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持人:文青
嘉宾:崔保华律师
我们日常生活当中,体检的方式通常有两种,一种是住院体检,一种是门诊体检。南京有一位邱女士,她原以为这两种方式的区别在,一个是体检项目多寡,另一种在于报销比例的不同。所以她在得了胃病的时候,为了能全面检查身体,她就申请了住院体检。然而,邱女士未曾预料,这次“体检”经历,竟会威胁到自己购买的一份保险。这到底是什么回事呢?这份有瑕疵的保险单,保险公司他可以不认可吗?在今天的以案说法当中,我们将会和各位来说说,投保人告知义务到底该如何界定?走入今天的,以案说法。
(录音)【邱女士有朋友,从事保险工作。那时,她业务量告急。而邱女士,也决定购买一份保障。于是,她便决定为朋友“江湖救急”。
“金世福终身寿险”是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推出的产品。它的保障范围,涵盖意外伤害、重症医疗等多个方面。不过,这款保险入保严苛。邱女士按照他们的要求,先到指定医院检查了身体。报告结果很理想,她于2013年10月顺利领到了一纸合约。
进入2015年后,邱女士说自己时常感觉不大舒服。去年5月,她的母亲因病住院。邱女士就顺便为自己也做了个身体检查。然而,拍出来的片子,显示她的下肺叶里长了结节。当时医生几乎就完全肯定为恶性肿瘤,让邱女士立即办理了入院手续。
恶症突袭,令人手足无措。不过,邱女士唯一侥幸的是,她有保险。觉得自己不需要担心费用支出的问题。因为申请理赔,需要进行多道手续。邱女士当时无暇顾及。费用,就自己先付了。华东医院立即为她安排了肺下叶切除手术。好在一切顺利,6月初,她就得以出院。关于保险理赔的手续,她养足了6个月后,才着手进行。她原以为事情将一帆风顺。
然而,现在,保险公司却回复她说,赔偿分文没有。】
负责处理邱女士的理赔事宜的朱经理认为,保险公司拒绝理赔天经地义。因为,在调查邱女士背景时,他发现了一处“瑕疵”。 到底是什么瑕疵,造成保险公司拒绝理赔邱女士呢?我们继续往下听。
(录音)【朱先生说,在2012年邱女士入保以前“有一份存档在苏州永鼎医院的病患记录,可投保时,邱女士却没有告知保险公司。
朱先生觉得,保险合同,从本质上来说,是一种“射幸合同”。当事人双方交易的是“机会”。
邱女士当时的这份住院档案中,留存了一份“CT报告单”。报告显示,被检器官并无明显异状。但医师同时补充她“两肺下叶小结节灶”。 朱先生说“很明显,投保前,她的肺就有问题。这属于带病投保,我们当然不可能理赔。”而这正是是保险公司的大忌。目前保险公司正准备与邱女士解除合同。
“两肺下叶小结节灶”是严重的症状吗?邱女士说,她那时并未感到肺功能有异常。而且在入保前,邱女士也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做了相关的体检。邱女士说,“规定项目中,也有胸透。通不过,我也入不了保的。”因此,“带病投保”之说,邱女士认为是无稽之谈。“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也不应该拒赔。”】
主持人: 保险公司认为邱女士是带病进行保险,不应该理赔。而邱女士认为这是无稽之谈,自己以前根本就没有病,这种情况只是正常的一种检查,自己也不需要知道这样的一种情况是否要向保险公司来进行汇报。那么这种情况之下,到底邱女士更有理一些,还是保险公司更有理一些呢?今天我们来请崔保华律师给我们讲解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其中我们涉及到一个刚刚提到的一个专有名词,叫做射幸保险。他说保险公司的合同是属于一种射幸合同的性质。我想问一下崔律师,这种说法(射幸合同)是一个什么样的意思呢?
崔律师:所谓“射幸”,即“侥幸”,它的本意是碰运气的意思。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是否履行义务取决于偶然事件的出现的一种合同。这个偶然事件出现了,合同一方就要履行义务。不出现,就不用履行义务。说白了,就是合同一方当事人花钱去买一个机会或者防止一种风险的出现。
主持人:也就是说其实不光是寿险是有这种射幸合同的性质,另外像我们买的车险也带有这种性质是吗?
崔律师:恩,车险也是的。凡是保险合同都属于(射幸合同),保险合同包括很多, 财产保险,人寿保险。另外还有什么属于射幸合同呢?抽奖合同。
主持人:抽奖合同?
崔律师:对吧?我们到商场买东西,给你一个奖券,这实际上是一个抽奖合同。只要抽中了,你得给我这个奖品和奖金。另外还有什么更常见的,我们经常身边的朋友会去买体彩,叫博彩合同。这个抽奖合同、博彩合同都是花的很少的钱,我可能获得一个机会。这个机会能让我拥有更多的财产。
主持人:这都是
崔律师:射幸合同
主持人:我们买了一个机会,碰碰运气的意思。
崔律师:对
主持人:那么说以我们今天这个案例当中说的寿险为例,如何理解这种合同的性质?
崔律师:人寿保险属于保险合同的一种。合同约定合同的投保人支付一定的保险费用,保险人将来可能会存在一种义务,投保人的身体或者被保险人(有可能不是投保人),身体状况出现问题了,比如说生病了,受伤了,甚至是死亡了。在这种情况之下,保险人就是我们的保险公司,要向投保人或者保险的受益人支付支付一定的保险金。这个保险金可能会远远超过了当初我们支出的保险费。保险公司将来可能付出的赔偿金额要超出远远超出投保人所支出的保费。就这里面存在一个偶然性。如果说被保险人身体很健康,一直没问题,皆大欢喜!那保险公司收到的保险费用也不用付出代价了。
主持人:这就是这类射幸合同的基本的一个性质
崔保华:对
主持人:保险公司现在以邱女士“带病参保”为由拒绝进行理赔,因为他觉得你以前就是生病的。在投保之初,你就有毛病,你就身体不适。而且现在还要和邱女士解除合同,从一个律师的角度来说,您觉得这样的做法合理吗?
崔律师: 通常情况下,如果说我们的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隐瞒了她的病情。而且这个病情,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决定是否跟投保人签订这个合同。如果能影响到,这个重要的情况被隐瞒的话,他(保险公司)是有权利来拒绝支付保险金甚至解除合同的。具体的法律条文是我们国家《保险法》第十六条,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通常情况是要叫我们投保人,特别人寿保险,你要告诉(保险人)自己有没有重大病情。
那么本案的关键点是在投保时,邱女士是否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是否隐瞒了自己肺有问题的实情?
主持人:对。
崔律师:那我们分析一下,后面保险公司所查询到的是苏州永鼎医院2012年的这份“CT报告单”显示,邱女士被检器官并无明显异状,补充告知“两肺下叶小结节灶”。我们通常人理解的话,我来体检了,告诉我没有明显异状,那我认为自己的身体没有大的问题。
主持人:恩,就是个健康的情形。
崔律师:对吧,我不属于严重症状。可能有一些小的情况,不属于那种需要我特别注意的症状,她也没在意。尤其是在入保前,邱女士也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可能在指定的医院做了相关的体检,体检规定项目中,也有胸透,体检结果正常。故邱女士认为自己的身体完全正常,没有隐瞒病情。所以在这个案子里面,保险公司的做法我认为是不合理的。
主持人:我觉得保险公司要保障自己的利益这种想法和出发点,我们能够理解,也能想的通。但是,我们的投保人的利益应该如何保障呢?您看保险公司,他觉得有一些情况是可以和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您也说过,比如说故意隐瞒或者重大过失的。
崔律师:恩,(隐瞒)比较明显的一些病情。
主持人:那么什么样的情况是属于这种有“故意” 或者“ 重大过失”隐瞒的情形呢?
崔律师:《保险法》规定,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有条件限制的。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所以,保险公司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有三条:一、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二应当告知的内容,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三、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的二年内。
《保险法》规定的“故意”和“重大过失”是怎么理解的呢?“故意”我觉得很好理解,是一种恶意的隐瞒。
主持人:对,比如说我问你,你有没有这个问题?你说我没有,但实际上你有。
崔律师:这是恶意的隐瞒。“重大过失”这个难界定,但是也可以理解,作为一个普通的正常人不应当出现的失误。本案中,邱女士的行为我认为既非故意,也不存在重大过失。
主持人:那么现在就涉及到一个问题,就是维权的问题。那么我们这个邱女士到底该如何为自己维权?
崔律师:当前首先是保险理赔的问题。保险公司如果拒绝理赔的话,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理赔。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向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她更应该起诉,在三个月之内。按照我们司法解释规定,她必须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的三个月之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这个解除合同是无效的。
主持人:也就是说法律有一个诉讼的时效,必须在收到通知之日三个月之内。
崔律师:对!他是对解除合同的一种否定。要按照我们合同法的司法解释,三个月之内要提出解除合同是无效的。
主持人:如果拒绝赔偿的话,应该在多长时间之内?
崔律师:正常的提起人身损害赔偿,像保险的合同纠纷通常还是两年。这种是正常的诉讼时效。
主持人:好的。那其实我们关于这个保险的问题。前两天,有很多媒体报道春节假期,内地人去香港旅游除了购买奢侈品之外,保费较低、保额较高的香港保险产品也成热抢对象。购买香港的保险是否也存在风险,是不是像我们很多人想象的那样,我保上了就能赔。而且很多保险的费用又比较低,将来的获益又比较高。到底存在哪些风险,您能不能给我们介绍一下?
崔律师:我们通常说,成本很低,获利很高的风险往往很大。相对来说,香港的保险产品比我们内地的保险产品,有很多优势,也必然有很多风险。我把它总结为这六大风险:
一、合同效力的风险。投保人要购买香港保险,应由本人在香港当地签署保单和办理手续。可能会有一些在内地的所谓代理商,跟我们客户签一些合同,属于这种所谓的‘地下保单’,将来这合同效力成问题,这是否对方保险公司认可的合同,存在一个合同效力的风险。
二、承保能力的风险。香港的保险市场跟内地的保险市场是有区别的。他是完全市场化的,就像我们银行一样。我们国内的银行,钱存在那是绝对不会有问题的,不会破产的。保险公司也相应如此。香港这地方,这公司也许存在破产的风险。在他破产以后再去理赔,无从理赔了, 血本无归。
三、法律适用的风险。在香港签署的保单也就是这个保险合同,一定是适用香港的法律规定,不适用我们内地(法律)。我们内地法律和香港法律是不一样的。内地人不一定充分了解和适应,真的如果发生无法理赔的状况,出现了诉讼。首先法院管辖,我们肯定得到(香港)法院参加诉讼。然后适用的法律还不懂。这样就增加了很多(诉讼)成本。
主持人:可能到境外去诉讼,而且还要适用香港的法律。
崔律师:四、理赔条件的风险。例如购买香港的重疾险产品或住院医疗险,要在内地指定医院住院治疗才可报销。香港那边了解的内地医院数量肯定是有限的。我们一旦出现病情以后,有的人不是很注意,有的人考虑到便利条件的话,不一定能够符合保险合同的要求,非得到那个医院去。这就存在问题了。我们在这个医院看病,不是他指定的医院,他也不予理赔。(因此,在购买保险时,要考虑指定医院的资源是否符合自身需求。)
其他还有一些汇率方面的风险,还有合同条款往往非常细,我们不一定能理解透,也有一些风险。大概主要是上面这四个风险。
主持人:是的。我们给收音机前的朋友梳理了一下我们最近保险方面的一些热点问题。也欢迎您就其他法律相关问题来咨询,我们的参与热线是84561999。稍后时间我们将会走进律师在线单元,也会请崔律师给我们继续解答大家的问题。
主持人:14:54走进今天的律师在线单元,我是主持人文青。今天在线咨询是来自江苏九州祥和律师事务所的崔保华律师。我们在节目当中,热线已经为您开通,84561999。另外也可以加微信公众号“法律365“直接给我们留言,我们会及时答复您。接下来我们有请今天的第一位听众。
听众:我想咨询一个问题。
主持人:您请说。
崔律师:请讲。
听众:就是我和我老公是14年结婚的,当时我们买房子是我付的定金,他家付的首付。当时他还没到法定的结婚年龄,不是南京本地人,他也没有买房资格。然后开发商跟我们说,我们先付首付,并且在上面注明什么时候一到年纪就领结婚证,什么时候办理贷款。我们领结婚证以后才办了组合贷,是用我们两公积金贷的。还有家里部分的商贷?合同上写的是我们俩的名字,房产证上也是我们俩的名字。我们还有个8个月大的女儿。我要跟他离婚的话,我想知道这个房子我能分到多少?
主持人:想问下首付这个房子多少钱?
听众:首付37万多。
主持人:总房价多少钱?
听众:124万多。
主持人:贷款部分多少钱?
听众:85万。
主持人:85万是你们婚后共同还贷吗?
听众:我出公积金,他家里每个月把房贷打到他的卡上。他再从他的卡转到房贷卡。
主持人:好,基本情况我们先了解到这。崔律师,像她这样的情况,两人在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前取得的房产证上也有两人的名字,这是属于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什么个性质的房屋。
崔律师:我想问一下这位女士,房产证是什么时候领取的?结婚以后吗?
听众:对。
主持人:房产证是结婚以后领取的是吧?
听众:对,那个房子现在已经拿到了,房产证暂时还没有领,但是现在开发商催我们去领房产证,因为我们正在准备要离婚,然后我老公不肯去领。
崔律师:好,暂时还没领是吧。就是说你们现在跟开放商有了一份房屋买卖合同,房子也早已经交付给你们了,是吧?
听众:对,今年十月份交的。
崔律师:今年十月交付的。首付款是在婚前支付的。
主持人:婚前由男方进行支付的。
崔律师:购房合同签的谁的名字?两个人名字还是一个人的名字?
听众:对,我们俩
主持人:签的俩个人的名字。
听众:嗯。
崔律师:合同签的是两个人的名字是吧?
听众:对
崔律师:首付是男方支付的,后面的钱是你出公积金,他们家人也出钱,共同支付的是吧。
听众:对。
崔律师:那么这个合同涉及到你们房产的共有关系,肯定是你们的一个共有。肯定是共有,但是你们还没有领房产证,还没有取得完全的所有权。目前已经取得房子的居住权以及相关的权利义务,就是开发商还未完全履行他的合同。如果房产证已经领到手,那是一个共同共有关系。现在有可能将来会确定为按份共有。是担心这个是吧。
主持人:如果按份共有的话其实是按照每个人的出资比例来进行划分。
崔律师:按份共有就是说分婚前和婚后部分的,婚前部分是有一定的比例的,比如说婚前首付款是男方支付的,那这部分的房产及其增值部分是属于男方的,婚后部分不管谁出的钱多,都是你们的共同财产,都是一人一半。
主持人:所以在贷款部分85万都是你们一人一半
崔律师:这个房产我把它推定为婚前购买的,那么婚前购买的话,支付首付那一部分的房子的份额和其增值部分是属于支付人的,但婚后部分的话,一律属于你们共同财产,不管谁出钱多少。当然这里面涉及到一个对方父母支付前的问题,如果我们推定为赠与的话,仍然是你们夫妻共有的。听明白了吗?
主持人:我们只能给您做一个大概的介绍,具体要算多少比例的话,我们要下节目后帮您详细地介绍,好吗?感谢您的收听,我们明天同一时间再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