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中,李某(女方)以周某(男方)在协议离婚时隐瞒了公司实际资产状况为由,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离婚协议》第四条第一款中“某化工公司归男方所有”的内容,原一审法院以“双方两次离婚时均约定化工公司归男方所有,故男方的行为不构成欺诈;‘重大误解’的撤销权适用于合同法不适用于婚姻法”等为由,驳回了原告李某的的全部诉讼请求。
一审不利后,李某聘请崔保华律师团队代理本案二审。崔律师仔细分析案情后提出四点代理意见,2021年12月24日连云港中院以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为由撤销了原一审判决,发回重审(详见: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离婚后股权分割案二审代理词|民事辩词)。
重审之一审中,案涉公司股权价值(净资产数额)成为案件的关键焦点。为证明被告出具的多份财务报表的虚假性,代理律师坚持要求人民法院委托第三方对标的公司的净资产进行审计(司法鉴定),并持调查令前往各地海关调取数据;对于代理人无法调取的重庆海关数据,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最终,审计结果验证了原告方的观点——被告提供的财务数据严重缩水!(详见:协议离婚一方隐瞒股权价值,审计一年终查清 !| 民事辩词)。
在主要事实浮现水面的情形之下,如何实现全案反转?代理律师先后两次发表代理意见,以下推送的为该案发回重审《一审民事代理词》全文。
经过近两年的审理,某区人民法院于2023年12月有29日作出判决,认定被告利用自己控制标的公司的优势地位、未如实告知原告标的公司实际资产的价值,致使原告陷入错误认识,构成重大误解,进而对夫妻共同财产作出了违背真实意志的处分,并撤销了原、被告于 2019 年 7 月 12 日签订的离婚协议书中的第四条第 1 款即“某化工有限公司归男方所有”内容;判令被告周某付给原告李某补偿款 13,600,000 元。
李某离婚后股权分割案一审代理词(重审)
本案前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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