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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减资只公告未直接通知债权人?股东承担赔偿责任!|民事辩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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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雨参加明都翡翠珠宝有限公司店铺“买金条送苏果卡延期6个月提货”的促销活动,双方约定周雨按约定价格认购黄金(不拿黄金实物),认购期限6个月,6个月后无论市场价如何,翡翠公司均应按约定价格回购金条。但6个月到期后,周雨经多次催要,翡翠公司均拒绝向周雨返还投资资金,周雨只好向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求助。

与有限公司签订合同后发生纠纷,一般情况只能向公司主张权利,不能直接起诉股东。但周雨称翡翠公司的财产可能已经被转移,担心钱款无法执行回来,焦虑万分。代理律师经网上检索并调取翡翠公司的工商内档资料后发现,该公司近期召开股东会通过了减资决议,注册资本由1亿元减为100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减资应通知债权人并进行公告。而翡翠公司虽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发布了减资公告,但未直接通知债权人周雨,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使周雨丧失了在公司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因此股东杨果、胡儒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后代理律师将翡翠公司与翡翠公司的两位股东作为共同被告起诉,法院依法支持了我方的全部诉讼请求,周雨的债权得到了更充分的保障,为日后的顺利执行打下了基础!

编辑:梁妙君 裘宋冉

民 事 起 诉 状


原告:周雨,女,1959年5月2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20XXXXXXXXXXXXXXX
住址:明都市新城区温馨小区10幢一单元3室
被告一:明都翡翠珠宝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XXXXXXXXXXXXXXX
联系地址:明都市新城区南路8号安居园10幢501室
联系电话:025-XXXXXXXX
被告二:杨果,女,1990年8月2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41XXXXXXXXXXXXXXX
住址:明都市新城区南路8号安居园10幢501室
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被告三:胡儒,男,1990年8月12日出生,汉族
身份证号码:340XXXXXXXXXXXXXXX
住址:明都市江南区东路66号8幢二单元801室
联系电话:137XXXXXX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一向原告返还购买黄金本金人民币78210元整,并以78210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5.17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二、判令被告二、三在减资人民币9000万元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上述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三、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一于2023年4月3日签订《参加促销活动协议书》一份,约定原告参加被告一店铺“买金条送苏果卡延期6个月提货”的促销活动,认购金条180克,认购期限6个月。无论市场金价涨跌,期满后被告一按双方约定的锁定金价435元/克(不包含购买工费)进行回收并收取0.5元/克手续费。届时活动到期如金价上涨客户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卖出该笔黄金;届时活动到期如金价下跌,被告一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回收该笔黄金。然而2023年10月2日到期后,被告一未回收并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起诉前经调取被告一的工商内档资料,原告发现:2023年10月13日,被告一的股东即被告二、三召开股东会,通过减资决议,决定被告一减资9000万元,注册资本由1亿元减为1000万元,并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但被告一在减资前未向原告清偿本案所涉债务。
原告认为,双方签订的《参加促销活动协议书》系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被告一作为合同的签订及履行方,有义务依约在扣除手续费后向原告返还投资本金(435元/克*180克-180克*0.5元/克=78210元)。因被告一拖延返还本金,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应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标准为基础,加计30-50%计算逾期付款损失,即按照年利率5.175%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另《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应当自作出减少注册资本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被告一的股东杨果、胡儒(被告二、三)于2023年10月13日作出减资股东决议时,原告对被告一的债权已然形成且已到期,被告一及其股东(被告二、三)未就减资事项直接通知原告,其仅在网上公告的通知方式不符合减资的法定程序,使得原告丧失了在被告一减资前要求其清偿债务或提供担保的权利。该不当减资行为导致被告一的债务清偿能力下降,并导致原告的债权受损,因此原告有权要求其股东在减资范围内对被告一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参见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第11期公报案例:(2016)沪02民终10330号】
综上,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2条之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恳请公正裁判,维护原告合法权益。
此致
明都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周雨

2024年5月20日


附:

1、起诉状副本3份;

2、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