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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金某经朋友介绍与李丽相识,后逐步发展为情人关系,二人之间发生大额经济往来。后金某报案称,李丽冒充某大领导,以帮助金某亲戚办理刑事案件为由,骗取金某人民币两百余万元。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对李丽采取刑事强制措施。被害人张阳与李丽之间亦存在特殊男女关系,经济往来更是多达数百万元。张阳听说李丽被刑事立案后,也向公安机关报案,指控李丽冒充某大领导诈骗其人民币395万元。
一审判决李丽犯诈骗罪,犯罪数额高达600余万元。获刑13年半。李丽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另行委托崔保华、梁妙君二位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认为,本案中张阳的行为不符合被害人特征,其冒充某大领导的可能性更大!并申请人民法院通知张阳到庭接受询问。二审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意见,本案遂出现重大转机。
以下是《通知被害人出庭申请书》原文(文中姓名、地名及名称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