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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1 本所律师崔保华做客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录音——车辆过户保险理赔应注意事项


 

   【(录音)2011年12月,南京姑娘小吴以近90万元的裸车价格,购买了一辆保时捷轿车,两年后,她把车子卖给了中年女子陈女士,由于陈女士并没有及时支付购车款,小吴只是让对方在车辆过户后把车开走,并没有办理保险过户手续。没过几天的一个夜里,陈女士的儿子将车借走和女朋友约会,没想到在返程的时候出了事故,撞上了路边的护栏。

  令人诧异的是,陈女士的儿子居然没有及时向保险公司报警,而是将车直接拉去维修。事到如今,小吴决定不卖车了,她垫付了修车的17万元,并在车子修好的当天,让陈女士将保时捷再次过户到自己名下。随后,双方约定由陈女士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保险公司支付理赔款后,陈女士再偿还小吴垫的钱。

    结果保险公司拒绝了陈女士的理赔要求,理由是,陈女士的儿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报险,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都难以确定。保险公司不理赔,陈女士又不愿意拿出钱来,为此,小吴只好将陈女士告上法院,要求对方偿还自己垫付的17万元。】

    主持人:首先请崔律师为我们分析一下,汽车过户但不办理保险过户手续,这里面存在什么样的风险?

    崔律师:通常情况下,汽车过户没有及时办理保险过户手续,原保险合同继续生效,由汽车的购买人承继原合同的权利义务。本案中陈女士承继了小吴作为投保人的权利义务。

    但会存在两种风险:一是原车主即投保人私自办理了退保手续或者没有及时续保,发生事故后将无法获得保险赔偿(因为在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随时解除合同的权利);二是原车主在车辆过户后若导致危险程度增加,并且没有及时履行向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将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意思是若受让人(车辆过户的那个人)经常违章驾驶,开车危险性大,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也就随之增加。若原车主未将危险程度增加的情况告知保险公司,或者保险公司不同意投保人把保险的权利义务转移时,保险公司可以拒绝承担责任。

   [相关法规]《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保险标的转让的,保险标的的受让人承继被保险人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标的转让的,被保险人或者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但货物运输保险合同和另有约定的合同除外。

    因保险标的转让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的,保险人自收到前款规定的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被保险人、受让人未履行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通知义务的,因转让导致保险标的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主持人:在本案中,在小吴不知道的情况下,陈女士的儿子擅自把车开,对小吴而言是否属于一种风险呢?

    崔律师:车子被儿子开走,陈女士应该是知情的,陈女士作为车子的所有人,对车子有管理控制的义务。而小吴已经把车子过户给陈女士,其不再享有车子的所有权。其对车子保险的权利和义务由陈女士承继。正常情况下,陈女士的儿子在发生事故后若能及时告知保险公司,是可以取得适当的保险金的。

    主持人:小吴让陈女士先把车过户回自己名下,再让陈女士去找保险公司理赔,但保险公司拒绝了这样一个赔偿要求,是不是基于被保险人不一致这样的考虑?

    崔律师:其实本案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车辆过户后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二是车辆发生事故后未及时告知保险公司。在本案案情中其实非常明确,保险公司拒绝赔偿的理由是陈女士的儿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没有第一时间报险,导致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都难以确定。这个是保险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为陈女士的儿子未通知保险公司,且不通知是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未通知,导致保险公司未能查看现场,确实损失,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

    主持人:保险公司拒绝陈女士的理赔原因是否合理?

    崔律师:合理。发生保险事故,应当在第一时间通知保险公司,否则可能失去保险金的请求权。

    [相关法规]《保险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录音】(平顶山市民王先生说,2011年12月,他从河南国际汽车贸易有限公司购买了一辆黑色辉腾轿车,今年春节前夕,朋友徐某说想借辉腾车用几天,王先生答应了。车被徐某开走后,一直没有归还。王先生多次催要车辆,但徐某以种种理由推辞,一直没还。王先生说,几个月后,有人告诉我,车已经换了牌照,当时还并没有在意,以为安装的是套牌。后来王先生经过查询,才发现车辆被过户了,并且过给了一个他并不认识的人。王先生说,他与徐某有经济往来,但他本人从未表示过要把车卖给徐某,也未提供办理过户的任何证件,更没有签买卖协议也没有委托他人办理,车是如何被过户的呢?

    眼看自己的车变成了别人的,王先生到当地公安机关和车管所都没有办法查询到车辆过户的相关信息。郑州市交巡警支队督察民警杨警官说,像王先生这样的事,他们一年会碰到两三起,由于法律并未明文规定,办理转移登记时原所有人必须到场,所以车管部门并不负责原车主是否知情,只要材料齐全都可以办理。即使是督查部门介入调查,也是查看相关手续是否齐全、真实,如果手续真实、齐全,那么跟车管所没有关系,车主需要通过其他途径来维权。杨警官专门提醒,登记证书相当于机动车的“户口簿”,一定不能随车存放,否则会留下隐患。

而王先生介绍,因为当时辉腾车的行驶证丢失,他将登记证书放在了车上,连车一起借给了徐某。同时,由于两人有生意往来,徐某很容易获得他的身份证复印件。可能是这两样东西被对方利用,将车辆过了户。)

    主持人:现在王先生要想通过诉讼程序把自己的车要回来,需要如何起诉和举证呢?

    崔律师:本人认为,王先生可以车辆管理行政机关为被告,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车辆过户登记的行政行为,从而将车辆过户回来。行政诉讼的举证责任在行政机关,由其证明自己已经尽到了必要的审查义务。同时,办理转移登记虽未明确所有人必须到场,但若是委托他人代理办理转移登记手续,也应该有一份真实的委托证明。

    主持人:机动车和房产都是公民的大型财产,在过户登记方面有什么不同吗?

    崔律师:有所不同。《房屋登记办法》第十八条规定:房屋登记机构应当查验申请登记材料,并根据不同登记申请就申请登记事项是否是申请人的真实意思表示、申请登记房屋是否为共有房屋、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是否同意更正,以及申请登记材料中需进一步明确的其他有关事项询问申请人。询问结果应当经申请人签字确认,并归档保留。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已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发生转移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自机动车交付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地车辆管理所申请转移登记。

    机动车所有人申请转移登记前,应当将涉及该车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十九条 申请转移登记的,现机动车所有人应当填写申请表,交验机动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所有权转移的证明、凭证;

   (三)机动车登记证书;

   (四)机动车行驶证;

   (五)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监管车辆解除监管证明书》或者海关批准的转让证明;

   (六)属于超过检验有效期的机动车,还应当提交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和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一日内,确认机动车,核对车辆识别代号拓印膜,审查提交的证明、凭证,收回号牌、行驶证,确定新的机动车号牌号码,在机动车登记证书上签注转移事项,重新核发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

    现机动车所有人住所不在车辆管理所管辖区域内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