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文(文末链接)。因邻居未经规划许可擅自建设,影响自己正常出行,江小贵向江南镇政府投诉无果,遂委托崔保华律师团队帮助维权。律师团队依法向江南镇政府提交履职申请。但在法定的60天内,被申请人既未执法也无答复。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法定职责的案件,需要先申请行政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律师团队遂代理江小贵向楚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要求责令江南镇人民政府履行法定职责,对违法建设行为进行查处。市政府依法受理。
近日获悉,江南镇政府已启动违建执法程序。欲知本案后情,请持续关注公众号实战辩词。(下文人名、地名、名称均为化名)
编辑:梁妙君 崔峻 陈静远行政复议申请书
申请人:江小贵,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XXXXXXXXXXXXXX,住址:江苏省楚水市江南镇XX村XX二组XXX号。
法定代理人:江小君,男,江小贵之子,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XXXXXXXXXXXXXX住址:南京市XX区紫竹林XX号X幢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89XXXXXXXX。
被申请人:楚水市江南镇人民政府,地址:楚水市江南镇XX路XXX号,负责人:王稻,联系电话:05XX-XXXXXXXX。
第三人:何小话,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10XXXXXXX ,住址:江苏省楚水市江南镇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130XXXXXX。
第三人:何小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10XXXXXXXXXX,住址:江苏省楚水市江南镇XX村X组XX号,联系电话:131XXX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责令楚水市江南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职,对何小话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自住房,且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江小贵系楚水市江南镇XX村人。申请人与丈夫江短无(已故)在XX村建有一幢老屋,老屋巷西有两邻居分别为何小话(男61岁)、何小星(男83岁)。其中,何小话于2024年1月至今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自住房,且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直接占用公共巷道,造成申请人家大门口变窄,影响申请人及其他邻居出行(详见证据)。另何小星私自将自己的宅基地一半的面积出售给何小话,何小话于2024年8月13日已建成围墙,造成宅基地面积严重超出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向江南镇主管部门举报,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相关部门派员(徐大君、章西)到现场执法未果。《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一款规定:“ 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第六十四条规定:“第六十四条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的影响的,限期改正,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响的,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未按规划审批程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村庄、集镇规划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影响村庄、集镇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以罚款。”“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乡级人民政府可以依照前款规定处罚。”何小话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而翻建房屋的行为已构成行政违法,应依法纠正并处罚。根据《泰州市兴化市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2021年2月7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乡镇(街道)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的通知》、2021年11月30日《市政府关于印发《兴化市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目录》的通知》及附件2《兴化市乡镇(街道)权力事项清单目录》的相关规定,关于“对农村居民未经批准或者违反规划的规定建住宅的处罚”“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逾期不改正的拆除”的权力事项已移权至兴化市乡镇(街道)。
2024年11月2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内设机构楚水市江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邮寄履职申请材料,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1.请求对第三人何小话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自住房,且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拆除违法建设;2.按有关行政法规对第三人何小星、何小话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有关处罚结果书面反馈给本人;3.如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或采取相应强制措施。”,该履职申请材料于2024年11月26日签收,至今已3个多月,但被申请人并未依法履职,更未给予任何答复。
依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三条、第六十六条和《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申请人现申请行政复议,请求责令楚水市江南镇人民政府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特此申请!
此致
楚水市人民政府
申请人:江小贵
法定代理人:梁妙君 崔保华
附:
一、行政复议申请书副本1份;
二、证据清单及证据材料复印件2份。
以下为受理通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