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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转借,合同无效,可否主张利息?|民事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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余亮为帮助王玲公司周转资金,以自己的名义先后向银行贷款共计85万元,转借给王玲使用。双方约定该笔贷款本金及利息均由王玲进行偿还。但自2024年2月20日王玲归还了2.5万元后,余亮多次催要,王玲再未支付任何本息。
情急之下,余亮找到了崔律师团队,希望能够起诉王玲归还借款并支付利息。本案中,余亮将银行贷款进行转借的行为违法了金融管理法规,借款合同应当无效,但余亮能否向王玲主张利息呢?
代理律师讨论认为:王玲对于案涉借款来源于银行贷款的事实明知,其多次按照银行贷款利息数额向余亮转账,亦认可按照银行贷款本息偿还款项;王玲归还的相关款项直接偿还银行利息,余亮并未从中获利。故此,即便案涉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告王玲仍应向余亮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一是贷款期间内已实际支付银行的利息部分,应当由实际用款人王玲承担;二是贷款到期后未支付的部分,王玲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余亮支付利息。
最终,法院支持了我方全部诉讼请求。以下为该案一审民事代理词(文中姓名、地名及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韩宁宁 裘宋冉


民事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员:
受原告余亮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诉讼。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825000元及相应借款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在案证据显示,被告前后借得原告申请的南京银行贷款55万元、广东银行30万元,共计85万元,并与原告约定上述借款均由被告还本付息,被告已归还2.5万元,尚欠原告82.5万元本金。2024年2月20日,被告最后一次向原告支付利息,此后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再未支付任何本息。被告属于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有权要求被告立即偿还借款本金共计825000元,并承担相应的借款利息(以525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2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以300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1月28日起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
二、即便案涉借款合同被认定为无效,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
在案证据显示,被告自愿承担原告向银行贷款所产生的本息等相关费用,且其自2021年10月22日借得第一笔款起至2024年2月20日间,始终按照相当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标准向原告转账,上述行为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贵院应依法予以认定。
2021年10月22日至2024年2月20日间,被告向原告支付的相关款项直接用于偿还银行利息,原告并未从中牟取非法利益。此外,因为被告未能及时偿还到期款项,原告不得已于2023年10月20日向案外人李某借款周转,后向李某支付利息4200元【详见补充证据清单】。
本案中,被告对于借款合同无效存在较大的过错,其实际使用了案涉贷款,如果允许其不用支付资金占有使用费,则等同于认可其可以从不法行为中获利,这不符合基本法理。原告虽然对借款合同的无效亦存在过错,但原告并未从中获利,不应为被告的不法获利行为买单。故此,案涉借款合同如被认定为无效,被告仍应承担相应的资金占有使用费,该资金占有使用费的标准分两个阶段,贷款期间的资金占有使用费标准应为银行实际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贷款到期后的资金占有使用费标准为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参考附件案例】。故此,本案中被告应承担的资金占有使用费亦应当包括两个部分:一是贷款期间内已实际支付的部分,贵院应依法予以确认,原告无须向被告返还,也不应用于冲抵借款本金;二是贷款到期后未支付的部分,被告应当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向原告支付相应费用。
综上所述,恳请贵院查清事实,依法支持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明都市A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崔保华、韩宁宁
2024年9月20日

附:
一、补充证据清单及证据;
二、《类案检索报告》及相关案例复印件各一份。
类案检索报告

序号

案号

裁判理由

裁判支持贷款期间内的利率

裁判支持贷款到期后的利率

1

(2021)最高法民申6479号:佳木斯恒大伟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佳木斯广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案

“借款关系无效后,恒大公司有权向广元公司主张返还借款本金及资金占用期间的费用。恒大公司主张按照其与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哈尔滨分行约定的“贷款利率上浮40%”标准计付资金占用费,鉴于双方达成借款合意时明知出借资金来源于银行贷款,对借款关系无效均具有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二审法院判令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资金占用费,并无不当。”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或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2

(2022)苏0106民初10272号:黄某、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予返还。被告王某应向黄某返还全部款项,其在借条中自愿承担贷款所产生的本息等相关费用,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性规定,本院依法予以认定。”

银行实际贷款利率

银行实际贷款利率

3

(2023)苏0106民初1567号:焦某某、郑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

“合同无效后,焦某某可向郑某某主张偿还借款本金及相应的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款项出借后,……于2022年11月24日向焦某某偿还2937元后款再履行任何还款义务,焦某某陈述,郑某某的上述还款系按照南京银行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载明的每期应还款金额进行还款,南京银行个人贷款还款计划表载明100000元借款年利率为18%,结合被告的还款情况,郑某某对本案100000元借款南京银行向焦某某收取利息的计算标准知晓的可能性较大,故本院认定双方就本案100000元借款约定利率为年利率18%,该利率标准超过法律规定的最高保护限度,本院依法予以调整至合同成立时即2021年7月20日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标准即年利率15.4%。本院结合被告的还款情况按照年利率15.4%的标准依据先息后本的原则进行计算后,截至2022年11月24日,郑某某尚欠焦某某借款本金77235.09元。

关于焦某某主张的利息问题。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本案中,双方就本案借款未约定逾期利率,焦某某于2023年2月9日结清了其向南京银行贷款的100000元,焦某某主张郑某某自2023年2月9日起向其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郑某某应以尚欠借款本金77235.09元为基数,自2023年2月9日起按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即年利率3.65%向焦某某支付逾期利息至借款实际给付之日止。”

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4

(2021)苏0113民初9470号:刘某、唐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

“根据原告的陈述及提交的证据,原告出借款项中有356000元为金融机构转贷贷款,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故原、被告之间的关于该部分转贷贷款的借贷合同属部分无效,相应的贷款成本由被告承担。借条金额395800元中,对转贷贷款本金356000元、银行利息15624元,被告应当承担还款责任,出具借条后,对于中信银行、南京银行、借呗贷款336000元未清偿所继续产生的利息,本院按各笔贷款的贷款利率标准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其余44176元借款的利息,本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被告在出具借条后支付给原告的4084元利息应当从欠款数额中扣除,据此,被告还需支付原告借款本金380176元、利息11540元,以及本金380176元的后续利息。原告的其余诉讼请求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一、被告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支付原告刘某借款本金380176元、利息11540元,合计391716元,并支付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资金占用费及利息(自2021年10月16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以1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14.6%计算,以200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68%计算,以36000元为基数,按年利率5.88%计算,以44176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

各笔贷款的银行实际贷款利率

各笔贷款的银行实际贷款利率

5

(2020)苏0113民初316号:原告陈屹东与被告周学胜、毕思路、高维民间借贷纠纷一审

“针对争议焦点三,原告共计向被告周学胜、毕思路出借款项合计510.95万元,其中60万元系原告从江苏银行、南京银行和广州银行贷款后转贷给两被告,因原告的行为属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故双方之间就该60万元借款合同应为无效。无效后,原告请求两被告返还60万元借款及按照银行贷款利率支付资金占用费,本院予以支持。经双方对账确认,两被告偿还给原告的款项中489725元系按照上述三家银行贷款所收取的60万元贷款本息计算,由被告周学胜按月转账给原告,原告再偿还给银行,原告自该款项中并未牟利,故该款项直接偿还银行贷款,之后原告以200694元结清了上述银行贷款,该款项理应由两被告支付。”

银行实际贷款利率


6

(2020)苏0115民初11585号:原告张慧林与被告魏秀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本案中原告张慧林从银行获取贷款后将款项转借给被告魏秀军,属于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应当认定该借贷合同无效。合同无效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故魏秀军应向张慧林返还借款本金178000元并支付资金占有损失。关于该资金占有损失,本案中应为从银行贷款后所产生的利息,因双方约定贷款期间产生的利息由魏秀军予以偿还,且魏秀军也确实于2020年10月份前每月向张慧林转账用于偿还当月利息,故对张慧林主张魏秀军每月转账金额高于应还贷款利息的部分累计用于偿还此后产生的贷款利息而非偿还本金,并实际用于冲抵2020年11月当期的贷款利息的意见,本院予以采信。经计算,截止至2020年11月18日,张慧林收到的魏秀军转账金额少于应还贷款利息,剩余部分张慧林自愿予以放弃,视为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行为,本院予以准许。”

银行实际贷款利率

该案原告未主张

7

(2020)苏0116民初6027号:钱梦婷、李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

“对合同无效部分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该规定,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无效部分的借款本金并赔偿利息损失。关于该部分利息,本院酌定为2019年8月19日之前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按照上述计算标准,截止2018年12月4日,被告应支付的利息为766.37元(21000×0.24÷365×33+79000×0.0435÷365×33)。被告于2018年12月5日向原告转账还款10000元,其中的766.37元为支付的截止2018年12月4日的借款利息,9233.63元为归还的借款本金。

综上,……以79000元为计算基数,自2018年12月5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至实际给付之日按照2019年8月20日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8

(2023)苏0106民初15468号:陈某某、宋某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

“原告实际向被告出借款项50万元,被告已经归还42220元。被告最后一笔还款为2023年11月,截至2023年11月30日,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以两笔款项实际出借的时间计算,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损失12255元(4914+7341=12255元),被告已经支付42220元,超出部分29965元冲抵本金,冲抵后剩余本金470035元。故被告应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470035元,并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标准支付该借款本金自2023年12月1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利息损失。”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提交人:崔保华、韩宁宁                  二〇二四年九月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