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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虽被动履职,仍应确认其行为违法 |行政辩词

行政复议程序中,被申请人虽被动履职,仍应确认其行为违法 |行政辩词

 九州律师 实战辩词
 2025年7月18日 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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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文(文末链接),律师团队获悉江南镇人民政府已启动违建执法程序后,楚水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询问江小贵是否撤回行政复议申请书。律师认为,复议过程中镇政府虽已启动违建执法程序,但距收到《履职申请书》已将近5个月,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间履行法定职责,违法行为已经存在,我方不撤回复议申请,请求确认原行政行为违法。
随后我们收到楚水市人民政府的复议决定,确认江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为违法!
监督行政机关依法履职的程序持续中,欢迎关注本案下一步进展。
编辑:梁妙君,裘宋冉

继续审理要求书

[2025]兴行复第124号


楚水市司法局(行政复议中心):

申请人江小贵与被申请人楚水市江南镇人民政府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一案,贵局于2025年4月2日已受理。2025年4月23日,申请人收到楚水市江南镇人民政府关于履职申请请求事项的《立案通知书》(落款时间2025年4月18日),案号为江南执立(建筑)[2025]第XXX号。近日,贵中心告知申请人,江南镇人民政府已启动违建查处程序,并询问申请人是否撤回申请。

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5日向被申请人的内设机构楚水市江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履职申请材料,该材料于2024年11月25日被签收,至2025年4月18日立案,已将近5个月时间。被申请人现在的立案查处行为无法改变其在法定期间未履行法定职责的事实,且目前案件尚未作出具体的查处决定,申请人决定不撤回复议申请。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不需要撤销或者责令履行的,行政复议机关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三)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责令履行没有意义。”鉴于被申请人已开始立案查处,责令其履行没有意义,恳请贵局作出确认其违法的复议决定。


 申请人:江小贵

代理人:崔保华、梁妙君

 2025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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