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语:
书接前文链接,某银行于2023年12月起诉,要求李某、陈某母女以名下房产对张某巨额债务承担担保责任,在我方强势抗辩之下,银行于2024年3月撤诉 ;未料,某银行在没有新事实与理由支撑的情况下,不依不饶,又挑起第二波诉讼。
此案属于典型刑民交叉案件,对此,律师团队从程序与实体两方面据理力争:程序上,案件涉嫌贷款诈骗等多项刑事犯罪,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实体上,房产共有人陈某系精神三级残疾,不具备处分财产的能力,其在担保合同上签字的行为无法律效力;而另一共有人李某(陈某之母)更无权单方处分共有财产,该担保合同应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鉴于能否刑事立案存疑,为确保诉讼结果有利,我们向淮河区法院申请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经鉴定、开庭等一系列法定程序,最终法院判决宣告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据此,陈某在抵押合同上的签名自然无效,其母李某作为共同共有人对共有房产的处分行为亦无效。
(此案正在审理中,我们静候正义的最终裁决。)
编辑:朱敏晨、裘宋冉
申请书
申请人:李某,女,1968年9月8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XXXXXXXXXXXXXXX,住明都市淮河区安宁街1栋201室,联系方式:XXXXXXXXXXX。
委托代理人: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律师、朱敏晨律师。
被申请人:陈某,女,1994年6月19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320XXXXXXXXXXXXXXX,住明都市淮河区安宁街1栋201室。
请求事项
1、请求贵院依法宣告被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2、请求贵院依法指定申请人为被申请人的监护人。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陈某患精神疾病多年,长期接受药物治疗及精神专科诊疗。其持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证号:320XXXXXXXXXXXXX,发证单位:中国残疾人联合会)明确载明其残疾类别为精神残疾,残疾等级为三级。
根据明都脑科医院出具的门诊病历及病程记录,被申请人表现为“与他人无交流、不言语、时有自笑、长时间低头发呆”等症状,符合精神分裂症的临床诊断标准。其长期处于无法正常认知、表达及控制自身行为的状态,日常生活完全依赖于申请人的照料。作为被申请人的母亲,申请人多年来一直承担着实际的监护责任,并作为其《残疾人证》载明的唯一联系人。目前,被申请人在明都某疗养中心接受精神障碍及智力障碍方面的康复治疗,并定期在明都脑科医院进行复查。为控制病情,被申请人需要持续服用治疗精神疾病的药物(如利培酮、马来酸氟伏沙明、氯氮平、阿立哌唑等),但病情仍时有波动。
因被申请人无法辨认自身行为及后果,为保障其人身、财产权益,避免其因无民事行为能力状态遭受侵害,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四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宣告被申请人陈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申请人为其监护人。
此致
申请人:李某
2025年3月19日
附:
1.证据清单及证据一份;
2.律师委托手续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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