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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权异议成立,为当事人赢得“主场”优势|民事辩词

管辖权异议成立,为当事人赢得“主场”优势|民事辩词

 朱敏晨 江宇浩 实战辩词
 2025年10月17日 18: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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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作品   版权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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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语

近日,由我所崔保华主任团队代理的一起北京某科技公司诉北京某信息技术公司的合同纠纷案,迎来程序性胜利。

在接受被告公司委托后,崔保华主任团队并未急于切入实体争议,而是首先对原告提起诉讼的“程序根基”——管辖权,发起了精准挑战。团队敏锐地发现,原告据以起诉的《合作协议》存在重大瑕疵:这份协议上既无我方当事人的公司公章,也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名。在案证据链条中,亦无任何材料能证明我方曾对该协议予以追认。这份真实性、关联性均存疑的文件,根本不足以作为确定管辖权的有效依据。

据此,我们当机立断,向受理此案的北京市城西区人民法院提出管辖权异议。我们认为:在合同本身是否成立尚存巨大疑问的情况下,原告援引“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的主张,缺乏最基本的事实基础。本案依法应适用一般地域管辖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终,法院经审查采纳了我方观点,裁定管辖权异议成立,案件已移送至北京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文地址、姓名及名称均为化名)

责任编辑:朱敏晨  江宇浩


异议书

 

异议人(被告):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城北XX号院XX号楼XX单元XX层。

法定代表人:周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保华、朱敏晨,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住南京市秦淮区太平南路305号江苏饭店7楼南1,联系电话:1380902428813337730913

 

请求事项

将北京市城西区人民法院(2025)京01XX民初第XX号北京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与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移送北京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事实和理由

异议人与原告北京某数字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受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合同对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原告所提交的《合作协议》(落款日期为2023618日)存在重大瑕疵。该协议既无异议人公司公章,也无异议人法定代表人签名,更无授权代理人签名,在案证据亦不能证明异议人对该协议予以追认。鉴于双方无有效书面协议,原告以“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作为合同履行地缺乏事实基础。因此,原告以原告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的主张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依据上述法律规定,本案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即由北京市城北区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所述,异议人认为北京市城西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特向贵院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有管辖权的北京市城北区人民法院审理,恳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北京市城西区人民法院 

 异议人:北京某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诉讼代理人:崔保华、朱敏晨

 

2025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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