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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房改造纠纷中的行政与民事诉讼边界,如何区分?丨行政辩词

危房改造纠纷中的行政与民事诉讼边界,如何区分?丨行政辩词

 九州律师 实战辩词
 2025年7月7日 16: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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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明都市人民政府发布关于明都市危险房屋消险治理专项工作方案,淮水区XX路XX街XX号XX幢XX室(以下简称案涉房屋)属于危险房屋消险治理范围,由光明街道办事处和悦城公司组织实施。

案涉房屋产权人洛羽化认为在危房翻建过程中街道办事处没有考虑到其合法权益,造成其翻建后房屋面积减少,采光,通风极差,而且XX公司在具体实施中未严格按照图纸施工,擅自减少其房屋建筑面积6.78平方米(43.26-36.48),遂将街道办事处与悦城公司诉至法院。

作为街道法律顾问,梁妙君、曾庆栋律师介入本案。二律师认为:一、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在危房重建工程中并未行使行政职能;二、原告的起诉业已超过诉讼时效。庭上,XX公司及街道代理人还原了危房治理过程,释明本案应由民事法律关系调整,而非行政法律关系。

2025年4月29日,法院裁定本案纠纷属于民事争议,不属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驳回原告洛羽化的起诉。

以下为《行政诉讼代理词》《行政答辩状》及部分判决书截图。

(下文姓名、地址、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梁妙君 曾庆栋 崔峻 裘宋冉

行政诉讼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受明都市淮水区人民政府光明街道办事处(以下简称“光明街道”)委托,经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指派,由我们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出庭参加诉讼。现就本案事实与法律,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纳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投诉协调机制;(三)负责村镇建设规划用地、规划设计环节初审工作;(四)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及时对危险房屋治理消险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南京市城市危险房屋消险治理专项工作方案(2019-2021年)》第三条第三款规定:“……街道办事处具体负责组织实施辖区内危险房屋治理工作,按要求对危险房屋进行全面摸底清查,做好群众工作,有效发挥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作用;对尚未治理的危险房屋建立常态化的巡查机制,落实专人进行巡查,建立健全工作档案。”

案涉房屋建成后,洛羽化对房型不满意,拒收房屋,并多次到光明
街道、XX巷社区反映问题。街道、社区积极做好洛羽化接待工作,并安排专人做好接待记录工作,梳理其相关问题诉求,并及时反馈给第三人明都XX房产经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经XX公司协调处理,洛羽化于2021年5月缴纳建设成本分摊费,于8月正式入住案涉房屋。

根据上述规定及事实,光明街XX号XX幢危房重建启动后,光明街道已尽责做好群众工作,并未实施行政行为,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综上所述,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原告洛羽化的起诉业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贵院依法驳回原告起诉。

此致

明都淮水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梁妙君 曾庆栋


行政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明都市淮水区人民政府光明街道办事处,住明都市淮水区光明XXXX居一楼。

负责人:武韬明都淮水区人民政府光明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梁妙君律师,曾庆栋律师,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 

原告洛羽化明都淮水区人民政府光明街道办事处危房重建补偿一案,针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被告在危房重建工程中并未行使行政职能

本案应受民事法律关系调整。2019年4月,XXXXXX幢经明都市房屋安全鉴定处鉴定为D级险房经三分之二以上住户同意启动危房重建程序。XX街XX号XX幢危房重建程序启动后,XX街XX号XX幢26户业主(包括101号房屋产权人原告和晨理茹)委托明都JH三五二一特种装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五二一公司”)代为办理危房治理的相关事宜,三五二一公司享有转委托权。2021年7月12日,三五二一公司转委托明都XX房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代为办理事宜如下:“1、代为申请拆除重建、负责办理项目立项、险房重建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相关手续、产权登记等相关事项、签署相关文件、合同等工作(包含工程各项招投标、施工许可、质安监申报);2、代为负责现场安全围挡、警示灯安装、24小时现场看管值守;3、代为负责险房重建建筑工程的室外地质勘探、入户测绘等基础资料成果取得和施工图纸设计;4、代为负责房屋交接拆除工作(包括水、电、气表的拆除与相关单位的协调及手续办理);5、代为负责因杆线迁移与供电、弱电部门的协调及手续办理,以及其附属设施的施工;6、代为负责房屋按照“三原”原则的重建施工,并行使建设方(甲方)的权利和职责;7、代为负责重建房屋竣工验收移交的手续办理;8、代为行使与XX街危险房屋治理相关其他事宜。”上述委托于2019年9月XX日在明都市XX公证处进行公证。据此,有关案涉房屋的重建事宜属于原告与三五二一公司之间的委托合同法律关系,系民事法律关系。

(二)被告在危房重建中并未实施行政职能。根据《明都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第十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XX街XX号XX幢危房重建启动后,被告的法定职责已履行完毕,不再行使行政职权。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二条和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案不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原告的起诉业已超过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若原告认为被告行使行政职能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案涉房屋于2020年8月竣工,而原告于2024年9月起诉,已然超过行政诉讼诉讼时效,应裁定驳回其起诉。

综上所述,被告的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原告的起诉应被驳回。

此致

明都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明都市淮水区人民政府光明街道办事处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附:

一、答辩状副本1份;

二、证据清单及相关证据2

三、相关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十二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下列诉讼:(一)对行政拘留、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罚款、警告等行政处罚不服的;(二)对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对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强制执行不服的;(三)申请行政许可,行政机关拒绝或者在法定期限内不予答复,或者对行政机关作出的有关行政许可的其他决定不服的;(四)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关于确认土地、矿藏、水流、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五)对征收、征用决定及其补偿决定不服的;(六)申请行政机关履行保护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拒绝履行或者不予答复的;(七)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经营自主权或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农村土地经营权的;(八)认为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者限制竞争的;(九)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十)认为行政机关没有依法支付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会保险待遇的;(十一)认为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未按照约定履行或者违法变更、解除政府特许经营协议、土地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等协议的;(十二)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其他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

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南京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

第四条 房屋所有权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房屋所有权人与使用人、管理人不一致的,使用人、管理人应当合理使用房屋,并依法承担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权属不清的,使用人、管理人为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

第十条 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承担下列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一)按照规划、设计的要求和房屋权属证明记载的用途合理使用房屋;(二)检查、维修房屋,及时消除房屋安全隐患;(三)防治白蚁;(四)按照规定委托房屋安全鉴定;(五)治理危险房屋;(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责任。

房屋使用人、管理人应当配合房屋所有权人履行房屋使用安全责任。

第五十七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辖区内履行下列职责:(一)协助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开展房屋使用安全日常管理工作;(二)将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纳入物业管理联席会议,建立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投诉协调机制;(三)负责村镇建设规划用地、规划设计环节初审工作;(四)开展房屋安全巡查,及时对危险房屋治理消险情况进行监督,建立房屋安全管理档案;(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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