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文青、徐凡
嘉 宾:崔保华律师
时 间:2023 年11月03日 9:20--9:35
频 率:FM106.9
政风行风热线节目组_23年11月03日,实战辩词,13分钟
2021年4月,江苏南京的曹女士在平江府路的一家金吉鸟健身办了5万块钱的会员卡,用到还剩25,000的时候,金吉鸟健身倒闭了,现在转为了鲲鹏健身中心。在鲲鹏健身中心的一位教练的怂恿之下,交了3750的所谓的“保证金”,希望能够退回原来25,000在金吉鸟健身的费用,可是到现在只退回了2000多块钱。
曹女士与鲲鹏健身中心沟通无果后,于2023年11月2日向政风行风热线寻求帮助,政风行风热线连线到了秦淮文旅局体育发展科的一位伍先生,伍先生给了一个非常明确的答复:金吉鸟健身早就已经进行了破产清算,秦淮文旅局体育发展科已经无法再监管荆棘鸟的退费问题,建议曹女士走法律途径。2023年11月3日,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崔保华主任受邀参加南京新闻综合广播FM106.9政风行风热线节目,就企业破产债权申办相关法律规定进行解读,同时连线为广大听众答疑解惑。
主持人文青: 节目一开始,我们先来关注一位曹女士向我们反映的问题,曹女士说自己原来在平江府路的一家金吉鸟健身办了5万块钱的会员卡,用到还剩25,000的时候金吉鸟倒闭了,现在转为了鲲鹏健身中心。他们又在鲲鹏健身中心的一位教练的怂恿之下,交了3750的所谓的保证金,希望能够退回原来25,000在金吉鸟健身的费用,可是到现在只退回了2000多块钱。曹女士觉得这个问题,跟他们沟通无果,于是向我们进行了反映。昨天我们也连线到了秦淮文旅局体育发展科的一位伍先生,伍先生给了我们一个非常明确的答复,那么他说金吉鸟早就进行了资产清算。他们已经无法再监管金吉鸟的退费问题,所以建议曹女士走法律途径,也和曹女士进行了沟通。我们先来联系一下曹女士,您好。曹女士: 是的,跟我联系了,他们跟你说的一样,就是走法律途径。他说只有走法律途径了。现在我有个疑问,如果走法律途径的话,就是原金吉鸟他现在不是已经破产了吗,我钱是交到金吉鸟的,如果走法律途径,我就不知道是,告金吉鸟还是告鲲鹏,3750是交给鲲鹏的,5万块钱交给金吉鸟的,我怎么走法律途径,这是个问题。
主持人文青: 接下来时间我们就和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的崔保华律师进行电话连线,我们也请崔律师在法律角度给您一个专业而客观的解答。我们请进崔律师电话,崔律师你好。
主持人文青: 刚才曹女士也反映了,他觉得现在也是通过法律途径希望能够得到解决,但是对于一家已经破产清算的公司来说,是不是就意味着曹女士即便去起诉,或者是可能现在连起诉都没法起诉了,就即便能起诉的话,这个钱是不是已经要不回来了?
崔保华律师: 是的,他现在这个问题还是比较困难的,根据我们国家《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的申报期限内来申报债权,那么申报债权的期限根据人民法院来确定,一般的是受理破产之后30天到三个月。本案中,债权申报的期限显然已经过去了,那么错过了债权申报期限之后怎么办呢?根据《破产法》56条的规定,如果债权人没有在债权申报期限之内来申报的话,如果说在破产终结之前,可以补充申报,而现在已经破产终结了,补充申报的机会也已经失去了。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就不能够来行使就是债权申报的权利了,债权申报的权利它已经丧失了。那么我们下一个问题就是破产终结之后,他有没有办法来维权?从法理上说曹女士的实体权利并未丧失,只不过,是他通过破产程序,正常的破产程序来实现自己债权的这个权利,目前是无法实现的,或者是难以实现的。那么下一步从理论上说,一是要看能否发现新的财产,债务人,金吉鸟公司有没有新的财产被发现的,如果说有新的财产发现了,可以再次启动财产的分配程序,那么曹女士可以参与分配。主持人文青: 其实能听出来崔律师说的比较简单,简单总结成一句话,现在曹女士你已经失去了所谓的破产清算的这样跟他去要钱的权利了,但是如果说将来你发现他有新的财产,你可以去进一步的主张,但是你要发现这个财产其实这种几率和可能性是微乎其微的。崔保华律师: 很小,很小,因为人民法院的破产程序进行这么长时间,如果能够发现破产财产的话,基本上都能发现。崔保华律师: 那么曹女士可能很关心另外一个问题,而自己没有能够申报,这个责任在谁?主持人文青: 他也说了,我其实根本都不知道破产清算的程序正在进行,我当然是没办法去主张自己的权利,就像这样的破产清算如果正在进行的时候,我们怎么能知道,或者说我们怎么能够及时的把自己也加入到清算的当中去。崔保华律师: 根据《企业破产法》的规定,那么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后,他首先要依照本法的规定来告知已知的债权人,就是破产裁定作出之日起10天之内,先通知已知的,已经知道的债权人,然后再予以公告,就是针对那些广泛的不知道的债权人,进行公告。那么,就是曹女士到底属不属于已知的债权人?我们认为,个人理解为,作为债务人金吉鸟公司来说,或者说金吉鸟公司跟它相关联的,他们的分支机构来说的话,应当是知晓曹女士是他们的债权人,也就是说曹女士购买的消费券没有消费完,那么公司就已经停止经营了,那么曹女士应该属于已知的债权人,那么既然属于已知债权人,那么原公司的股东或者相关的管理人员对吧?有没有及时的把这些信息告知人民法院,或者告知我们破产财产的管理人,破产管理人,那么如果没有告知的话,是否应当尽到,是否应当承担责任,我觉得这是一个问题。其次如果已经告知了人民法院,人民法院也告知了我们破产管理人,那么在破产程序中,既然已经知道曹女士是债权人,为什么没有直接的告知,是不是,那么破产管理人有没有责任,我们提出的问题在这。当然具体的说曹女士她的这个购买消费券的过程,有没有相关的财务登记,要根据具体的情况来进行分析。主持人文青: 也就是说有几种途径,一种就是金吉鸟主动告诉法院说我还欠曹女士25,000块钱,这时候法院就能够发现曹女士了。还有一种情况,金吉鸟压根就是一笔糊涂账,他根本就没有说有这么多的债权人怎么办?崔保华律师: 我估计可能是一本糊涂账,就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供信息。
主持人文青: 公告的方式的时候,这时候曹女士又没有发现这个公告的时候,那就有可能错过他清算的程序,就是这样一个原因。所以曹女士你可能对于金吉鸟健身中心的25,000块钱的追索的权利是保有的,从法律上来说您是有这个权利的,但是实际上你可能这个钱要不回来,至于您提到的给鲲鹏交了3750的保证金,他说能保证帮你要回25,000,如果要不回来我就退你钱,这个你可以去和鲲鹏沟通。崔保华律师: 这个信息,我还才知道,还有人,还有一个鲲鹏是有担保是吗?主持人徐凡: 应该这么说,我来跟崔律师说一下,曹女士在金吉鸟健身的时候,他有一个教练,教练在金吉鸟倒闭之后,就转到了鲲鹏健身馆去工作,那么他跟曹女士说你到鲲鹏来交3750块钱,我帮你要回,原来你的25,000。他说了这样的话,那么曹女士就信以为真了,就把这个债务危机越搞越大了,本来25,000没要回来,他又花出去3750 ,这个钱花出去之后并没有要回25,000,现在想要3750她都没能全要回来,这个就变得很糟糕了。崔保华律师: 那么这个教练,后来到了鲲鹏了,对曹女士做出了一个承诺,有没有相关的证据能证明,特别是有没有书面的这样的保证的承诺?主持人文青: 你的收据上我们明确看到的是,只有上面明确表示说你在金鸡鸟剩余课程价值25,000,现交15%的转会费用,周期2~3个月在鲲鹏健身,如果转会成功费用返还,如果是转客终止的话,就退还你3750,而你们其中并没有就这个25,000是不是要要。主持人文青: 收据当中没有关于25,000,它由鲲鹏帮你向金吉鸟索取的字样。曹女士: 当时给我们的,去跟他承诺我们的就是这样的,要不然我要交3750干嘛?主持人文青: 我们能够看到的,我们对于这份理解的是什么?你转了一个课程去鲲鹏,鲲鹏接收你转客的周期是2~3个月,也就是3750是仅针对于转客周期2~3个月进行使用的,如果没有去使用,他把3750退给你,如果去使用了,转客成功了,3750就收回来了。这是我们对于你提供的这份。主持人徐凡: 最好我建议曹女士,把你认为有的书面承诺和那些收据,所有的能拿得出来的证据去交给崔律师,让他判断一下能做点什么,好吧。主持人徐凡: 待会我们把电话挂了之后,编导会把崔律师的电话留给你,也把你的电话留给崔律师,你们一起来联系,因为我们就桥梁打成了,那就是我们的工作。主持人文青: 对,就是曹女士我们说实话也是提醒您吧,以后消费还是要谨慎。虽然可能您觉得我是要长期健身,但是长期办一张超过三个月以上的健身卡的话,那么,多次,无论是体育发展科也好,还是文旅局也好,还是商务局也好,还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也好,都提醒大家一定要谨慎。我们也是给您这个建议好吗?
《企业破产法》
第十四条 人民法院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
通知和公告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名称或者姓名;
(二)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的时间;
(三)申报债权的期限、地点和注意事项;
(四)管理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及其处理事务的地址;
(五)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者财产持有人应当向管理人清偿债务或者交付财产的要求;
(六)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时间和地点;
(七)人民法院认为应当通知和公告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