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江小贵系楚水市江南镇XX村村民,其与亡夫原有房屋的相邻巷道被第三人何小话违法占用建房,导致通行受阻。2024年8月9日江小贵向江南镇主管部门举报,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相关部门派员(徐大君、章西)到现场执法,后不了了之。邻里之间矛盾日益加剧,江小贵的法定代理人江小君向我所崔保华律师团队咨询。律师团队分析,其一,相关建设未办理合法规划手续,属于违法建筑,执法机关应依职权予以拆除;其二,何小话的建设行为影响到江小贵房屋的通行权,江小贵有权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职。以下为《履职申请书》,欲知案件发展,请持续关注。(下文人名、地名、名称均为化名)履职申请书
申请人:江小贵,女,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XXXXXXX,住址:江苏省楚水市江南镇XX村XX二组XX号。
法定代理人:江小君,男,江小贵之子,居民身份证号码:3212XXXXXXXX住址:明都市XX区绿竹林XX号X幢X单元XX室,联系电话:189XXXXXXX。
被申请人:楚水市江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地址:楚水市江南镇XX路。
第三人:何小话,男,19XX年X月X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10XXXXXXX ,住址:江苏省楚水市江南镇XX村XX组XXX号,联系电话:130XXXXXX。
第三人:何小星,男,19X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3210XXXXXXXXXX,住址:江苏省楚水市江南镇XX村X组XX号,联系电话:131XXXXXXX。
请求事项
1.请求贵局对第三人何小话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自有住房,且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的行为进行立案查处,依法拆除违法建筑;
2.按有关行政法规对第三人何小星、何小话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有关处罚结果书面反馈给本人;
3.如贵局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其他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相应处罚或采取相应强制措施。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江小贵系楚水市江南镇XX村人。申请人与亡夫江短无在XX村建有一幢老屋,老屋巷西有两邻居分别为何小话(男61岁)、何小星(男83岁)。其中,何小话于2024年1月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翻建自住房,且未经验线擅自开工,直接占用公共巷道,造成申请人家大门口变窄,影响申请人及其他邻居出行(后附照片)。
另何小星私自将自己的宅基地一半的面积出售给何小话,何小话于2024年8月13日已建成围墙,造成宅基地面积严重超出国家和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
申请人于2024年8月9日向江南镇主管部门举报,2024年8月13日上午9时许相关部门派员(徐大君、章西)到现场执法未果。故申请人申请贵局依法履行法定职责。
特此申请!
此致
楚水市江南镇综合行政执法局
申请人:江小贵
委托代理人:梁妙君 崔保华
附:
一、江小贵残疾证、身份证复印件,家庭户籍证明,江小君身份证复印件;
二、现场照片及说明;
三、法律规定
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
第六十五条 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2.《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
第四十二条 农村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交宅基地使用证明或者房屋权属证明、村民委员会意见、新建住宅相关图件等有效证明文件,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农村村民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农村集体土地上自建住房的,应当由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其需要提供的材料和办理程序,按照前款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在三十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四十四条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进行验线。未经验线,不得开工。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的规划验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
第四十八条 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就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产权登记机关不予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规划条件确定应当同步配套建设的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单位应当一并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实。未申请核实或者经核实不符合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进行核实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经依法取得相应测绘资质证书的单位测绘的竣工图等资料。
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农村村民自建住房,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进行核实。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建设项目的有关竣工验收资料。
第六十四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3.《泰州市城乡规划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农村村民利用农村集体土地,申请办理个人建房手续时,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房申请书;
(二)户籍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三)宅基地使用证明、房屋权属证明;
(四)拟建新房位置示意图;
(五)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或涉农街道办的意见;
(六)危房翻建的,应当提供危房鉴定单位出具的危房鉴定书。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历史文化街区内的危房翻建,还应当提供文物保护部门的审批材料;
(七)拟建房屋与相邻建筑毗连或者涉及到公用、共用、借墙等关系的,应当取得相邻建筑所有权人的书面同意。
第三十六条 农村村民提交的个人建房申请材料齐全的,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应当于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将审查意见和申请材料报送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乡规划进行审查,并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准予核发或者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决定。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委托镇人民政府、涉农街道办事处组织农村村民个人建房现场验线和规划核实。
第五十四条 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对本辖区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违法建设行为,应当及时依法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制止,并配合市城乡规划部门予以处理。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本区域内违法建设行为的,有权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镇人民政府报告。
第五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就涉及其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要求向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市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市城乡规划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受理、查处。
第五十八条 未经验线,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擅自开工的,由市城乡规划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二条 在市、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村庄建设用地范围内,未依法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第六十三条 市城乡规划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市人民政府可以责成市城市管理部门、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4.《泰州市农民集体所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试行)》
第十七条农村居民可依法将宅基地连同地上建(构)筑物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申请宅基地条件的其他农户,但不得转让给非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农民宅基地实际占用面积超过标准的部分,转让时应按规定向农民集体土地所有者缴纳土地流转收益。凡农村居民已出租房屋及其宅基地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