外一种方法维权,即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应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行使此权利。

    当然,原物如果被所有权人追加,那么受让人的损失怎么办?法律规定如果受让人是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遗失物的,则在返还原物时原物的所有权人要向其支付当时受让原物时所支出的费用。原物的所有权人还可以向无处分权人进行追偿。

    因此,本案中如果陈凯确实曾经报过警,那么该车属于遗失物,那么陈凯可以向章军要求返还车辆。因章军是从二手车市场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处购得该车,陈凯在取回车辆的之时,需向章军支付当初的购车款,然后再向假“陈凯”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