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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121 本所律师崔保华做客南京新闻广播电台《法律365》节目录音——落空的“年终奖”,如何对老板说“不”??


    主持人:文青

    嘉宾:崔保华律师

    春节将至,对于职场人来说,让大家翘首企盼莫过于一份“沉甸甸”的年终奖。可是如果眼瞅着公司其他同事纷纷晒年终奖,而自己却无缘无故没有拿到,换了谁恐怕都难以咽下这口气。可是年终奖作为对员工的一种奖励和特殊的薪金,没有拿到或者拿得比别人少,可以对老板说“不”吗?

   【(录音)2014年6月宋先生入职苏州某公司担任工程师。临近春节时,公司对每位员工进行了年终绩效考核,宋先生的考核结果为B等,算中等水平。宋先生心想自己的考核成绩“还可以”,终于可以顺利地拿些年终奖了,这样也好多置办点年货回家孝敬父母。

    果然没几天,公司人力资源行政处张贴了一份通告,上面写着:“对2014年年终绩效奖金发放事宜作出以下说明:2014年年终绩效奖金发放对象为2014年12月31日前到职,且发放日仍在职服务之非零职等正式员工,参考年度个人目标达成绩效与职能表现,并依2014年服务日数比例计算发给,发放日期为2015年2月11日。”

    然而此后,公司其他同事都纷纷领了年终奖,宋先生却左等右等都没有领到。宋先生打听得知,就连身边考核结果为C等的同事也多少拿了点奖金,这让宋先生非常郁闷。

    宋先生认为自己完全满足年终奖的发放条件,于是在2015年6月到仲裁委申请仲裁,后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

   主持人:公司发不发年终奖,年终奖发给谁以及发多少,在《劳动法》中有没有明确的要求和规定?

   崔律师:作为每年度末企业向员工支付的上不封顶的奖励,年终奖的发放,是对员工工作一年业绩的奖励。我国目前法律中尚无关于年终奖的规定,因此年终奖属于非法定福利的范畴。这也就意味着“员工是否享受年终奖、享受多少、享受形式”等全部由相关单位或组织自行决定。国家并不强制用人单位必须给员工发放年终奖。

   主持人:所以我在想是不是因为这个原因,仲裁委在申请仲裁的时候也没有帮他解决这个问题。最终宋先生只有诉至法院,要求公司支付年终奖。双方在庭审过程中,用什么方式对这个问题进行认识的,我们来了解一下。

   【(录音)在庭审中,公司方认为,发放年终奖属于公司自治内容,是公司对员工的额外奖励,无须强制发放,不能适用“同工同酬”原则。

    公司还提出,年终奖本身也并非与年终绩效考核直接挂钩,而且公司根据每位员工的个人具体情况发放年终奖,不存在固定计算标准。公司既有权在综合考量各方因素后决定对员工是否发放年终奖,也有权依每位员工个人具体情况决定发放金额,无需设计固定的计算标准,公司认为宋先生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主持人:宋先生认为自己符合公司发年终奖的标准和要求,公司认为发不发年终奖,发给谁,都由公司说了算,所以不适用劳动法当中同工同酬的原则。那么我想问下崔律师,“同工同酬”的工资发放原则,是否不适用于年终奖?

   崔律师:应当适用。我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换句话说,当初我们合同对劳动报酬的条款约定不明确又无其他的依据,那么就参照大部分人的工资标准。这是有具体规定的,这叫同工同酬。

    再具体些, “同工同酬“的这个” 酬“指的是什么?我的理解指的就是工资即劳动报酬。结合本案,就是看这个劳动报酬是否包括年终奖。我的理解是包括的,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注意这里面的第三项奖金属于劳动报酬的范围,那么这个奖金包不包括年终奖?根据《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因此年终属于资金中的生产奖,当然属于劳动报酬范围,适用同工同酬规定。

    主持人:有的单位会规定进入公司满一年的人才有年终奖,入职不满一年或者提前辞职的就没有年终奖之类的规定,是否由单位说了算?

   崔律师:这显然违背了同工同酬的宗旨,对劳动者不公平。不由单位说了算。比如一个员工7月1日入职,比别的员工少干了半年,既然年终奖属于劳动报酬的一部分,就应该实行同工同酬,就应该遵循公平的原则。我干了一半(时间),是不是可以参照标准,按1/2的比例,当然还要考虑其他的业绩绩效,你说一分钱的年终奖都没有,显然是不公平的。

    主持人:还有一些单位可能到了年后发(年终奖),如果你在年前即离职,可能就没有这份年终奖,这也是不合适的是吧?

    崔律师:这不合适,违背了同工同酬的立法宗旨。

    主持人:公司以“通告”的形式确定了年终奖的发放办法,宋先生看完后觉得很高兴,我是考核后得了个B级,就说明我是在发放的范围内。结果宋先生符合发放条件却没有拿到年终奖,公司说自己有自治的权利,所以可以对你不发放年终奖,公司是否可以如此“任性”?

    崔律师:我觉得这样做显然是不妥和不合法的。发放年终奖,给谁发放,发放多少,公司肯定有个相对应的参考标准,不会完全靠领导的好恶去做一个简单的评判。现在的企业有相关的规章制度,所以既然有相应的标准,本案中也有标准,公告的时候非常明确,根据个人目标达成绩效、职能表现和 2014年服务日数比例,完全可以计算出来宋先生的年终奖大概数额。

    主持人:看来公司也不能太任性。法院认为,该公司以通告的形式明确了年终奖的发放方案,而按照该方案,宋先生符合年终奖发放要求,而现公司未向其发放,也未能就此作出合理解释及举证,应当补发当年的年终奖。经法官多次调解,公司最终向宋先生支付了6000元迟到的年终奖。还好这个年终奖最终以现金的方式拿到手了。但前几年新闻当中也听到,有的公司会以“实物”,大米、食用油、公司卖不掉的过期产品等作为年终奖进行发放的方式,是否被法律允许?

    崔律师:如果发放的是大米、食用油等生活用品,其本质上是福利待遇,不属于奖金范畴。因此,单位以生活用品当作奖金发放是不妥的。

    不过实践中也有以汽车、股权等方式发放年终奖的,有的老板还发豪车,只要不与劳动合同相冲突,我认可并不违法。

    但是,如果劳动合同中约定有年终奖以货币的方式发放,而实际发放的是实物,或者劳动合同没有约定,但单位给其他员工发放了年终奖金,给自己发放的是实物,均是不对的。

   主持人:企业发什么东西,刚才我们也明确了。有的东西可行,有的东西就不合适。那么对于(年终奖)发放的时间,大家的约定也是不一样的。有的单位12月底开始发年终奖,有的公司在过年前发放年终奖,还有些在过年后发放年终奖。企业能对发放年终奖的时间自作规定吗? 

   崔律师:法律没有规定,合同没有约定的话,企业有自主权。

 

    法律法规参考:

    一、劳动部《关于(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

    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计人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国家根据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二、国务院《最低工资规定》第三条规定:本规定所称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第七条规定:奖金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一)生产奖;(二)节约奖;(三)劳动竞赛奖;(四)机关、事业单位的奖励工资;(五)其他奖金。

    四、《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若干具体范围的解释》二、关于奖金的范围:(一)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劳动分红)等。

    五、《劳动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

    六、《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

    七、《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八、《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约定和国家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