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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215 本所律师崔保华做客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录音——女儿不认可母亲代签合同,合同是否有效?


 

  主持人:文青

  嘉宾:崔保华律师

  主持人:随着大家生活水平提高,买房的人也越来越多,房屋买卖纠纷也呈现出多种多样的特点。句容有位母亲,想为自己女儿买套商品房,结果被认定合同无效,这是怎么回事呢?

 

  【(录音)句容母亲高霞有一个独生女儿,今年已经成年。考虑到女儿在句容市区租房生活比较困难,心疼女儿的高霞一直都有一个心愿,就是想着给女儿在句容市区买套房子。今年年初,正在逛街的高霞被开发商销售人员的宣传所诱惑,就跟着销售人员去现场看房。在销售人员的不断劝说下,高霞便以女儿的名义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交纳了首付款10万元,本想给女儿一个惊喜,但女儿得知母亲高霞瞒着自己为她买房的事情后,坚决不同意在该小区买房,并发律师函给开发商,要求开发商返还购房款。可是手握高霞和自己签订的合同,又有10万元首付款垫底,开发商说什么也不同意退房、退款。

    无奈之下,高霞只好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其以女儿商某名义与开发商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并返还购房款10万元。】

   主持人:我觉得在前段时间,买房当中的纠纷在听众的热线咨询中是占了一定比例的,说明大家在购房过程中出现的不冷静和出现的纠纷也是越来越多,那么在纠纷当中我们如何来认定合同的有效还是无效,以及认定买房行为的合法性,我们在节目中也说过一些案例。今天这个又是一个特别的案例,(名义)买房人与实际买房人不是一个人。今天想拿这个和大家说说在买房过程中有哪些需要注意的地方。本案中高霞以女儿的名义买房,她想起诉这份合同是无效的,并且退还首付款十万元。我们先问一下崔律师,我们合同法要求合同成立的条件有哪些呢?

   崔律师: 我国合同法规定合同成立通过要约和承诺方式,要约就是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承诺就是接受要约,同意订立合同的意思。举个简单的例子,咱们使用滴滴打车软件,我们点击了手机上的按键(要约),对方司机也点击了手机上的按键(承诺),这个合同就成立了。更简单点,我们在路边上买杯水,给你三块钱,拿一杯水走,这个合同也成立了。只要我们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具体而且明确了。

   合同法32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自然人签字,法人(如公司等单位)要盖章或者法定代表人签字。这个时候,双方签完字,盖完章后,合同就成立了。但是,一份成立的合同未必立马就生效。

   主持人:一份成立的合同未必立马就生效。这句话我觉得我们接下来时间可以好好探讨一下。究竟什么样的情况,即使这份合同成立了,他不是一份有效的合同。通常情况合同签订后,双方意思达成了,并且作出了承诺。而且像高霞这种情况还付了十万元的首付款。像这种情况,如果没有特别的情形以外情况,她能不能要求撤销这份合同?

   崔律师:我刚才讲,通常情况合同成立了,合同就生效的。合同生效了双方当事人就应当履行这份合同。换句话说,如果我们这份合同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应当履行这份合同。售房人应当交付房并且过户,购房人应当继续支付购房款。当然不能够要求退首付款。不仅不能退,而且还得继续付钱。

   主持人:还得继续履约是不是,这就是我们所说的契约精神。通常我们在很多时候,一些朋友很冲动,付了一大笔费用或者定金后,不想买了。

   崔律师:尤其是定金合同,定金合同一但签订之后,定金罚则还是很苛刻的。支付定金的一方,毁约的,就不能拿回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想履行合同,就要向对方双倍返还定金。

   主持人:本案中高霞有一个特殊的情况,他是以女儿的名义去签订合同。

   崔律师:首先我们来分析一下本案的法律关系。购房合同的相对人是高霞女儿与开发商。合同的签订人是高霞,她以女儿的代理人(身份)来签订合同。但是缺少一份授权委托书。所以这份合同的效力问题大了。通常代理人有代理权,合同是有效的。如果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显然本案中高霞的女儿不仅没有去追认,而且否定了这份合同。因此我们认为,这份合同是无效的。

   主持人:这份合同无效,那么房屋买卖也是不成立的是吗?

   崔律师:它是不生效的。刚才我说了,合同从签字(盖章)后成立。但是不发生法律效力。

    主持人:商品房买卖合同被认定无效的法律后果是什么?

   崔律师: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无效的合同自始是没有法律约束力的。双方不受合同约束。但是合同无效之后产生的负面效果怎么办?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本案中高霞母亲付了首付款10万元。按照规定,是应当返还的。开发商可能产生了一些损失,如房屋跌价、人工成本等。合同无效后双方应当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谁对合同的无效有过错,根据过错大小来承担责任。本案我认为双方都有责任。高霞怎么能背着女儿签订合同呢?开发商怎么能在当事人没到场时签订合同呢?不到场也没有关系,但授权委托书有没有呢?他的身份证明在哪里?一般房屋买卖的授权还需要经过公证的。没有经过谨慎的审查义务,都非常仓促地签订了这份无效合同。所以双方都有过错。

   主持人:也就是按照双方过错的比例去承担各自的责任。

   崔律师:对。

   主持人:案件审理过程中,高某和开发商均认识到自己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存在过错,于是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开发商将购房款8万元返还给了高某。

   崔律师:其实高霞承担了2万元的损失赔偿责任,其余的损失由开发商自已承担。我觉得这种协议是合法的也是合理的。也给双方一个警示与教育。以后不要盲目地仓促地签订这种很可能无效的合同。

   主持人:宣传语(略)

   主持人:现在我们来赶紧请进线上的朋友。喂,你好,这位朋友。

   热线朋友:你好。我有一个房改房,2006年就买这个房了,现在买了十年都没有把手续办下来。

   主持人:中间在哪个环节出现问题了?

   热线朋友:政府互相踢皮球。踢过来踢过去。

   主持人:您这房子有产权单位吗?

   热线朋友:有。原来是无线电公司的房子。现在转到民营企业了。2006年10月份转的。

   主持人:那您是2006年才可以买的房子吗?

   热线朋友:不是,当时我们是因为经济条件不够。2006年4月份申请的。申请时可能单位出了一些事情,就整个集体被隔离了。然后等到2006年8月份他们都出来的时候,它就解散了,就改制了。交给民营企业了。民营企业讲这是国有资产。我们就找到国资委,态度倒是挺好的。但是到房改办、房产局互相扯皮,我们连续跑了十年都没有跑下来。

   主持人:这个房子是什么时候可以买的,其他人有没有买成功?

   热线朋友:我们小区的所有人都买了。现在只有11家因为经济困难,有7家不买了,有4家跟我一样到处上诉要买。我母亲的福利房应该是买的,就是因为政府扯皮,我们老百姓办点事很难。想请求法律帮助。

   崔律师:你好这位先生。您咨询之后,国土局(资委)讲还是可以买的,是吗?

   热线朋友:是的,是我母亲的福利房。

   崔律师:无线电公司仍然认可这是国有资产是吗?

   热线朋友:是的。国资委已经出了文给他,委托他办理。

   崔律师:换句话说,这些房产没有归到企业的名下,是吧?

   热线朋友:是的。

   崔律师:现在你还可以住在里面是吧?

   热线朋友:我母亲住在里面。

   崔律师:现在公租房国家既有法律的规定,更多的是政策性的规定。据我所知,我国公租房带有新准物权的性质。虽然只有名义上的租赁权,但远远超过普通的租赁权。据知,有些公租房是可以有偿转让的,经过产权人的许可的话。按照拆迁补偿条例的规定,如果拆迁的话,承租人可以取得补偿款的绝大部分,约90%左右。所以说,你母亲对房子享有的权利,应该是接近一个物权的权利。你们的差距,就是能否拥有这套房子完全的所有权,对吗?具体的法律规定还不是很明朗。可以继续向产权人主张购房权利,争取政策上的支持。另外,如果这个房屋将来面临拆迁,可以享受类似于被拆迁人的权利。

   主持人:你们有四户买不起来,你们可以共同起诉国土资源局委托的这家企业。

   热线朋友:是的,我们打算联合起来起诉。

   崔律师:可以考虑这个途径。我们讲比较嘛,别人能买,为什么我不能买呢?

   主持人:如果有法律方面问题呢,你不要挂电话,我们请崔律师告诉你具体的起诉方式。

   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三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第二十五条 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第三十二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

    第四十八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在一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被追认之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四十九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第五十六条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第五十七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第五十八条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