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系列之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二)》于2024年11月25日公布,自2025年2月1日起施行。《解释(二)》重点解决了夫妻间给予房产、父母为子女婚后购房出资、违反夫妻忠实义务将夫妻共同财产赠与他人以及抢夺、藏匿未成年子女等人民群众关心的审判实践疑难问题。为帮助大家学习掌握新解释的基本精神,我们采取以案说法的方式,将枯燥的条文转化为一个个生动的案例,让您一看就懂,一学就会。
编辑:梁妙君 裘宋冉
案例四:夫妻一方直播打赏主播,离婚时另一方能否要求对打赏方不分或少分财产?
花某与牛某为夫妻关系。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牛某未经花某同意擅自变卖三套夫妻共有房屋,房屋出售最终收益共计1500余万元。在房产变卖后,牛某曾动用几百万元的巨资去打赏网络直播节目中的女主播,多次至澳门赌场参加赌博。花某遂请求判令牛某擅自出售多处夫妻共同房产所获收益全部归小花所有。
问:案涉出售夫妻共同财产的收益如何分割?
答:牛某应在房产转让款范围内对小花作出经济补偿,且房产转让款分割时,大牛应适当少分。
审理法院认为,牛某为满足赌博、直播打赏等不正当需求,未经花某同意变卖多套夫妻共同房产,转移、挥霍转让款,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权益,花某因此诉求婚内财产分割,牛某应在房产转让款范围内对小花作出经济补偿,且房产转让款分割时,大牛应适当少分。最终法院判决牛某支付花某经济补偿款900万元。
法律规定:《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二》第六条 夫妻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在网络直播平台用夫妻共同财产打赏,数额明显超出其家庭一般消费水平,严重损害夫妻共同财产利益的,可以认定为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六条和第一千零九十二条规定的“挥霍”。另一方请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或者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请求对打赏一方少分或者不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