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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之“当场”,不限于违法的“现场”|政府法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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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7日,某街道根据线索得知,1号路附近有人乱倒污水。街道执法人员于当日调取了监控录像,锁定居民柏某于前一日(9月6日)在此实施了乱倒污水的违法行为,遂依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规定,按照简易程序处理,对柏某开具了《当场处罚决定书》。柏某对处罚提出异议。在确认行政处罚的合法性时,存在一个争议性问题:处罚并非在违法行为实施的“现场”作出,能否按简易程序处理,次日作出处罚决定是否属于“当场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条文明确规定了,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后果轻微的行政违法行为,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那么“当场”是否是指违法行为实施的“现场”呢?
  律师给出的答案是: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之“当场”,指处罚决定作出之“当场”,不限于违法行为实施的“现场”。

  2024年江苏省交通运输厅官网的法律知识问答板块给出了明确答案:当场处罚的“当场”是处罚的“当场”,即当着当事人的面作出处罚决定,而不是必须是违法的“现场” 。
  “当场处罚”强调的是程序上的简易化。与普通程序相比,具有无需立案、口头告知、即时听取陈述申辩、无需审批、可以使用预订格式的处罚文书、事后备案等程序上的简化,目的就是提高行政效率。例如:某人驾驶违法超限车经过超限检测站,被执法人员现场拦停,可以当场做出罚款2000元的处罚,这是在违法现场实施当场处罚。如果没有交通执法人员在现场执法,但被公路超限不停车称重检测“非现场执法”电子抓拍记录,违法人员到交通执法部门后,执法人员依然可以下达当场处罚决定书,对其罚款2000元,而无需经过立案、告知、审批等一般程序。

  这一观点在司法实践中也得到了印证。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5)豫行申768号行政裁定书中也载明:“关于行政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规定,适用简易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须同时符合“违法事实确凿”“有法定依据”及“符合法定处罚种类和幅度”等条件,其中“当场作出”既包括违法行为发现当场,亦包括事实查明后及时作出处理决定的程序要求。该案中,申请人车辆逃避检测的违法行为已于2023年12月3日由电子设备记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某市交通运输局于2024年8月8日通知申请人到场,经出示影像资料、告知事实及依据后,申请人无异议并接受处罚,该局随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符合简易程序的适用条件。”
  综上所述,简易程序行政处罚之“当场”,不限于违法行为实施的“现场”,亦包括事实查明后及时、当面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现场”。本案中,居民柏某乱倒污水的违法行为已被9月6日的监控录像记录,某街道于9月7日上午调取录像后按照简易程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并无不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